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12月10日)
l 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l 關于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l 公開征求對《鋰離子電池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2023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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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3年12月4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2月4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決定稱,《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0日發布)。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刪去第三款。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修改為“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三、將第四十九條中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以下簡稱《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下調了“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且拒不改正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交通運輸部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下調了上述事項的罰款數額。此外,依據國家機構改革部署,對部分機構名稱進行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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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2023年12月5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2月5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關于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通知稱,為引導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范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管理有關規定,我部組織編制了《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的編制背景。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數據等新技術快速發展,自動駕駛技術在交通運輸領域加快應用,由封閉場地測試到道路測試、由試點示范到商業試運營快速迭代。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紛紛出臺政策,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物流配送等商業化試運營,且應用規模不斷擴大。
《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35年,我國自動駕駛技術要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將“加強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產業鏈”作為交通強國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的基本要求還不明確,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需要,且安全壓力日益增加。為此,我部在系統梳理部分城市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范運營情況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礎上,聚焦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影響運輸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引導自動駕駛運輸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最大限度防范化解運輸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指南》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則:
一是堅持底線思維。統籌發展和安全,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輸最基本安全要求,牢牢守住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的底線紅線。
二是堅持依法依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管理有關規定,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同時,有序引導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健康發展、規范應用。
三是堅持開放包容。文件起草過程中,充分借鑒了歐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做法,分應用場景明確可以使用、審慎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具體情形,為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提供方向指引。
四是堅持守正創新。深刻把握行業發展規律和技術發展趨勢,在守住運輸安全底線的同時,積極主動為高級別自動駕駛技術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指南》包括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八部分。
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明確《指南》適用于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指引。
指南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其納入產品準入范圍的汽車,包括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明確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第二部分為基本原則,包括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原則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原則。
第三部分為應用場景,主要是結合當前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水平、示范應用情況、各領域安全生產特點和安全管理需要,分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道路客運、道路貨運等領域明確了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的具體場景及適用條件。
第四部分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第五部分為運輸車輛、第六部分為人員配備,主要明確了相關經營主體應滿足的經營資質條件,自動駕駛車輛應具備的運營資質條件及車輛保險要求,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隨車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統稱“安全員”)的配備標準和相關要求。從鼓勵支持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角度,明確滿足一定要求的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可以使用遠程安全員。
第七部分為安全保障,主要包括6個方面:一是安全生產制度,主要是保障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二是運輸安全保障,主要是指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做好安全風險源頭管控。三是運行狀態信息管理,主要是為車輛故障和安全事故調查溯源提供支撐。四是車輛動態監控,主要是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引發安全事故。五是安全告知,主要是提升乘客安全乘車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逃生能力,對乘客進行安全教育。六是應急處置,針對性地提升自動駕駛經營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部分為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日常監督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將運輸服務環節發現的技術問題反饋到自動駕駛車輛設計制造環節,有利于從源頭上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提升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能。同時明確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地自動駕駛運營服務情況開展檢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年底前向部報告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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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求對《鋰離子電池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2023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2023年12月6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2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開征求對《鋰離子電池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2023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意見稱,為充分發揮標準對鋰離子電池產業發展的引領規范作用,持續完善標準體系,我們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完成了《鋰離子電池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2023版)》(征求意見稿)?,F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示時間: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20日。
《鋰離子電池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指南(2023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產業發展概述,二、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三、綜合標準化技術體系,四、保障措施。共四個方面。
鋰離子電池是支撐新型智能終端、電動交通工具、新能源儲能等產業發展的重要電子基礎產品。發展以鋰離子電池為代表的新型蓄能電池,對加快實現雙碳目標,助力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要意義。在產業界共同努力下,我國已發展成為全球最大的鋰離子電池生產國,建成了從上游關鍵材料到電芯制造、電池組裝、設備制造的完備體系。2023年上半年,我國鋰離子電池產業延續增長態勢,全國鋰電池產量超過400GWh,同比增長超過43%,上半年鋰電池全行業營收達到6000億元。
意見稿確定的工作目標是:到2028年,鋰離子電池標準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基本實現產業基礎通用標準和重點產品標準全覆蓋。推動鋰離子電池領域的標準供給由政府主導向政府與市場并重轉變,標準化工作由國內驅動向國內國際相互促進轉變,標準應用由產業與貿易為主向經濟社會全域轉變,標準化發展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完善全產業鏈標準化建設,完成120項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在促進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中的引領性和規范性作用,進一步滿足鋰離子電池產業高質量發展需求。
鋰離子電池綜合標準化技術體系主要包括基礎通用、材料與部件、制造與檢測、電池產品、回收利用、綠色低碳6大類、25個小類。
(一)基礎通用標準。主要包括術語和命名、運輸、安裝維護等。術語和命名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術語、詞匯、符號、命名、編碼等相關標準。運輸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在航空等交通運輸中需要滿足的規則、安全要求及相應的測試方法。安裝維護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在安裝、維護、維修等過程中需要滿足的相關要求。
(二)材料與部件標準。主要包括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電解液、隔膜、關鍵部件等。正極材料標準主要規范鈷酸鋰、錳酸鋰、鎳鈷錳酸鋰等正極材料,以及材料導電性、磁性物質含量、電化學性能等關鍵指標的要求和測試方法。負極材料標準主要規范石墨、軟碳、硬碳、硅基等負極材料,以及材料磁性物質含量、電化學性能等關鍵指標要求和測試方法。電解液標準主要規范電解質和溶劑,以及電解液中水分、金屬雜質、游離酸等關鍵指標要求和測試方法。隔膜標準主要規范聚烯烴、陶瓷等隔膜材料,以及涂覆強度、熱穿刺強度、浸潤性等關鍵指標的要求和測試方法。關鍵部件標準主要規范集流體、外殼、極耳、熱保護器、管理系統等關鍵部件的要求和測試方法。
(三)制造與檢測標準。主要包括制造工藝與設備、智能制造、檢測方法與設備等。制造工藝與設備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設計、極片涂覆、卷繞等關鍵制造工藝,以及涂布機、卷繞機、輥壓機等關鍵制造設備相關要求和測試方法。智能制造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生產智能預警相關要求。檢測方法與設備標準主要規范充放電測試設備、無損檢測設備、X射線檢測設備等關鍵檢測設備相關要求和測試方法。
(四)電池產品標準。主要包括消費型、動力型和儲能型等。消費型標準主要規范便攜式電子設備、便攜式醫療器械、無人機、平衡車等消費型鋰離子電池相關要求和測試方法。動力型標準主要規范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軌道交通、航空、電動船舶等動力型鋰離子電池相關要求和測試方法。儲能型標準主要規范固定式電子設備、電力儲能等儲能型鋰離子電池相關要求和測試方法。
(五)回收利用標準。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回收等。梯次利用標準主要規范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相關要求和評估。回收標準主要規范廢棄電池余能檢測、拆卸要求、材料回收處理、放電規范、再生材料利用等相關要求和方法。
(六)綠色低碳標準。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限額、碳足跡與碳排放、管理與評價等。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產品、材料與部件等的消耗限額及計算方法。碳足跡與碳排放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產品、材料等的碳足跡計算方法和產品種類規則,以及生產企業的碳排放核算。管理與評價標準主要規范鋰離子電池產品、材料、生產企業等核查、管理、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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