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蓋世汽車
1月11日,工信部正式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征求意見稿。該文件正式實施后,將替代2018年4月發布的《測試管理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裝〔2018〕66號)。
據了解,本次修訂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了對示范應用的要求,并明確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測試區(場)的定義,適用范圍進一步由限定道路擴展到限定區域,并明確了高速公路可作為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道路。同時,將地級市納入可具體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省、市范疇。
對于道路測試的申請,征求意見稿提出,道路測試主體作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第一責任人,應向擬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路段的省、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測試申請,經省、市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發放測試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號牌,并承擔相應責任。而示范應用主體作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示范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
示范應用方面,征求意見稿稱,申請用于示范應用的車輛應在相應道路上進行過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并且在測試期間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引起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事件。申請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范圍。
同一地區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原則上不得超過50輛。確有需要增加的,應在實際開展示范應用3個月后,在示范應用實施情況良好的基礎上申請增加車輛數量。
此外,批準的道路測試周期不超過18個月。道路測試通知書到期的,滿足條件的可直接重新申領;在道路測試通知書有效期內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無需重復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相關文件中強調,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試車”、“車輛性能試驗”的概念和范疇。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是在上路前其車輛本身已完成了需要完成的車輛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等試驗之后,對實際交通狀況進行適應性匹配的過程,是一種用實際路況完善自動駕駛系統標定的過程;而示范應用是在充分道路測試后對于即將進入產品化車輛的進一步驗證。上述過程,是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重要環節,是自動駕駛系統從設計、開發到功能完善,直至產品化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