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報來《關于上報廣東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輛有限公司佛山純電動乘用車生產基地建設項目一期工程申請報告的請示》(粵發改產業〔2016〕67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同意建設廣東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輛有限公司佛山純電動乘用車生產基地建設項目一期工程。
項目單位為廣東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輛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明城工業園。
三、項目新建沖壓車間、焊裝車間、涂裝車間、總裝車間、綜合辦公樓、研發中心等,新增相關生產工藝設備,全部建成后形成年產5萬輛純電動乘用車生產能力。
四、項目總投資178300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61000萬元,流動資金14550萬元,建設期利息2750萬元。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55415萬元,銀行貸款122885萬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項目單位應在開工建設前按照相關規定完成項目節能審查。
六、項目招投標要按照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是《國土資源部關于純電動乘用車項目一期工程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國土資預審字〔2016〕121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九、請廣東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輛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等相關報建手續。
十、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廣東陸地方舟新能源電動車輛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