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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30731
發布時間:2023-07-31 16:27:04    瀏覽量:90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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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基于LTE-V2X直連通信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等兩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l  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23版)》的通知

l  關于開展2023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基于LTE-V2X直連通信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等兩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2023724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724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智能網聯汽車分會公布《基于LTE-V2X直連通信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等兩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智能網聯汽車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基于LTE-V2X直連通信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和《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設計運行條件》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3922日。

 

《基于LTE-V2X直連通信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縮略語,系統描述,一般要求,定位授時要求,功能要求,通信性能要求,電磁兼容要求,試驗,共十章,以及附錄A(資料性)系統電磁兼容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附錄B(資料性)事件觸發BSM 消息發送;附錄C(資料性)擁塞控制機制;附錄D(規范性)參數說明;附錄E(規范性)基本車輛類型及編號;附錄F(資料性)車輛歷史軌跡與預測路線參考設計;附錄G(規范性)車輛方位區域劃分;附錄H(資料性)耐久性試驗。共八個附錄。本文件規定了基于長期演進的車用無線通信技術(LTE-V2X)支持直連通信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的一般要求、定位授時要求、功能要求、通信性能要求、電磁兼容要求以及試驗方法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M類、N類汽車使用的基于LTE-V2X直連通信方式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其他車輛類型可參照執行。本文件中既包含系統要求也包含整車要求。

 

C-V2X 相關行業已組織開展“四跨”“新四跨”“大規模測試”等活動,對基于LTE-V2X的底層通信技術進行了多次驗證,國內各大車企紛紛參與這些活動,表明LTE-V2X 技術在國內已具備商業化應用的條件。但是目前尚缺少面向LTE-V2X 的應用層標準,使得LTE 技術的落地應用存在一定困難,國內各大車企及零部件供應商提出急需面向應用層的標準規范、引領其發展。本標準旨在規范LTE-V2X 技術及產品的落地應用,促進我國車聯網產業發展。

 

《基于LTE-V2X 直連通信的車載信息交互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是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加強汽車產品管理、引導和規范行業發展的重要依據,也是指導企業產品規劃和研發的重要文件。本項目旨在通過確定科學、合理、客觀的技術指標,規范智能網聯汽車網聯功能與應用相關技術及產品發展。

 

《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設計運行條件》(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符號和縮略語,一般要求,ODC基礎元素集合,共六章,以及附錄A(資料性) ODC定義示例。本文件規定了設計運行條件(ODC)的基礎元素集合及要求。本文件適用于裝備自動駕駛系統的M類、N類汽車,其它類型車輛可參照執行。

 

企業定義自動駕駛系統的第一步是定義其設計運行條件,即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啟動、安全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條件。通過定義設計運行條件,明確自動駕駛系統的功能和局限性,即自動駕駛系統的啟動和運行是限定在其設計運行條件內的。在既定的條件內,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安全的啟動和運行,超過了該條件,自動駕駛系統就會存在風險。

 

本標準提出ODC基礎元素集合及描述方法。在產品研發環節,可以幫助企業在開發設計中避免自動駕駛系統在功能局限下使用,確保系統能夠在道路環境中安全運行。在產品準入環境,可以支撐政府在準入管理環節把控產品安全性。在產品上市之后,可以幫助消費者正確理解產品功能,提高駕駛安全性。本標準的制定有利于加強自動駕駛產品安全方面的全流程管理,全面提升自動駕駛車輛的道路行駛安全性。

 

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23版)》的通知

2023726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7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23版)》的通知”。

 

通知稱,為充分發揮標準在車聯網產業生態環境構建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適應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新趨勢、新特征和新需求,加快構建新型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修訂形成《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23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與《〈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系列文件》(工信部聯科〔2018109號)、《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工信部聯科〔202061號)、《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工信部聯科〔202123號)配套使用,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23版)》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總體要求、建設思路、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共四個方面。以及附件1《智能網聯汽車現行和在研標準清單》;附件2《智能網聯汽車標準建設重點方向》。車聯網產業是汽車、電子、信息通信和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的新型產業,是全球創新熱點和未來發展制高點。為全面推動車聯網產業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促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組織制定《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按照不同行業屬性,劃分為智能網聯汽車、信息通信、電子產品與服務、車輛智能管理、智能交通相關等若干部分。其中,2017 年發布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做出了系統規劃和部署。目前,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建設第一階段目標任務已圓滿完成,有效滿足產業發展和管理需求,在國際標準法規協調中做出積極貢獻。

