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9日-6月25日)
l 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 l 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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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 2023年6月1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
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公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
意見稱,充電基礎設施為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是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類基礎設施。近年來,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快速發展,已建成世界上數量最多、服務范圍最廣、品種類型最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著眼未來新能源汽車特別是電動汽車快速增長的趨勢,充電基礎設施仍存在布局不夠完善、結構不夠合理、服務不夠均衡、運營不夠規范等問題。為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更好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等大宗消費,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加強統籌謀劃,落實主體責任,持續完善網絡,提高設施能力,提升服務水平,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群眾購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需要,助力推進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轉型與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建設。
(二)基本原則。 科學布局。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發展頂層設計,堅持應建盡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學規劃建設規模、網絡結構、布局功能和發展模式。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推動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電力、交通等規劃一體銜接。 適度超前。結合電動汽車發展趨勢,適度超前安排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在總量規模、結構功能、建設空間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滿足不同領域、不同場景充電需求。持續完善充電基礎設施標準體系,推動中國標準國際化。 創新融合。充分發揮創新第一動力作用,提升充電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融合化發展水平,鼓勵發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推動電動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網、電信網、交通網、電力網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聯。 安全便捷。堅持安全第一,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強化質量安全、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著力提高可靠性和風險防范水平。不斷提高充電服務經濟性和便捷性,擴大多樣化有效供給,全面提升服務質量效率。
(三)發展目標。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蓋廣泛、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有力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出行充電需求。建設形成城市面狀、公路線狀、鄉村點狀布局的充電網絡,大中型以上城市經營性停車場具備規范充電條件的車位比例力爭超過城市注冊電動汽車比例,農村地區充電服務覆蓋率穩步提升。充電基礎設施快慢互補、智能開放,充電服務安全可靠、經濟便捷,標準規范和市場監管體系基本完善,行業監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技術裝備和科技創新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二、優化完善網絡布局
(一)建設便捷高效的城際充電網絡。以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6軸7廊8通道”主骨架為重點,加快補齊重點城市之間路網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強化充電線路間有效銜接,打造有效滿足電動汽車中長途出行需求的城際充電網絡。拓展國家高速公路網充電基礎設施覆蓋廣度,加密優化設施點位布局,強化關鍵節點充電網絡連接能力。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改造,新增設施原則上應采用大功率充電技術,完善高速公路服務區相關設計標準與建設管理規范。推動具備條件的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服務區(站)因地制宜科學布設充電基礎設施,強化公路沿線充電基礎服務。
(二)建設互聯互通的城市群都市圈充電網絡。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協同建設,強化不同城市充電服務數據交換共享,加快充電網絡智慧化升級改造,實現跨區域充電服務有效銜接,提升電動汽車在城市群、都市圈及重點城市間的通達能力。以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為重點加密建設充電網絡,打造聯通區域主要城市的快速充電網絡,力爭充電技術、標準和服務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三)建設結構完善的城市充電網絡。以城市道路交通網絡為依托,以“兩區”(居住區、辦公區)、“三中心”(商業中心、工業中心、休閑中心)為重點,推動城市充電網絡從中心城區向城區邊緣、從優先發展區域向其他區域有序延伸。大力推進城市充電基礎設施與停車設施一體規劃、建設和管理,實現城市各類停車場景全面覆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鄰近空間,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鼓勵新建具有一定規模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居住區積極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辦公區和“三中心”等城市專用和公用區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設快慢結合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促進城市充電網絡與城際、城市群、都市圈充電網絡有效銜接。
(四)建設有效覆蓋的農村地區充電網絡。推動農村地區充電網絡與城市、城際充電網絡融合發展,加快實現充電基礎設施在適宜使用電動汽車的農村地區有效覆蓋。積極推動在縣級城市城區建設公共直流快充站。結合鄉村級充電網絡建設和輸配電網發展,加快在大型村鎮、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等規劃布局充電網絡,大力推動在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商業建筑、交通樞紐場站、公共停車場、物流基地等區域布局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結合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在基礎較好的地區根據需要創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用示范縣和示范鄉鎮。
三、加快重點區域建設
(一)積極推進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在既有居住區加快推進固定車位充電基礎設施應裝盡裝,優化布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壓實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確保固定車位按規定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以城市為單位加快制定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優化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實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鼓勵充電運營企業等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結合完整社區建設試點工作,整合推進停車、充電等設施建設。鼓勵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老舊小區基礎類設施改造范圍,并同步開展配套供配電設施建設。
