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2月18日)
l 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電動汽車術語》第1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的函 l 關于公布第6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l 關于征求全國智能運輸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體系意見的函 l 關于進一步做好二手車出口工作的通知 l 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貿易合作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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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電動汽車術語》第1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的函 2024年2月5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2月5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會公布“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電動汽車術語》第1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4/SC27)組織起草的GB/T 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年4月5日。
《電動汽車術語》(征求意見稿)是對GB/T 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國家標準的第一次修訂。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3.1.1 電動汽車electric vehicle;EV“下述汽車總稱為電動汽車”修改為:“下述汽車總稱為電動汽車,按照動力型式電動汽車可分為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按照快速換電功能,將換電模式的電動汽車定義為換電電動汽車”。
二、增加“換電電動汽車”術語 3.1.1.4 換電電動汽車Battery Swap Electric Vehicle可通過專用裝置或人工輔助快速更換動力蓄電池實現電能補充的電動汽車。換電電動汽車分為車電分離的換電電動汽車和車電一體的換電電動汽車。 注:一個完整的換電過程所需時間一般不超過5min。 3.1.1.4.1 車電分離的換電電動汽車Battery Swap EV without traction Battery不隨車裝備可快速更換動力蓄電池的換電電動汽車。 3.1.1.4.2 車電一體的換電電動汽車Battery Swap EV with traction Battery隨車裝備可快速更換動力蓄電池的換電電動汽車。
GB/T 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規定了電動汽車相關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電動汽車整車、驅動電機系統、可充電儲能系統及充電機。自標準發布實施以來,為規范電動汽車領域相關標準內容,明確標準約束對象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支撐等了電動汽車標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隨著電動汽車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相關標準化步伐的不斷加快,電動汽車標準化體系對術語標準的要求越來越高,新技術帶來新術語的出現,近期,換電電動汽車快速發展,車電分離模式已成為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的新模式,而GB/T 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中并未體現換電電動汽車的術語和定義,不利于新模式的推廣應用。因此啟動該標準修改單計劃,對現階段標準進行部分調整,以適應產業的發展需求。
本標準為術語類通用基礎標準,不涉及試驗驗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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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6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2024年2月6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2月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公布第6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相關技術要求,第6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已通過技術審查和公示,現予以發布。
附件《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60批)》的達標車型共1635款。其中,客車車型55款,乘用車車型17款,載貨汽車車型1157款,牽引車輛車型223款,掛車車型183款。
另外,撤銷山東盛潤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SKW9400GPGL36普通液體運輸半掛車達標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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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全國智能運輸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體系意見的函 2024年2月7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2月7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全國智能運輸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體系意見的函》。
函告稱,根據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安排,為完善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體系,強化標準體系相互銜接,支撐部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目標落實,現對全國智能運輸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體系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20日。
《智能運輸系統標準體系(2024年)》(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總體情況、標準體系結構圖、標準體系明細表、標準體系統計表、其它,共五部分。按照《標準體系構建原則和要求》(GB/T 13016-2018)的要求,根據智能運輸系統標準化活動的基本要素、業務流程和標準化對象,按照標準的類型劃分為五個板塊:100基礎標準、200服務標準、300技術標準、400產品標準、900相關標準。
智能運輸系統標準體系收錄的標準包括全國智能運輸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的現行有效、在編和擬編的國家標準145項、行業標準95項,以及與智能運輸系統相關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22項。按照國家標準《標準體系構建原則和要求》(GB/T 13016—2018),根據標準體系的內在特征和智能運輸系統的具體特點,確定標準體系的結構包括術語、分類編碼和數據字典等基礎標準,智慧出行、智慧物流、交通運行等管理與服務標準,感知監測、通信傳輸、協同管控等技術標準,智能載運裝備、設施智能化設備及系統等產品標準,以及相關標準。
