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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40715
發布時間:2024-07-15 16:10:47    瀏覽量:6531次    

                                                                 (202478-714)

l  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意見的函

l  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電動汽車運行碳減排量評估方法》意見的函

l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84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六十三批)、《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七批)的公告

l  2023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

l  關于開展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雙積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l  公開征求對《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意見的函

202478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78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車身附件分技術委員會公布“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車身附件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QC/T《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818日。

 

《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儲存,共七章。本文件規定了轉向盤加熱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儲存等要求。本文件適用于M類和N類的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

 

本項目的提出將完善行業標準在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性能測試方面的領軍地位,規范其性能測試的試驗方法,為使用統一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提供平臺,滿足了各個生產廠商對轉向盤加熱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迫切需求。同時推動了市場上汽車轉向盤加熱裝置質量的大幅度提升。

 

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電動汽車運行碳減排量評估方法》意見的函

202478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78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汽車節能分技術委員會公布“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電動汽車運行碳減排量評估方法》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汽車節能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電動汽車運行碳減排量評估方法》汽車行業標準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818日。

 

《電動汽車運行碳減排量評估方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碳減排量評估內容,共四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非營運乘用車基準線與項目二氧化碳排放計算方法;附錄B(規范性)營運乘用車基準線與項目二氧化碳排放計算方法;附錄C(規范性)輕型商用車基準線與項目二氧化碳排放計算方法;附錄D(規范性)重型商用車基準線與項目二氧化碳排放計算方法;附錄E(規范性)燃料電池商用車基準線與項目二氧化碳排放計算方法;附錄F(規范性)監測數據和要求,共六個附錄。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運行碳減排量評估的術語和定義、項目邊界及排放源識別、項目活動及基準線情景確定、碳減排量計算、監測及數據質量管理、碳減排量評估報告的編制。本文件適用于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本文件適用于輕型汽車和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3500 kg的普通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自卸汽車和城市客車。本文件不適用于專項作業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

 

行業需要統一、科學的碳減排量評估的方法。目前,在行業中已經形成了一些自愿碳減排交易機制,例如,國際CDM 機制和國內CCER 機制,其中均有電動汽車運行碳減排量評估相關小規模方法學。但現有方法學主要面向營運車輛,未明確是否適用于保有量巨大的私人乘用車,且其中關于新能源汽車市場份額低于5%的要求與現有政策、市場發展需求不吻合。部分地方碳普惠機制也涉及到碳減排量的核算,但各地情況不一,使得企業難以應對。此外,企業內部也有相關的碳減排量核算的方法和應用,但同樣面臨核算方法不統一的問題。無論國際、國內,地方政府還是企業,都認可電動汽車碳減排量評估的必要性,但目前尚無科學的、統一的評估標準。

 

在我國“雙碳”目標下,前期政策體系主要圍繞供給側展開,如節能標準體系、限值和雙積分政策等,從汽車產量及排放準入層面引導實現產業節能減排,對后續使用環節監管和激勵措施較少,通過本標準建立的計算方法合理計量電動汽車較于傳統燃油汽車使用端的減碳效益,加強用戶對綠色出行的理解,同時計算獲得的碳減排量參與外部市場交易,企業與用戶均可獲得相應綠色收益,進一步形成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優勢。

 

本項標準所產生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支撐政府產業管理。《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 年)》提出研究建立雙積分與碳交易市場銜接機制相關要求,制定電動汽車運行條件下減排量評估標準,完整量化新能源汽車生產、運行周期的減碳效益是推進政策未來順利實施的必要基礎。

 

2)指導企業參與自愿性減碳行動。向自愿性減排機構提供二氧化碳減排報告;參與碳減排量相關的認證等自愿性活動;參與自愿性碳減排交易等。

 

3)滿足二氧化碳排放控制需求。參與國家級、地方級碳市場,滿足碳達峰碳中和政策需求。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84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六十三批)、《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七批)的公告

