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7月10日)
l 2021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 l 關于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 l 關于開展2021年度乘用車企業“雙積分”交易與負積分抵償工作的通知 l 公開征求對《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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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 2022年7月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7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
公告稱,根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44號)和《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3號)要求,現將2021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予以公告。
2021年度,中國境內129家乘用車企業共生產/進口乘用車2064.82萬輛(含新能源乘用車,不含出口乘用車,下同),行業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533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WLTC工況)為5.10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1593.99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563.25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679.10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為79.79萬分。
其中,108家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累計生產乘用車1975.52萬輛,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51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WLTC工況)為4.99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1593.38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481.58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677.74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73.31萬分。21家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進口乘用車89.30萬輛,平均整車整備質量為1969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WLTC工況)為7.81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0.61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81.67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為1.36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6.49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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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年7月5日 來源:商務部 |
7月5日,商務部等十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稱,汽車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性產業。為進一步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助力穩定經濟基本盤和保障改善民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購買使用 (一)促進跨區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車市場地方保護,各地區不得設定本地新能源汽車車型備案目錄,不得對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及消費補貼設定不合理車輛參數指標。 (二)支持新能源汽車消費,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到期后延期問題。深入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下鄉支持政策,引導企業加大活動優惠力度,促進農村地區新能源汽車消費使用。 (三)積極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居住社區、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客貨運樞紐等充電設施建設,引導充電樁運營企業適當下調充電服務費。
二、加快活躍二手車市場 (四)取消對開展二手車經銷的不合理限制,明確登記注冊住所和經營場所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可以開展二手車銷售業務。對從事新車銷售和二手車銷售的企業,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按有關規定做好備案。備案企業應如實填報經營內容等信息,商務部門要及時將備案企業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五)促進二手車商品化流通,明確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將購進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按照“庫存商品”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申請辦理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轉移登記時,公安機關實行單獨簽注管理,核發臨時號牌。對汽車限購城市,明確汽車銷售企業購入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不占用號牌指標。 (六)支持二手車流通規模化發展,各地區嚴格落實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含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取消對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小型非營運二手車的遷入限制,促進二手車自由流通和企業跨區域經營。自2023年1月1日起,對自然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售持有時間少于1年的二手車達到3輛及以上的,汽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拍賣企業等不得為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予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公安機關、稅務部門共享核查信息,稅務部門充分運用共享信息,為有關企業開具發票提供信息支撐。
三、促進汽車更新消費 (七)鼓勵各地綜合運用經濟、技術等手段推動老舊車輛退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汽車以舊換新,加快老舊車輛淘汰更新。 (八)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獲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施行前已取得資質的企業,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期重新完成資質認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建設項目用地支持力度,企業建設項目用地性質原則上應為工業用地,對已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及本文件印發后3個月內獲得用地審批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在建項目,按已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動汽車平行進口持續健康發展 (九)支持汽車整車進口口岸地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汽車平行進口工作方案并報商務部備案,汽車整車進口口岸即可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完善平行進口汽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和信息公開制度,允許企業對進口車型持續符合國六排放標準作出承諾,在環保信息公開環節,延續執行對平行進口汽車車載診斷系統(OBD)試驗和數據信息的有關政策要求。
五、優化汽車使用環境 (十)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切實提升城市停車設施有效供給水平,加快應用新技術新模式,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區嚴格按照城市停車規劃和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設施。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動,積極擴建新建停車設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等,挖潛增建停車設施。各地要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強化資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債支持符合條件的停車設施建設。 (十一)發展汽車文化旅游等消費,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車運動賽事、汽車自駕運動營地等項目建設運營,研究制定傳統經典車輛認定條件,促進展示、收藏、交易、賽事等傳統經典車相關產業及汽車文化發展。
