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搜狐商用車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新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21年7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該規定將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新三包規定不僅在細則方面有所變化,還將皮卡這一車型納入了三包規定之中。也就是說,在汽車管理層面,已經將皮卡的作用約等于乘用車,這對皮卡將來的定位無疑是一個利好政策。
新頒布的《汽車三包政策》在2013年施行的政策基礎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修改,而其中第二方面是對于皮卡車主來說非常有利的政策:適應產業發展和消費升級需要,擴大家用汽車三包調整范圍。針對家用電動汽車快速發展的情況,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等專用部件質量問題納入三包退換車條款; 對家用皮卡車實施三包,保護皮卡車消費者權益,促進皮卡車行業快速發展;將家用汽車污染控制裝置的主要零部件納入重大質量問題退換車條款,加大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在新《汽車三包規定》的第六章第四十條中,明確指出: 家用汽車產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這也是國家對于皮卡這種逐漸走入家庭市場的車型極大的認可,預示著皮卡在市場管理中逐步乘用化、家用化,這對以后各項皮卡利好政策的出臺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支持。
在新的《汽車三包規定》中,還進一步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對經營者提出更加嚴格的三包責任要求。比如:規定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出現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選擇予以免費換車或者退車;明確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車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車輛登記費、加裝裝飾費、相關服務費等損失;通過降低使用補償系數,進一步減少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的使用補償費;……將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4次、30日;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修理者履行三包責任時能夠核實購車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及時免費補辦等。
另外我們也注意到一點,新的《汽車三包規定》對于平行進口量較大的皮卡車型也考慮在內,在第一章第三條中明確指出: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這也就是說,平行進口商賣到國內的平行進口皮卡,也是滿足新規定的,讓平行進口皮卡的售后有了一定的保障。
除此以外,新規定還針對家用汽車三包工作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強化生產者的質量責任,要求生產者不得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經營者,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鼓勵有關組織建立家用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便于利用第三方專業資源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三包爭議處理服務,同時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