20247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7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84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六十三批)、《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七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84批)以及經商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六十三批)、《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七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84批)》第一部分新產品的企業有:汽車生產企業共102家、民營改裝車生產企業共391家、超限車生產企4家。第二部分變更擴展產品:一、參數變更:汽車生產企業有356家,三輪汽車生產企業3家。二、參數擴展:汽車生產企業有767家,三輪汽車生產企業2家。第三部分暫停、恢復企業及產品:一、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1、南京英德利汽車有限公司經考核符合相關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移出特別公示。第四部分撤銷企業及產品:一、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1、企業自行申請注銷生產資質的有:1)廣汽乘用車有限公司申請注銷燃料電池轎車、燃料電池其他乘用車生產資質;2)南京英德利汽車有限公司申請注銷掛車生產資質。2、產品屬企業自行申請注銷,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的有:廣汽乘用車有限公司(《目錄》序號:89) GAM6480FCEVB0A燃料電池多用途乘用車。

 

列入附件2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六十三批)》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共620款。一、節能型汽車車型163款。其中:乘用車車型8款,輕型商用車車型(天然氣輕型商用車)19款,重型商用車(天然氣重型商用車)136款。二、新能源汽車車型457款。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28款,純電動商用車車型375款,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車型27款,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27款。

 

列入附件3《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七批)》的達標車型共554款。第一部分新車型共459款。其中:一、純電動汽車車型402款。包括乘用車車型81款,客車車型41款,貨車車型59款,專用車車型221款。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車型45款。包括乘用車車型24款,客車車型2款,專用車車型19款。三、燃料電池汽車車型11款。包括:客車車型3款,貨車車型6款,專用車車型2款。第二部分重新申報后符合新技術要求的車型共96款。其中:一、純電動汽車車型74款。包括:客車車型9款,貨車車型16款,專用車車型49款。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車型1款(客車車型1款)。三、燃料電池汽車車型共21款。包括:貨車車型7款,專用車車型14款。

 

2023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

20247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7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

 

根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 第44)和《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令 第53)要求,現將2023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予以公告。

 

2023年度,中國境內119家乘用車企業共生產/進口乘用車2250.2萬輛(含新能源乘用車,不含出口乘用車,下同),行業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64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WLTC 工況,下同)3.78/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 4128.7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524.3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2128.8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為51萬分。

 

其中,95家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累計生產乘用車2178.7萬輛,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632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 3.68/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4106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441.5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2121.8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為48.4萬分。24家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進口乘用車71.6萬輛,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2007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7.34/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22.7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82.7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7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為2.6萬分。

 

關于開展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雙積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20247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7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開展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雙積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五部門令 第44號)、《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五部門令 第53號)以及《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五部門令 第64號)(以下簡稱《積分辦法》)的規定,現開展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雙積分”交易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平臺指引

 

企業可通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積分管理平臺)開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轉/受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負積分抵償報告提交以及積分池相關工作。

 

尚未開通平臺交易賬號的企業,請在平臺首頁進行注冊,按要求填寫法人相關注冊信息和資料;注冊成功后,通過“授權申請”模塊提交開通交易權限所需材料,獲取交易功能權限。已開通積分管理平臺交易功能的企業,請直接使用交易賬號登錄平臺。

 

二、具體時間安排

 

12023年度積分管理平臺集中交易期為即日起至2024930日。

 

22023年度產生負積分的企業,請于20241031日前通過積分管理平臺提交負積分抵償報告(須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交易備案協議(須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未發生交易的企業可不提交)。

 

3、即日起開放積分池(具體實施方案詳見積分管理平臺),需在積分池中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企業,請于20241031日前通過積分管理平臺提交積分池儲存協議。

 

三、相關審核要求

 

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裝備中心對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轉/受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負積分抵償報告、積分池儲存協議等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裝備工業一司。企業可通過積分交易平臺實時查詢交易狀態及審核結果等信息。

 

四、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10-68209124

聯系郵箱:mengxue@eidc.org.cn

 

公開征求對《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202471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7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布“公開征求對《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意見稱,為進一步優化行業資源配置,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編制了《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810日。

 

《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申請和檢驗、監督管理、附則,共四章二十條。為進一步優化行業資源配置,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0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產品自我檢驗,是指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使用取得國家認可的自有實驗室對本企業生產的車輛產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自我承諾檢驗結果真實有效、車輛產品符合準入技術要求,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一種產品準入檢驗方式。本辦法適用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

 

申請自我檢驗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類別企業生產準入不少于五年;

 

(二)近三年未發生重組并購及股權重大變化事項;

 

(三)生產經營良好,近兩個年度相應類別車輛產品平均產能利用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近三年未因產品質量問題被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