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1月21日)
l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9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八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l 關于提交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的通知 l 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l 關于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實施工作的通知 l 推薦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電氣電子開關器件 繼電器》征求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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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9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八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2024年1月1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布“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9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八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公示稱,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號)等有關要求,現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9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八批)擬發布內容予以公示,請社會各界監督,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或通過網上意見征求系統反饋。公示時間: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22日。
本批申請新產品準入的車輛生產企業共計609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425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82戶、三輪汽車生產企業2戶。以上企業申報的新產品共計1864個,其中汽車產品1415個、摩托車產品445個、三輪汽車產品4個。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共有141戶企業的333個型號,其中純電動產品共117戶企業291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17戶企業35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7戶企業7個型號。
本批申請產品變更擴展的車輛生產企業共計899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736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62戶、三輪汽車生產企業1戶。以上企業申報的變更擴展產品共計8128個,其中汽車產品7548個、摩托車產品577個、三輪汽車產品3個。本批有45戶汽車生產企業的85個汽車產品申請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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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交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的通知 2024年1月1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提交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的通知”。
通知稱,根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 第53號)(以下簡稱《積分辦法》)要求,乘用車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2023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與《信用承諾書》,我中心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負責受理相關資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相關企業應根據《積分辦法》和《關于2021—2023年度循環外技術納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通裝函〔2021〕339號)要求,核算本企業2023年度積分執行情況。
相關企業提交《執行報告》時,應當同時提交《信用承諾書》。上一年度已提交且企業法定代表人未發生變動的,無需再次提交。
二、報送要求 即日起,企業可使用管理員賬號或數據報送賬號,登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汽車積分管理平臺,根據填寫注意事項,在線填寫相關內容后下載《執行報告》和《信用承諾書》,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后,通過平臺上傳彩色掃描件,無需郵寄紙質文件,報送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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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4年1月1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推動網聯云控基礎設施建設,探索基于車、路、網、云、圖等高效協同的自動駕駛技術多場景應用,加快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突破和產業化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下統稱五部門)聯合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工作,試點期為2024—2026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統籌謀劃、循序建設”的原則,建成一批架構相同、標準統一、業務互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級應用試點項目,推動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和云控基礎平臺建設,提升車載終端裝配率,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系統架構設計和多種場景應用,形成統一的車路協同技術標準與測試評價體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進規模化示范應用和新型商業模式探索,大力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發展。
二、試點內容 (一)建設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實現試點區域5G通信網絡全覆蓋,部署LTE-V2X直連通信路側單元(RSU)等在內的C-V2X基礎設施。開展交通信號機和交通標志標識等聯網改造,實現聯網率90%以上。重點路口和路段同步部署路側感知設備和邊緣計算系統(MEC),實現與城市級平臺互聯互通,探索建立多桿合一、多感合一等發展模式。
(二)提升車載終端裝配率。分類施策逐步提升車端聯網率,試點運行車輛100%安裝C-V2X車載終端和車輛數字身份證書載體;鼓勵對城市公交車、公務車、出租車等公共領域存量車進行C-V2X車載終端搭載改造,新車車載終端搭載率達50%;鼓勵試點城市內新銷售具備L2級及以上自動駕駛功能的量產車輛搭載C-V2X車載終端;支持車載終端與城市級平臺互聯互通。
(三)建立城市級服務管理平臺。建設邊緣云、區域云兩級云控基礎平臺,具備向車輛提供融合感知、協同決策規劃與控制的能力,并能夠與車端設備、路側設備、邊緣計算系統、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交通信息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等實現安全接入和數據聯通。建設或復用城市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對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測,配合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原因分析等工作。
(四)開展規模化示范應用。鼓勵在限定區域內開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車、自動泊車、城市物流、自動配送等多場景(任選一種或幾種)應用試點(具體推薦功能參考附件1)。選取部分公交線路(含BRT),實現全線交通設施聯網識別和自動駕駛模式運行;部署不少于200輛的智慧乘用車試點,部分可實現無人化示范運行;完成不少于10個停車場的智能化改造,每個停車場不少于30個車位支持自動泊車功能;部署不少于50輛的城市物流配送車試點,部分實現特定場景下自動化示范運行;部署不少于200輛的低速無人車試點,實現車路協同自動駕駛功能的示范應用。
(五)探索高精度地圖安全應用。鼓勵開展北斗高精度位置導航服務。開展高精度地圖應用、眾源采集及更新、高精度位置導航應用等先行先試和應用試點。構建高精度地圖在“車路云一體化”場景中的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術體系。
(六)完善標準及測試評價體系。推動跨行業跨區域聯合標準研究,建設完善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以及智能交通、車輛智能管理、基礎地圖等標準體系,支撐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云控基礎平臺建設,以及相應的高精度地圖應用試點和道路環境標準化認定。構建“車路云一體化”場景數據庫,研制數字身份、信息交互等相關技術標準,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的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等測試驗證能力,推動形成相應的測試評價體系。
