(2024年9月23日-9月29日)
l 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六批)的公告 l 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 l 關于征求《道路車輛 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 安全要求》 推薦性國家標準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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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六批)的公告 2024年9月24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9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六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相關規定,現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六批)予以發布。
列入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六批)》的車型包括除雪車、道路檢測車、救險車、純電動道路污染清除車、器材消防車、機場消防車、路面養護車、高空作業車、醫療車、指揮車、餐車、電源車等車型產品,共有352款車型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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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 2024年9月24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9月24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三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的補充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規模設備更新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進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明確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流程
按照《國務院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4〕7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統籌利用中央財政安排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若干措施》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印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交運函〔2024〕39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對于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金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匯總,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審核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資金撥付情況,抄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安排建議報發展改革部門。
對于地方已利用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的,在《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印發后,可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加力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
二、細化明確補貼支持車輛類型
各地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新購的城市公交車應為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報廢、新購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均應為“公交客運”。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的原則,指導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結合客流變化、微循環公交發展需求等,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城市公交企業與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對接,發揮規模優勢,推動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購置及動力電池更換價格水平保持平穩,確保城市公交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三、嚴格把關申請人條件
《實施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新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發票及收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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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道路車輛 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 安全要求》 推薦性國家標準意見的函 2024年9月27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9月27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車身分會公布“關于征求《道路車輛 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 安全要求》 推薦性國家標準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車身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道路車輛 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 安全要求》推薦性國家標準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年11月26日。
《道路車輛 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 安全要求》(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與定義、安全目標、系統層面要求、零部件要求、用于售后維護及生產制造的設備,共七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HFC-134a,HFO-1234yf 和R-744 制冷劑風險評估的相關輸入值;附錄B(資料性)汽車空調系統溫度和壓力條件;附錄C(規范性)使用R-744制冷劑的制冷系統充注閥,共三個附錄。本文件規定了汽車空調制冷系統安全性的設計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使用HFC-R134a、HFO-1234yf和R-744制冷劑的M1類和N1類車輛的汽車空調制冷系統。本文件修改采用ISO 13043:2011《道路車輛-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安全要求》。
汽車空調系統在汽車產品中主要用于調節車內空氣溫度、濕度、風量、空氣潔凈度,并具備車窗除霜/除霧等功能,是汽車產品的重要組成,與乘員舒適性、節能環保性等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汽車空調系統主要使用HFC-134a 制冷劑,我國于2021 年正式接受《〈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后續將推進其他類型的制冷劑替代HFC-134a 在汽車空調系統中的使用。考慮到其他類型的制冷劑的毒性、可燃性等性能與HFC-134a 存在差異,有必要對于汽車空調系統的安全性設計提出要求,以保證使用其他類型制冷劑(如HFO-1234yf 和R-744)的汽車空調系統的安全性與使用HFC-134a 的空調系統相當。ISO 13043-2011《道路車輛-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安全要求》規定了汽車空調系統安全性設計的最基本的要求,對于汽車空調系統的開發有著重要參考意義。
自2019 年開始,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汽車空調領域各單位收集、整理和研究了國內外相關技術資料,并對國際標準ISO 13043-2011《道路車輛-汽車空調系統(MAC)用制冷系統-安全要求》及相關配套文件研究。完成了標準草案的編制和內部研討,著重分析了本標準草案與ISO 13043-2011 的技術差異及原因。
隨著我國正式簽署《基加利修正案》,R-134a制冷劑將逐步被禁止使用,替代制冷劑HFO-1234yf和R-744制冷劑的應用將全面推廣,其存在的安全性風險應在設計過程中被充分考慮。有必要通過專門的標準來規定空調制冷系統最基本的設計安全要求,保證其安全性接近使用HFC-134a制冷劑的空調系統。
本標準在起草過程中完成了大量的行業調研和行業研討,廣泛征求了主要車輛制造企業、零部件企業和檢測認證機構的意見,標準的技術內容充分考慮了我國使用HFO-1234yf 和R-744 的空調制冷系統在產品中的安全性要求和技術水平現狀。
本標準是汽車制冷系統安全領域標準,標準技術內容充分考慮了我國最新的汽車制冷系統對生產、加工的技術水平現狀和在實際應用中應達到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預期將引導、規范使用不同制冷劑的汽車空調制冷系統設計要求,促進企業產品技術迭代升級,提高產品的研發生產水平,在提升汽車制冷系統環保性的同時,保證系統的可靠性與安全性,推進新型冷媒系統相關產業的研究,帶動新能源汽車乃至整個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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