按照《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十四五”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標準化“十四五”發展規劃》《關于推動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總體部署,以服務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為目標,聚焦智慧物流、智慧出行,以及設施設備數字化智能化、自動駕駛與車路協同等需求,研究構建智能運輸系統標準體系。通過加快智能運輸系統重點標準的制修訂,推廣智能化、數字化交通裝備及成套技術,推進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網聯化,推動新一代智能交通管理,提高交通運輸智慧發展水平,提升交通系統運行效率、安全和出行體驗,更好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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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二手車出口工作的通知 2024年2月7日 來源:商務部 |
2月7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五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二手車出口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印發《關于支持在條件成熟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通知》(商貿函〔2019〕165號)以來,二手車出口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形成了一批可復制推廣的經驗,為外貿穩規模優結構,以及國內汽車消費升級發揮了促進作用。為進一步推動二手車出口發展,經研究,商務部等5部門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并發布2024年第6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要建立專項工作機制,明確各方職責,確保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推動二手車出口業務健康持續發展。各地要按照公告要求,切實做好二手車出口有關工作,要以保障出口質量信譽和規范出口秩序為重點,避免過度競爭和惡性競爭。商務主管部門嚴格按照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條件和程序的有關規定,做好出口許可證發放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二手車出口相關登記管理等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做好相關出口二手車輛維修數據檔案的查詢服務工作,海關做好二手車出口相關通關監管工作。對違法違規出口車輛的,停止受理企業二手車出口業務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保障質量安全 出口車輛應符合《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要求》(WM/T 8-2022)或《二手商用車輛及掛車出口質量要求》(WM/T 9-2022),并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產品檢測報告。出口目標國有準入標準的,出口企業應同時聲明符合當地標準。鼓勵二手車出口企業使用“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查詢車輛維修記錄。二手車出口企業是質量追溯責任主體,應嚴格履行產品檢測、如實明示車輛信息等義務,嚴禁出口盜搶、走私、非法拼裝、報廢等違規車輛。
三、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 鼓勵各地建設集展示交易、維修整備、檢測認證、報關出口、倉儲物流、金融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二手車出口基地,提升集聚效能。鼓勵有條件的二手車出口企業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實現出口二手車轉讓登記、注銷登記一站式辦理。指導企業通過自建、資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設海外維修服務體系,增設海外售后服務網點,多渠道保障備品備件供應。支持汽車生產企業進一步健全國際營銷網絡,充分發揮品牌、渠道等優勢,切實提升自產汽車在海外的售后維修服務水平。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重點市場建立公共的展示交易中心及海外倉。充分利用各類貿易促進平臺,支持企業拓寬海外市場渠道。鼓勵創新二手車出口營銷模式,積極探索建設二手車出口電商平臺、拍賣平臺等。
四、強化監管和服務 各地要及時跟蹤本地區出口情況,加強對二手車出口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到全流程可追溯,有效防控各類風險。建立本地二手車出口信用評價體系,引導企業守法合規、誠信經營,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競爭行為,維護出口秩序。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口二手車轉讓登記時,不再要求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可以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作為其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結合本地實際,優化監管流程,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將加強監管,對二手車出口工作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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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貿易合作健康發展的意見 2024年2月7日 來源:商務部 |
2月7日,商務部網站公布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貿易合作健康發展的意見》。
意見稱,新能源汽車貿易合作健康發展,有助于推動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對外貿穩規模優結構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新能源汽車貿易合作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統籌發展和安全,積極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服務加快建設貿易強國。
二、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和水平 (一)鼓勵海外研發合作。鼓勵新能源汽車及其供應鏈企業高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依法依規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積極與國外研究機構、產業集群等建立戰略合作關系,融入全球新能源汽車創新網絡,提升我國新能源汽車設計、研發及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創新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提高海外合規經營能力。鼓勵行業組織、智庫機構等開展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海外合規培訓。及時跟蹤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領域相關市場準入、環境保護、數據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政策法規,編發國別貿易指南。指導相關機構、行業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的綠色低碳標準研究,組織開展碳足跡管理等專題培訓,增強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意識和應對風險能力。(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因地制宜加強與海外相關企業合作。引導新能源汽車及其供應鏈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在相關國家進行技術合作,構建各方共建共享的產業鏈供應鏈體系。