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1月23日)
l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l 關于開展汽車生產企業委托生產情況自查的通知 l 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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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年1月2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1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和規范對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的管理,現將《公告》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告》申報要求調整
(一)規范輕型貨車產品參數填報。企業申報《公告》的車輛整備質量應在《道路車輛 質量 詞匯和代碼》(GB/T 3730.2-1996)規定的配備和加注條件下進行測量。申報《公告》產品準入時,應在“其他”欄中明確整備質量對應的配件配備情況,比如是否包括備胎、滅火器、隨車工具等,并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時,在合格證的“備注”欄中注明。
(二)增加輕型貨車申報技術參數。 1、增加填報貨廂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貨廂/欄板內部尺寸、貨廂/欄板材質(如鋁合金、Q235A鋼等),貨廂/欄板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板、側板)、貨廂/欄板重量及計算過程等。貨廂/欄板重量、材質、厚度應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 《通知》中“貨廂內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板(內側)與貨廂底板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應填寫在《公告》“貨廂欄板內尺寸(寬)”一欄中。 2、增加填報懸架/車橋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懸架型式、鋼板彈簧片數/厚度、材質及承載能力,車橋承載能力、車橋型號標識及位置等。 3、具備拖拽功能的清障車產品應在《公告》“其他”欄描述最大托牽質量和最大托舉質量;平板式清障車應在《公告》中填報額定載質量(平板機構的最大裝載質量和最大托舉質量之和),同時在“其他”欄中描述最大托舉質量。 4、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后部載貨車廂采用多層倉柵結構的應提供后部貨廂內部照片。
(三)增加小微型載客汽車申報技術參數。 1、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應申報所有座椅布置狀態的簡圖及座椅固定方式;設置有可折疊/翻轉座椅時應在“其他”欄中說明具體折疊/翻轉的情況,并在選裝照片中提供座椅折疊/翻轉后狀態的照片。 2、增加車內行李區縱向長度(mm)、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mm),并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其中“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是指覆蓋在車身骨架表面上的車頂結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包括車輛頂蓋上突出的硬件和裝飾,例如,車頂行李架、行車燈、鯊魚鰭天線、擾流板等。車輛外廓尺寸高度小于1850mm的產品,可不填報。
二、《公告》車輛檢驗檢測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對車輛整備質量進行檢測。在進行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 軸荷及質量限值》檢測時,增加整備質量檢測內容。檢驗報告中注明整車整備質量測量時的車輛配置狀態,包括油箱、冷卻液等加注情況,備胎、標準工具箱、標準備件配備情況等。清障車還應測量車輛空載狀態下前軸軸荷、并計算車輛最大托舉質量。
(二)規范車輛滿載項目檢測。在進行制動、轉向、側翻、ABS、限速等滿載檢測項目時,應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滿載試驗時照片。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在檢驗報告中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載貨空間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
(三)加強樣車專項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訂《車輛基本結構及技術參數檢查表》,增加相關樣車檢查內容(見附件一)。
檢驗機構測量輕型貨車“貨廂內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板(內側)與貨廂底板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時,應選取貨廂內最前端、中間、最后端三個位置進行測量(測量位置應避開加強筋、輪罩等局部突起),取三個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整數),填寫在“貨廂欄板內尺寸(寬)”一欄中。
(四)開展以上內容檢測時,檢驗檢測機構需拍攝檢驗過程視頻及照片,檢驗過程視頻及照片應當留存不少于6年。車輛質量參數檢測記錄推薦格式見附件二。
三、實施要求
1、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申報《公告》的相關產品應滿足《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將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相關產品,企業可通過整改系統進行整改申報(不包括發動機排量整改車型),未完成整改的產品,不能申報變更擴展。第353批《公告》預計在2月10日左右公示,請相關企業抓緊安排整改申報工作。
2、自2022年3月1日起,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停止合格證上傳。
3、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過渡期滿后(自2022年9月1日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企業應停止生產,停止合格證上傳。
4、對2022年3月1日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庫存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生產企業可按《通知》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經批準后可在2022年9月1日前延期銷售、注冊登記。
四、其他說明
1、《通知》中自卸式貨車,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運輸類輕型貨車產品。車輛載貨部位為欄板+柵欄、平板+柵欄、欄板+頂蓋結構的,均視同為欄板結構。
2、清障車最大總質量,是指整車整備質量、額定乘員質量、最大托舉質量和/或平板機構的最大裝載質量之和。如果產品同時具備托舉和拖拽功能,應同時申報最大托舉質量和最大托牽質量。清障車的最大托牽質量應小于等于車輛最大總質量,并滿足在托牽狀態下,轉向軸軸荷應大于等于總質量的15%。
3、小微型載客汽車,如果配置豪華座椅時,在《公告》申報時應在佐證材料中說明豪華座椅配置及位置情況并附照片。
