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12月29日)
l 關于印發《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l 關于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的公告 l 關于發布《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應用技術規范》的公告 l 關于征求《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及多電機純電動汽車動力系統功率測試方法》推薦性國家標準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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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4年12月2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2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關于印發《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知稱,現將《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共五章十八條,包括總則、工作程序、產品管理、監督檢查、附則,以及2個附件。《實施細則》適用于平板(含欄板)、倉柵、廂式和自卸四類貨車產品。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要求,并參考標準制修訂情況,綜合考慮市場銷量、結構標準化程度、生產工藝難度、質量控制等因素,將具有倉柵或廂式結構,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用途的郵政車、養蜂車、畜禽運輸車,也納入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的車型產品范圍。
《實施細則》針對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的具體特點,加強對產品準入和合格證兩個層面的管理。一方面,明確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車型產品準入管理要求。新申請上裝委托加裝車型產品準入時,需在其它欄注明“可采用上裝委托加裝方式生產”;已獲得產品準入的車型,可通過擴展方式添加相應信息。另一方面,明確上裝委托加裝具體產品的合格證電子信息要求。委托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應及時申報管理清單,依規組織產品上裝委托加裝,并在合格證電子信息中明確受托企業名稱及生產地址等相關信息。
制定《實施細則》是順應貨車行業上裝加裝委托需求,促進貨車行業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是保證貨車產品生產一致性水平,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手段;是落實車輛產品準入管理辦法要求,健全車輛產品準入管理體系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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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的公告 2024年12月24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2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關于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的公告”。
公告稱,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提高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水平,我部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進行了修訂,形成《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現予以公告。《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同時廢止。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企業布局與項目選址、綜合利用能力、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人身健康、社會責任和職業教育、監督管理、附則,共九章,以及附件1《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附件2《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本規范條件中的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過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本規范條件中的綜合利用企業(簡稱企業)是指開展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業務的企業。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成投產的綜合利用企業。本規范條件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本規范條件中的通用要求規定,企業應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綜合利用。廠區條件、設施設備、技術工藝、溯源能力、資源利用、能源消耗等應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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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應用技術規范》的公告 2024年12月26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2月26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關于發布《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應用技術規范》的公告”。
公告稱,現發布《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應用技術規范》(JTG/T 6520—2024),作為公路工程推薦性行業標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應用技術規范》(JTG/T 6520—2024)的管理權和解釋權歸交通運輸部,日常管理由主編單位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負責。
請各有關單位注意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函告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分為8章,分別是:總則、術語與符號、基本規定、拓展應用平臺、路側智能站、車路通信設備、網絡安全要求、檢測要求。另有11個附錄。該規范的總則規定,為規范和指導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應用的建設和運行,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開展車路協同拓展應用。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服務應遵循“開放互聯、經濟適用、安全穩定、適度超前”的原則。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服務宜納入公路建設總體規劃,并積極穩妥地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路協同拓展服務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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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及多電機純電動汽車動力系統功率測試方法》推薦性國家標準意見的函 2024年12月27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12月27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會公布“關于征求《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及多電機純電動汽車動力系統功率測試方法》推薦性國家標準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及多電機純電動汽車動力系統功率測試方法》推薦性國家標準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5年2月25日。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及多電機純電動汽車動力系統功率測試方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測試條件、測試程序、結果計算,共六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典型動力系統構型推薦的功率測試方法;附錄B(規范性)車輛動力系統最大功率車速的測試方法,共兩個附錄。本文件規定了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及具有多電機驅動的純電動汽車動力系統最大功率測試條件、測試程序、結果計算。本文件適用于M1、N1類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2類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及具有多電機驅動的純電動汽車。其他車輛可參照執行。
車輛的額定功率可用于比較不同車輛的性能,同時也有其他用途,如:對車輛、客戶信息、保險和稅收進行分類等。在過去,傳統燃油車完全由內燃機作為驅動源,其額定功率通常與通過發動機臺架試驗確定的發動機額定功率相同,但這種方法并沒有考慮發動機和道路之間的傳動系統中的功率損耗;如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具有多電機驅動的純電動汽車等電動汽車在市場中的份額越來越大,由于這些車輛具有多種動力源,例如一個發動機和一個電機,或者多個電機,過去確定車輛額定功率的方法并不適用于這些車輛;由于環保要求及政策驅使,預計電動汽車的市場份額也會不斷增長。未來,電動汽車和傳統汽車將在市場上長時間共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項電動汽車額定功率測試方法的標準,并確保其測試結果能夠在公平的基礎上與傳統車輛的額定功率進行定性及定量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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