(二)大力推動公共區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以“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為重點,加快建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推動充電運營企業逐步提高快充設施占比。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加快配建充電基礎設施,并鼓勵對公眾開放。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備條件的加油(氣)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換電設施,積極推進建設加油(氣)、充換電等業務一體的綜合供能服務站。結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運、物流等專用車輛充電需求,加快在停車場站等建設專用充電站。加快旅游景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A級以上景區結合游客接待量和充電需求配建充電基礎設施,4A級以上景區設立電動汽車公共充電區域。
四、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一)推動社會化建設運營。促進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多元化,引導各類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建設運營,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推廣充電車位共享模式,提高車位和充電基礎設施利用效率。鼓勵充電運營企業與整車企業、互聯網企業積極探索商業合作模式。加強監測研判,在車流量較大區域、重大節假日期間等適度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增強充電網絡韌性。
(二)制定實施統一標準。結合電動汽車智能化、網聯化發展趨勢和新型能源體系建設需求,持續完善充電基礎設施標準體系,加強建設運維、產品性能、互聯互通等標準迭代更新,加快先進充換電技術標準制修訂,提升標準國際化引領能力。鼓勵將智能有序充電納入車樁產品功能范圍。推動制定綜合供能服務站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通過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等政策工具,鼓勵有關單位率先制定實施相關標準。
(三)構建信息網平臺。推動建設國家充電設施監測服務平臺。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鼓勵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構建充電基礎設施監管與運營服務平臺,著力強化省級平臺互聯互通。規范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統一信息交換協議,明確信息采集邊界和使用范圍,促進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全面接入,引導居住區“統建統服”充電基礎設施有序接入,鼓勵私人充電基礎設施自愿接入。強化與電動汽車、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務網等數據互聯互通,通過互聯網地圖服務平臺等多種便利渠道,及時發布公共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及實時使用情況。
(四)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完善充電基礎設施生產制造、安裝建設、運營維護企業的準入條件和管理政策,以規范管理和服務質量為重點構建評價體系,推動建立充電設備產品質量認證運營商采信制度。壓實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和充電基礎設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質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災、爆炸事故責任倒查制度。完善充電基礎設施運維體系,落實充電運營企業主體責任,提升設施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明確長期失效充電樁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引導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五、加強科技創新引領
(一)提升車網雙向互動能力。大力推廣應用智能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應采用智能設施,推動既有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積極推動配電網智能化改造,強化對電動汽車充放電行為的調控能力。充分發揮新能源汽車在電化學儲能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強電動汽車與電網能量互動,提高電網調峰調頻、安全應急等響應能力,推動車聯網、車網互動、源網荷儲一體化、光儲充換一體站等試點示范。
(二)鼓勵新技術創新應用。充分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打造車、樁、網智慧融合創新平臺。加快推進快速充換電、大功率充電、智能有序充電、無線充電、光儲充協同控制等技術研究,示范建設無線充電線路及車位。加強信息共享與統一結算系統、配電系統安全監測預警等技術研究。持續優化電動汽車電池技術性能,加強新體系動力電池、電池梯次利用等技術研究。推廣普及機械式、立體式、移動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六、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一)壓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壓緊壓實地方政府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著力點。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省級政府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為重點,科學制定布局規劃,做好與交通網絡體系的銜接融合;地市級政府以“兩區”、“三中心”為重點,以區縣為基本單元制定布局規劃,分場景優化充電基礎設施結構,加強公用樁和專用樁布局,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二)完善支持政策。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用戶廣泛參與智能有序充電和車網互動。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對充電基礎設施場地租金實行階段性減免。鼓勵電網企業在電網接入、增容等方面優先服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三)強化要素保障。地方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要素保障,滿足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用地、廊道空間等發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地方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準,加大對大功率充電、車網互動等示范類項目的補貼力度,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支持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充分利用現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通過綠色債券等拓寬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和設備廠商融資渠道。鼓勵開發性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支持模式,實施城市停車、充電“一張網”專項工程。
(四)加強協同推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各有關方面統籌推進本指導意見實施,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強化對各地的指導監督,定期開展實施情況評估,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重大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發展改革、能源、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同推進機制,全面摸排基本情況,科學評估建設需求,簡化建設手續,建立健全標準和政策體系,持續跟蹤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實現信息共享和政策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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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 2023年6月19日 來源:財政部 |
6月1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稱,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三、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并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銷售方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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