4、平板運輸車貨廂內部寬度按載貨部位平板寬度計算,即平板最大寬度不大于2100mm。車廂可卸式汽車應申報運輸的貨廂參數及照片。
5、申報《公告》時,企業應規范使用“運動型乘用車”產品名稱,并提供相應技術參數及證明資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欄中注明。
6、生產企業應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類底盤產品,對存在“大噸小標”情形的二類底盤產品,應主動進行整改;新申報的輕型貨車整車產品應選擇“使用底盤部分數據簡化申報”或“全項申報”方式;企業申報整改時,應變更申報方式并進行參數補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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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汽車生產企業委托生產情況自查的通知 2022年1月2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1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開展汽車生產企業委托生產情況自查的通知》。
通知稱,為規范汽車企業生產行為,保障產業規范有序發展,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開展車輛產品委托生產活動。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我中心組織開展汽車生產企業委托生產情況自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
《通知》的有關事項包括:
一、自查范圍。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開展的汽車整車產品委托生產活動。本次委托生產自查包括本企業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其公告汽車產品,或接受其他企業的委托生產汽車產品,存在汽車產品的實際生產企業、生產地址與產品公告生產企業、生產地址不一致的情況,但不包括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委托上裝生產企業完成平板、倉柵、廂式、自卸等四類貨車產品上裝生產作業的情況。
二、自查要求。各企業應認真開展自查,如實填報《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委托生產情況自查結果表》。對未經許可開展的委托生產活動,企業應立即進行整改,停止相關產品委托生產。對逾期未報、未如實上報、提供虛假材料或違規開展委托生產的企業,一經發現,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三、時間安排。各企業應于2022年2月21日前將填寫完整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委托生產情況自查結果表》PDF格式電子版(需企業簽字及加蓋公章)、EXCEL格式電子版及相關證明材料電子版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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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2022年1月21日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 |
1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公布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稱,“十三五”期間,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充電技術快速提升,標準體系逐步完備,產業生態穩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數量最多、輻射面積最大、服務車輛最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但快速發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區建樁難、公共充電設施發展不均衡、用戶充電體驗有待提升、行業質量與安全監管體系有待完善等突出問題,亟需加快相關技術、模式與機制創新,進一步提升充電服務保障能力。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突破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瓶頸,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助力“雙碳”目標實現,制定實施意見。
到“十四五”末,我國電動汽車充電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能夠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七個方面二十一項具體意見:
一、加快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包括完善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機制,推進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嚴格落實新建居住社區配建要求,創新居住社區充電服務商業模式。
二、提升城鄉地區充換電保障能力。包括建立健全規劃工作機制,優化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布局,加強縣城、鄉鎮充電網絡布局,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網絡有效覆蓋,提升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保障。
三、加強車網互動等新技術研發應用。包括推進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與試點示范,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加強充換電技術創新與標準支撐,加快換電模式推廣應用。
四、加強充電設施運維和網絡服務。包括加強充電設備運維與充電秩序維護,提升公共充電網絡服務體驗。
五、做好配套電網建設與供電服務。包括加強配套電網建設保障,加強配套供電服務和監管。
六、加強質量和安全監管。包括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加快建立國家、省、市三級監管平臺體系。
七、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優化財政支持政策。對作為公共設施的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地方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準,進一步向優質場站傾斜。鼓勵地方加強大功率充電、車網互動等示范類設施的補貼力度,促進行業轉型升級。二是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創新利用專項債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點支持充電設施以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電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產品。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嚴格落實責任分工,結合本地區實際完善相關管理工作機制。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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