六、豐富汽車金融服務 (十二)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首付比例、貸款利率、還款期限,加大汽車消費信貸支持。有序發展汽車融資租賃,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與融資租賃企業加強合作,增加金融服務供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職責細化工作舉措,推動相關政策措施盡快落地見效,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回升和潛力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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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21年度乘用車企業“雙積分”交易與負積分抵償工作的通知 2022年7月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7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開展2021年度乘用車企業“雙積分”交易與負積分抵償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2021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公告 2022年 第15號)。
按照《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44號)和《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3號)(以下簡稱《積分辦法》)的規定,即日起,企業可通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汽車積分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積分管理平臺”)開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轉/受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負積分抵償報告提交等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分管理平臺地址 https://sjfxt.miit.gov.cn
二、積分管理平臺登錄 1、已開通積分管理平臺交易功能的企業,請直接使用交易賬號登錄平臺。 2、尚未開通積分管理平臺交易功能的企業,請在平臺首頁進行注冊,按要求填寫法人相關注冊信息和資料。注冊成功后,請使用注冊賬號登錄積分管理平臺,通過“授權申請”模塊提交開通交易權限所需材料,經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審查通過后,獲取交易功能權限。
三、積分交易相關要求 1、2021年度積分交易平臺集中交易結束時間為2022年8月31日。 2、各有關企業應按照《積分辦法》的要求,并結合《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平臺使用協議》(見附件1)《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平臺使用規范指引》(以下簡稱《使用規范指引》,見附件2)開展有關工作。 3、2021年度產生負積分的企業,應當在2022年8月31日前通過積分管理平臺提交負積分抵償報告(須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交易備案協議(須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未發生交易的企業可不提交),并將紙質原件郵寄(建議EMS郵寄)至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四、積分交易審核 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將根據《使用規范指引》,對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轉/受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抵償報告等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上報裝備工業一司。企業可通過積分交易平臺實時查詢交易狀態及審核結果等信息。此外,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要求,適時開展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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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求對《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2022年7月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7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征求對《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意見稱,按照《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原質檢總局)令 第44號)的相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會同相關部門司局組織編制了《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8月7日前反饋意見。
《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關于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更新了新能源汽車積分計算方法和考核比例 為推進實施“雙碳”戰略,保障實現《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新能源汽車發展目標和油耗目標,綜合考慮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和新能源、油耗積分合規成本變化情況,基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油耗負積分基本平衡原則,測算提出2024、2025年積分要求。將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分值較上一階段平均下調40%左右(與2021—2023年度32%~52%的下調幅度基本一致),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比例設定為28%和38%,并對應調整了積分計算方法和分值上限??紤]到燃料電池乘用車仍處在示范運營發展階段,為體現鼓勵導向,在車型分值方面給予了一定放寬,標準車型單車分值下調20%。為引導技術升級,將動力電池能量密度在90瓦時/公斤至105瓦時/公斤之間的車型和105瓦時/公斤至125瓦時/公斤之間的車型分值調整系數分別下調至0.7和0.8。
(二)增加了積分交易市場調節機制 為保障積分供需基本平衡,穩定企業預期,新增“積分交易市場調節機制”一章。一是建立積分池制度,在積分市場供大于求時,由企業自愿申請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收儲;在供小于求時釋放存儲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以此調節積分市場供需。二是研究設定積分池收儲、釋放積分的觸發條件。根據積分市場歷史交易情況,對2017—2020年度積分價格和價值之比,與市場供需關系進行量化評估,當年度可供交易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待外部交易抵償的負積分比值(簡稱供需比)為1.5倍時,積分價格與積分價值相近;當供需比大于2.0倍時,積分價格將大幅偏離積分價值。對此將供需比2.0倍和1.5倍分別作為積分池啟動收儲、釋放積分的觸發條件;同時為最大限度減少對交易市場的干預,供需比介于1.5和2.0倍之間時,積分池不啟動。三是明確積分池收儲的優惠條件和收儲上限要求。收儲至積分池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受積分結轉比例要求限制,并給予五年有效期優惠;同時為避免過量存儲導致市場上可供交易的積分不足,經過測算評估,設定企業存儲積分比例為不高于自身當年度產生和結轉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總量的40%。四是明確積分池釋放機制。啟動積分釋放后,積分池將自動釋放積分至供需比達到1.5倍,并根據積分池中企業存儲積分占比將積分分配至各企業,當年度未使用的釋放積分將返還積分池。
(三)完善了積分核查和處罰要求 為推動解決《積分辦法》執行過程中數據漏報、錯報、瞞報等情況,以及負積分不抵償等問題,進一步加強針對性要求。一是強化核查管理,明確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核查、專項核查等多種方式加強積分及執行情況核查。二是嚴格處罰措施。對報送數據與實際不符的,暫停其積分轉讓、交易;對負積分未抵償的,暫停企業燃料消耗量達不到目標值的乘用車產品合格證電子信息或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報送。
(四)其他修訂內容 一是為推進國家“雙碳”戰略實施,增加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并提出將根據產業發展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二是考慮到政策運行基本穩定,且已建立積分市場調節機制,對此為進一步提高積分交易靈活性、便于企業自主決策安排,允許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和結轉。三是為保障數據統計更為準確,調整境內生產、進口乘用車分別以合格證發證日期、海關報關單證放行日期為準確定核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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