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7月24日)
l 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計算方法》征求意見的函 l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58批)公告 l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請延期銷售庫存車輛產品的公示(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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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計算方法》征求意見的函 2022年7月19日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7月19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整車分會印發“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計算方法》征求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整車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汽車推薦性國家標準的《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計算方法》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2年9月17日。
《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計算方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變量及符號、整車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整車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等共六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數據表;附錄B(資料性)計算方法;附錄C(規范性)汽車非金屬材料已獲驗證的再利用技術。本文件規定了新生產的道路車輛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術語和定義、變量及符號、整車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及計算方法等。本文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M1、N1類車輛,其他車輛可參照執行。
本文件是對GB/T 19515—2015《道路車輛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的修訂。本次對于GB/T19515 標準的修訂,涉及技術內容的主要有3 項,一是第5 章增加整車兩率限值要求,即可再利用率率≥85%,可回收利用率≥95%;二是修改了“拆解-確定mD”階段的判定原則及可拆解部件范圍;三是增加附錄C 作為在非金屬殘余物處理階段被認為是可再利用的材料的質量(mTr)階段的判定依據。2016-2021 年,中國M1 類汽車兩率水平穩中有增,整體起伏不大,其中可再利用率提升較為明顯,由2016 年的91.5%上升至2021 年的92.8%,提升1.3 個百分點,可回收利用率提升較為平穩,2017 年至2021 年,基本以0.1%的速度遞增至97.1%。
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蓬勃發展, 中國汽車保有量正在不斷增長,每年的報廢車輛也在迅速增加。車輛報廢后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對環境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本著對環境影響最小和對資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則,要求車輛在報廢階段能夠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的部件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從而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和達到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國家強制性認證CCC于2020年最新的實施規則引用GB/T 19515-2015標準,但由于缺乏限值要求,在實際執行中較難判定產品實際回收情況,達不到行業管理或引導的作用。另外,2016年工信部實施的《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從2016年1月1日開始,M1類汽車需要按照GB/T 19515《道路車輛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計算整車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作為整車型式認證的一部分,但也未做限值要求。因此,本標準的修訂,一方面有利于行業管理,引導行業開展生態設計和綠色選材,提升汽車產品資源循環利用率,打造汽車綠色品跑,縮小與國際的差距;另一方面建立了統一的兩率計算方法,規范回收判定依據,使得兩率的計算結果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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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58批)公告 2022年7月20日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7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58批)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58批)予以公告。
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58批)第一部分新產品的企業有:汽車生產企業共28家、民營改裝車生產企業共173家。第二部分變更擴展產品:一、參數變更:汽車生產企業有202家、低速汽車生產企業1家;二、參數擴展:汽車生產企業有391家、低速汽車生產企業1家;三、參數勘誤:汽車生產企業2家。第三部分暫停、恢復企業及產品:一、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1、申請移出特別公示的企業經考核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有2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取消特別公示。2、產品經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可恢復生產銷售的有20家企業的車型。第四部分撤銷企業及產品:一、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1、自行申請注銷客車生產資質的企業有5家。2、企業自行申請注銷貨車生產資質的企業有2家。3、自行申請注銷專用車生產資質的企業有1家。4、自行申請注銷通用貨車掛車生產資質的企業有1家。5、自行申請注銷掛車生產資質的企業有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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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請延期銷售庫存車輛產品的公示(第四批) 2022年7月20日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
7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請延期銷售庫存車輛產品的公示(第四批)”。
公示稱,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2〕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要求,現將2022年3月1日前已生產、上傳合格證,符合《通知》要求申請延期銷售的庫存車輛產品(第四批)予以公示,公示時間: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7日。
申請延期銷售的庫存車輛產品公示清單(第四批)共有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重汽車改裝有限公司、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程力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東風小康汽車有限公司、福建龍馬環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貴州新山地新能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長安汽車有限公司、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湖北成龍威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華晨鑫源重慶汽車有限公司、吉利四川商用車有限公司、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柳州五菱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奇瑞汽車河南有限公司、奇瑞商用車(安徽)有限公司、青島五菱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慶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凱馬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車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現代商用汽車(中國)有限公司等企業1822款車型延期銷售的庫存車輛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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