(七)建設跨域身份互認體系。健全C-V2X直連通信身份認證基礎設施,建立路側設備和車輛接入網絡的認證機制,對C-V2X直連通信設備進行數字證書管理。建立基于可信任根證書列表的跨域互信互認機制以及跨部門數字證書互認體系,支持跨車型、跨城市互聯互認互通。
(八)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確保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遵守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支撐道路交通組織安全監管工作。健全安全員、平臺安全監控人員等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培訓、考核及管理制度,具備車輛運行安全以及智能交通設施相關風險防控、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保障能力。建立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安全員異常干預等安全事件研判機制,及時上報安全事件原因及隱患消除對策,并編寫月度報告以存檔備查。
(九)探索新模式新業態。明確“車路云一體化”試點的商業化運營主體,探索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模式,支持新型商業模式探索。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鼓勵數據要素流通與數據應用,推進跨地區數據共建共享共用。
三、申報條件 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以城市為主體自愿申報,城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立地方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應用試點協同工作機制。
(二)具備支持開展應用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或管理政策、組織協調機制等政策保障條件。
(三)具備與申報應用試點相匹配的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等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
(四)汽車產業基礎較好,產業鏈相對完善,在產業鏈培育、產業集聚效應、產業生態建設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
(五)具有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能力、運輸安全保障能力、汽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條件。
(六)具有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成功經驗,已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發布相關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等文件。
四、組織實施 (一)應用試點工作以城市為主體自愿申報,有意愿參加應用試點的城市,編寫申報書(見附件2)。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聯合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將相關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分別報送至五部門。首批應用試點集中受理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30日,此后仍將常態化受理試點申報材料。五部門聯合組建專家組,對應用試點申請進行綜合評估,按照“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原則,分批研究確定應用試點城市名單。
(二)納入試點的城市應按照申報方案扎實開始試點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和支持政策,推動試點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對試點車輛的安全監管,對試點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報送試點工作的有效做法、先進模式和典型案例,于每年3月底前報五部門。試點城市所在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應用試點的工作督促指導和政策支持。
(三)五部門加強對應用試點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專家組開展應用試點城市年度建設進展和應用效果評價,認真研究應用試點城市需要中央層面支持的事項,推動解決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總結推廣試點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對試點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按要求落實試點工作的主體予以暫停,督促應用試點城市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安全隱患整改消除不及時的主體,終止試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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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實施工作的通知 2024年1月18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網站公布“關于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實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號)要求,經請示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同意,現將有關實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企業應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財稅優惠目錄申報管理系統”(網址:http://csyh.miit.gov.cn)進行相關車型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減免稅目錄》)實施管理。
2、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請進入《減免稅目錄》的車型,需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號)等文件的技術要求。
3、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號)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型將從《減免稅目錄》中撤銷。請相關車輛生產企業盡快核實產品情況,組織開展相關產品的申報,對于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型以“新增”的方式進行申報,按要求補充提供相應材料。請檢驗機構做好資質認定,保障檢驗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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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電氣電子開關器件 繼電器》征求意見的函 2024年1月18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1月18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器分會公布“推薦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電氣電子開關器件 繼電器》征求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器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電氣電子開關器件 繼電器》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年3月18日。
《道路車輛 電氣電子開關器件 繼電器(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共七章,以及附錄A(資料性)插座孔尺寸。本文件適用于道路車輛用12V DC、24V DC 電磁繼電器(不含特殊用途的繼電器,如起動機用輔助控制繼電器,以下簡稱繼電器)。本標準起草參考使用ISO 7588-1《道路車輛電氣電子元器件第1 部分:繼電器和閃光器》的繼電器部分(閃光器技術內容合并到QC/T501《汽車信號閃光器》中)、ISO 7588-3《道路車輛電氣電子元器件第3 部分:微型繼電器》,同時結合QC/T695 汽車行業標準制定的。標準中所述的技術性能和要求均經過相關的試驗驗證,試驗項目引用國家標準、ISO、IEC 標準等,標準水平與國外先進標準相當,能滿足福特、通用、奔馳、奧迪、大眾和VOLVO等車廠標準要求。隨著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逐年增長,道路車輛用繼電器需求量也繼續增加,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規范道路車輛用繼電器開發與使用,必將產生非常好的經濟效益。道路車輛用繼電器的應用按市場消費額約占繼電器總量的30%。
本標準的制定將進一步完善我國道路車輛用繼電器標準體系,規范了道路車輛用繼電器產品質量評價技術要求,促進道路車輛用繼電器產品研發、生產、貿易有序發展,對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該標準的實施,必將帶動道路車輛用繼電器相關材料、生產設備和過程控制的檢測儀器產業、運輸業、包裝業的發展,擴大了產業鏈,增加了就業機會,社會效益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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