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工信部等與5部委聯合發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但對新能源車積分比例要求則至2019年執行。這曾一度在汽車行業引起疑惑。因為之前此“管理辦法”的“草案”中,規定了在2018年新能源車的積分比例就應達到8%,但在最終版的“管理辦法”中,只提2019年為10%,2020年為12%,2018年的8%似乎被遺忘了,并且也無解釋。而外界的猜測卻頗多,諸如“中國自主品牌企業還未準備好”、“國際關系因素的影響”等等。但同時在“管理辦法”中,卻有了一句“從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意思的是該“管理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積分比例要求卻在2019年執行。這中間“施行”與“執行”究竟有何區別卻并無解釋。從時間上看是先“施行”,后“執行”。但“施行”又是如何做呢?現在看來,部委們早就對此胸有成竹。工信部聯裝[2017]266號中的通知中對2018年4月1日的“施行”就有了明確的規定:
1. 2016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的企業,可以使用2017年度自身產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或參照《積分辦法》規定的關聯企業間轉讓、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等方式于2017年度積分考核時抵償歸零。
2. 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不能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使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
3. 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這其中最關鍵的是第三點,對燃油消耗量達不到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產品公告”。這樣就從企業CAFE層面上堵住了燃料消耗量超標產品進入市場。
因此,此項通知的含義,可令許多長期致力于新能源汽車研發和生產的自主品牌車企有了一個比較公平的感覺。同時也將使這些年來拒不開發,或者裝模作樣開發新能源汽車的大牌企業倍感壓力。總體來說,這項通知將對新能源汽車發展帶來新的推動力。
作者:羅錦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