 

為適應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新階段的新需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修訂形成了《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23 版)》。新版標準體系建設指南主要針對智能網聯汽車通用規范、核心技術與關鍵產品應用,構建包括智能網聯汽車基礎、技術、產品、試驗標準等在內的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指導車聯網產業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相關標準制修訂,充分發揮標準對車聯網產業關鍵技術、核心產品和功能應用的引領作用,與《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其他部分共同形成統一、協調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架構。

 

關于開展2023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3728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7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開展2023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我中心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安全排查

 

(一)動力電池系統安全排查

企業應排查不同類型動力電池系統(如三元材料、磷酸鐵鋰、錳酸鋰等)車輛裝載情況及整車動力電池使用情況,包含車輛續駛里程、電池系統總能量等電池特性及信息一致性情況,對車輛和電池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核驗。信息差異明顯的,應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證車輛動力電池使用信息準確可靠。

(二)新能源整車質量安全排查

1.企業應對存在失效風險的關鍵電子控制系統進行排查,包含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的運行情況、人機/車交互及功能誤用類情況,摸排關鍵電子控制系統故障、失效等風險。企業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詳細排查工作計劃,統計排查信息,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

2.企業應對運行在極端天氣(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或特殊工況場景(如高溫、高寒、高濕等)下的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排查并統計相關信息,包含啟動及行駛過程質量安全、電池冷卻系統安全、絕緣系統安全等。企業應結合車輛實際使用情況,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二、運行監測安全排查

 

1、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產品接入本企業監測平臺和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臺情況,做到“應接盡接”。

2、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狀態。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分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對于長周期、長里程使用車輛(如貨車、網約車等使用強度較高的營運車輛)及能量衰減率較高的車輛,應采取技術手段加強車輛運行監控,并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企業應排查特殊狀態新能源車輛安全隱患情況。針對通過監測數據發現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如電壓異常、電流異常、溫度異常等)及存在安全隱患(如長時間離線、大面積聚集停放、頻繁發生三級報警等)的車輛,企業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

 

三、售后服務安全排查

 

1、企業應排查產品維護保養、故障報警信息閉環處置、用戶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務情況。針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存量新能源汽車,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落實排查措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

2、企業應排查售后服務過程中供應商管理、服務和協同情況。重點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等零部件供應商產品配套及售后服務情況,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證產品售后服務質量。

3、企業應匯總整理售后服務過程中用戶抱怨反饋集中的問題,包含各類公開渠道及其他渠道(輿情、網絡信息等)。對已確認的問題應加快研究改進措施,制定閉環處置計劃并實施。

 

四、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1、企業應深入排查歷年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情況,通過數據挖掘及關鍵零部件系統分析,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實問題改進及車輛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2、同一車型出現3起及以上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應統計相關車型產品配置和技術特征信息,制定相關車型安全隱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五、新能源安全體系建設情況自查

 

企業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全面自查企業安全體系建設情況,形成書面報告。

 

六、上報要求

 

(一)排查情況上報

各企業應于202383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統計表》(見附件),并形成書面報告,發送至郵箱:eidcjdgl@eidc.org.cn,如實向我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風險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容。

(二)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及上報

企業應及時將事故相關信息上報至“新能源汽車事故上報平臺”,并主動開展事故調查,具體要求如下:

1、事故發生后,企業應在24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12小時內)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報。

2、企業應在5日內完成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車輛主要技術特征和性能指標、現場記錄、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救援滅火過程、車輛使用維護信息、企業監測平臺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月監測數據等。

3、企業應在15日內按要求上傳事故全面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后服務信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相關技術介紹;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企業平臺數據分析;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等。

如發現企業存在未按規定上報、隱瞞不報、提供虛假材料及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等情況的,我中心將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按照有關規定暫停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并開展約談,同時將該企業列入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檢查、一致性檢查、飛行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