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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31120
發布時間:2023-11-20 18:58:17    瀏覽量:84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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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我國在15個城市啟動首批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

l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六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l  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我國在15個城市啟動首批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

20231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14日電(記者嚴賦憬、張辛欣)工業和信息化部14日發布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8部門已印發《關于啟動第一批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的通知》,確定北京、深圳、重慶、成都、鄭州、寧波、廈門、濟南、石家莊、唐山、柳州、海口、長春、銀川、鄂爾多斯共15個城市為此次試點城市。

 

通知提出,鼓勵探索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為新能源汽車全面市場化拓展和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通知明確車輛電動化水平大幅提高、充換電服務體系保障有力、新技術新模式創新應用3個主要目標,以及提升車輛電動化水平、促進新技術創新應用、完善充換電基礎設施、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4方面重點任務。

 

根據通知預期目標,新能源汽車推廣將聚焦公務用車、城市公交車、環衛車、出租車、郵政快遞車、城市物流配送車、機場用車、特定場景重型貨車等領域,推廣數量預計超過60萬輛;充換電基礎設施方面,將建成超過70萬臺充電樁和0.78萬座換電站;新技術新模式發展將取得積極成效,智能有序充電、大功率充電、換電等加快應用,V2G、光儲充放等車網融合技術示范效果良好,智能網聯汽車技術有提升且示范規模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碳交易、綠色電力交易實現新突破,關鍵零部件國產化率逐步提升并實現上車應用。

 

今年初,工信部等八部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的通知》,其中綜合考慮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新能源汽車產業基礎、推廣應用情況等因素,將試點區域分為三類,各區域試點城市車輛推廣目標也有所不同。

 

對照來看,北京、深圳、重慶、成都、鄭州屬于第一類,目標為推廣數量(標準車折算,下同)力爭達到 10 萬輛;寧波、廈門、濟南、石家莊、唐山屬于第二類,推廣數量力爭達到 6 萬輛;柳州、海口、長春、銀川、鄂爾多斯則屬于第三類,推廣數量力爭達到 2 萬輛。

 

隨著此次試點開啟,將給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帶來新的發展機會,也有望打開一個巨大的增長藍海。有測算顯示,僅新能源汽車推廣一項,就有望帶來千億級市場空間,這還不包括充電樁和換電站的投資增量。對城市而言,需求側被激活,有望為供給側帶來新機遇。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六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2023111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11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布“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六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公示稱,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號)等有關要求,現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7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五十六批)擬發布內容予以公示,請社會各界監督,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或通過網上意見征求系統反饋。

 

本批申請新產品準入的車輛生產企業共計664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524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36戶、三輪汽車生產企業4戶。以上企業申報的新產品共計2076個,其中汽車產品1738個、摩托車產品331個、三輪汽車產品7個。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共有182戶企業的458個型號,其中純電動產品共136戶企業368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24戶企業48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22戶企業42個型號。

 

本批申請產品變更擴展的車輛生產企業共計895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740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53戶、三輪汽車生產企業2戶。以上企業申報的變更擴展產品共計9651個,其中汽車產品9109個、摩托車產品521個、三輪汽車產品21個。本批有9戶汽車生產企業的13個汽車產品申請整改。

 

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3111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11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落實《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決定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以下簡稱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車輛用于運輸經營的需滿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本通知中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基于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

 

(一)試點申報

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考實施指南(附件1),制定申報方案(模板參考附件2),經車輛擬運行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愿申報,車輛擬運行城市應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網絡安全保衛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通信管理局,對申報方案進行審核,于2023122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光盤一份)。在此次集中申報結束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與產業發展、試點實施和聯合體申報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補充報送申報方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方案進行初審,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二)試點實施

1.產品準入試點

1)測試與安全評估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細化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后,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實施、結果等進行評估。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監測要求將車輛接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試點管理系統。

2)產品準入許可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后,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產品準入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有關規定,經受理、審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按規定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其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試點

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試點使用主體應當按規定為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在車輛注冊登記前,申請試點使用主體變更的,應當按照要求補充提交材料。使用車輛從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營資質并滿足運營管理要求。

3.應急處置

試點實施過程中,對于交通事故、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并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

 

(三)試點暫停與退出

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隱患,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或使用主體有未履行安全責任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無線電安全保護義務等情形,應當暫停試點并整改。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應當退出試點。

 

(四)評估調整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及時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優化調整產品準入許可、通行范圍和經營范圍,并根據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相關內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加強工作協同和數據共享,保障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省級主管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嚴格做好申報審核,督促指導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落實主體責任。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建立組織機制、落實政策保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精心篩選和組織具有基礎和特色的申報方案,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日常監測管理,妥善應對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

 

(二)強化責任落實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承擔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嚴禁擅自變更自動駕駛功能,嚴格履行軟件升級管理和備案承諾要求。試點使用主體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證車輛運行安全。

 

(三)營造良好環境

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政策、規劃、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運營資質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勵城市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與其他政務信息化管理系統一體化集約化協同化建設。行業組織和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快提升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能力,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做好總結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定期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實施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凝聚各方共識,逐步完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管理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對經過試點實證的自動駕駛和“車能路云”融合的先進技術和產品、可行方案、創新機制,梳理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成果,支持進一步推廣應用。

 

另外,《通知》還制定了《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作為準入試點安全框架。《實施指南》旨在為試點工作提供系統指導,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能力建設和產品安全驗證提供安全框架。在產品準入試點中,汽車生產企業需基于指南要求,詳細制定并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在多方監督下進行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和交通規則符合性。獲得準入許可后,通過產品安全相關事件監測和報告機制,對產品進行動態安全評估,及時優化調整準入許可范圍、完善管理和技術要求。結合未來產品研發成果、試點實證經驗,形成最佳實踐,促進汽車產業持續創新發展的同時,堅決守住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