鼓勵行業組織加強對海外市場研究,根據市場規模、貿易潛力、消費結構、產業互補、國別風險等因素,指導新能源汽車及其供應鏈企業優化國際合作。(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海外維修等售后能力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企業自建海外營銷售后服務網點和維修備件中心,積極運用數字技術開展遠程診斷、技術支持等服務。引導新能源汽車企業加強與動力電池等配套企業的海外維修合作,開展維修技術人員培訓,提高維修專業化水平。鼓勵企業技術人員到一線提供維修服務,提升售后服務質量。(商務部牽頭,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積極培養國際化人才。支持行業組織、高校、智庫機構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國際化課題研究,組織舉辦專題培訓,提升企業職工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教育部、商務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健全國際物流體系 (六)優化運輸管理。優化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等出口相關環節程序,壓縮辦理時間,提高辦理效率。積極參與國際海事組織關于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運輸的國際標準規則制定。制定出臺乘用車集裝箱載運技術標準。在嚴格保障運輸安全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動力電池鐵路運輸的技術方案。指導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物流企業按照水路運輸危險貨物有關法規做好出口運輸申報的相關工作,定期對相關企業開展培訓,提升申報效率。(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運輸保障與服務。引導航運企業合理提升滾裝運輸船隊規模,鼓勵充分利用集裝箱、紙漿船等創新靈活的運輸方式。鼓勵航運企業、新能源汽車企業共同整合在海外市場的倉儲、物流資源,加強相關設施共享,多措并舉緩解出口車輛在“最后一公里”滯壓問題。支持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港口提升滾裝專業化泊位通過能力,鼓勵航運企業增加新能源汽車滾裝船班次和開辟新航線,加快打通新能源汽車多港出海大通道。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加大對我口岸運輸情況監測,保障新能源汽車出口安全、順暢、高效。支持行業組織與海外市場相關機構建立長效合作機制,開展國際物流服務標準化合作。(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金融支持 (八)優化信貸支持方式。引導銀行機構結合展業實際,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優化資源配置,合理設計金融服務方案,綜合運用好金融產品。鼓勵銀行機構開展面向新能源汽車產業上下游的境內外供應鏈金融服務。(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作用。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設置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等行業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容忍度。鼓勵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積極拓展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承保,持續優化創新產品和服務。鼓勵具備條件的保險機構積極向銀行、相關企業提供資信調查和國別風險研究服務。(財政部、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提升企業匯率避險意識與能力。鼓勵銀行機構優化外匯產品,主動靠前服務,更好滿足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企業匯率避險需求。有關地方、行業組織面向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企業提供匯率避險方面的培訓、咨詢等公共服務,引導企業樹立匯率風險中性理念。(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便利人民幣跨境結算。鼓勵銀行機構擴大跨境人民幣結算規模,支持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相關企業納入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簡化業務辦理流程。鼓勵銀行機構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為新能源汽車企業提供涵蓋人民幣融資、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貿易促進活動 (十二)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商務活動。鼓勵會展企業赴境外舉辦新能源汽車相關領域的展會,有關地方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參加境外展會和自辦展會的支持力度,貿促機構、行業組織加強協調和服務保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行業組織在重點海外市場舉辦品牌推介,支持企業打造全球知名品牌。各地方、貿促機構和行業組織支持新能源汽車及其供應鏈企業參加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等境內國際性展會平臺,塑造中國制造形象,拓展國際合作空間。(財政部、商務部、中國貿促會,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公共平臺支撐。指導相關行業組織、智庫機構建設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政策法規研究、行業自律等工作。發揮各級外貿轉型升級基地作用,在共性技術研發、供應鏈協同、物流、金融、國內外法規標準宣介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并為新能源汽車企業及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完成相關檢測認證等提供支持。(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營造良好貿易環境 (十四)推動標準國際化和合格評定互認。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領域國際標準制定。推動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動力電池等領域國內外標準協調對接。開展靈活務實的多雙邊合格評定互認合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充分發揮自由貿易協定效能。高質量實施已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支持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企業充分利用自由貿易協定的優惠安排。(商務部牽頭負責) (十六)完善進出口管理政策。規范出口秩序,為新能源汽車出口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樹立中國品牌良好形象。(商務部牽頭,海關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十七)充分發揮多雙邊機制作用。用好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等平臺及審議監督機制,為我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等產品創造公開、透明、可預期國際貿易環境,切實維護相關產業全球供應鏈穩定暢通運轉。加大政府間溝通力度。(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積極妥善應對國外貿易限制措施。引導行業組織和企業積極與國外業界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積極應對國外貿易限制措施。(商務部牽頭,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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