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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20104
發布時間:2022-01-04 15:24:16    瀏覽量:20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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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關于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令

l  關于發布《機動車登記規定》的令

l  關于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令

l  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關于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令

20211227日  來源:公安部

1227日,公安部網站公布“關于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令”。

 

公安部令第162號稱,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2112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4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共7111條。此次修訂共涉及93條,其中修改80條、新增13條。

 

2004年,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發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此后進行了4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目的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便捷高效服務的新需求。

 

修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主要突出“四個聚焦”:一是聚焦推出更多服務措施。固化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異地分科目考試、推行電子駕駛證等改革措施,保障改革與法治協同。新推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逾期未換證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優化考試內容和項目等便民措施,更好地服務群眾企業。二是聚焦強化重點駕駛人管理。嚴格申請條件,對毒駕、再次酒駕、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等人員,禁止增駕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保障公共安全。針對運輸行業反映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短缺問題,放寬駕駛職業教育領證年齡,改進申請和考試制度,引導鼓勵駕駛職業培訓教育發展。三是聚焦改進駕駛證申領使用制度。改進實習期管理制度,明確初次取得汽車類或者摩托車類駕駛證的12個月內為實習期,增駕每種車型不再單設實習期,解決群眾反映實習期限制過多的難題。完善準駕車型種類,增加“輕型牽引掛車”車型,滿足群眾駕駛小型旅居掛車出行需求。改革境外駕駛證換領制度,對申請換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需取得境外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二年以上,并參加全科目考試。四是聚焦健全駕駛考試監管機制。堅持放管并重,結合駕駛人考試業務延伸下放,進一步加強對縣級車管所、社會考場的監督管理,嚴格違法違規考試責任追究,以強有力的監管促規范、促公正。

 

關于發布《機動車登記規定》的令

20211227日  來源:公安部

1227日,公安部網站公布“關于發布《機動車登記規定》的令”。

 

公安部令第164號稱,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已經202112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5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共793條。此次修訂共涉及78條,其中修改53條、新增25條。

 

2004年,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發布了《機動車登記規定》。此后進行了2次修訂。

 

修訂《機動車登記規定》主要突出“三個深化”:一是深化簡政便民利企。在固化車輛檢驗“全國通檢”、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檢驗標志電子化等改革措施基礎上,新推出私家車新車上牌免查驗、小客車登記全國“一證通辦”、車輛信息變更“跨省通辦”等便民措施。二是深化重點車輛監管。嚴格“兩客一危”重點車輛登記審查,對危險貨物運輸、公路客運、旅游客運車輛,公安交管部門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核查運輸資質,加強部門協同,嚴格規范管理。嚴格違規車輛嫌疑調查,對發現車輛涉嫌非法生產、拼裝、改裝、被盜搶騙等嫌疑的,啟動調查程序,嚴格追究違法違規責任。三是深化業務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對車輛管理所、登記服務站辦理車輛登記查驗、牌證發放等工作監督管理,對違規辦理機動車登記、為不符合標準車輛上牌的,嚴格責任追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持續高速發展,機動車和駕駛人保有量持續高位增長。截至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93億輛(汽車突破3億輛),每年新登記機動車3000多萬輛,新領證駕駛人2000多萬人,總量和增量均位居世界第一。面對道路交通大發展的形勢和挑戰,全國公安交管部門緊緊圍繞預防事故保安全、便民利企促發展、規范執法護穩定,有力保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積極服務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此次修訂主要目的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便捷高效服務的新需求。

 

關于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令

20211227日  來源:公安部

1227日,公安部網站公布“關于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令”。

 

公安部令第163號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已經202112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4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共737條,包括記分分值、記分執行、滿分處理、記分減免、法律責任等內容。

 

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違法記分制度,同年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附件形式明確了記分行為和記分分值。記分制度實施以來對遏制嚴重交通違法、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發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教育引導作用,此次單獨制定新的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記分制度的作用,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促進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主要圍繞優化記分管理制度,調整記分項目和分值,在保持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一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同時,增加了減免記分規定,促進記分管理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程序正當、嚴格監督,明確對弄虛作假、買分賣分等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突出“四個堅持”:一是堅持寬嚴相濟,系統調整記分分值。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記12分的前提下,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修改后記分行為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二是堅持教育引領,增加減免記分規定。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另外,對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三是堅持重點管理,嚴格滿分教育制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考慮到其守法自覺性低、安全意識差,進一步強化教育管理,延長學習時間,增加考試科目,督促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嚴格滿分學習教育,提高考試難度,加強重點管理。四是堅持嚴格執法,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在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學法減分、滿分學習教育中,堅持公開透明、程序正當、嚴格監督,做到記分要嚴格、減分要規范、教育要有效果,切實發揮好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作用。同時,嚴查嚴處弄虛作假、買分賣分、替學代學、考試舞弊等行為,對發現違法違規的,嚴格依法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20211231日  來源:財政部

1231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術指標體系穩定,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2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二、明確政策終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要求,為保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良好發展勢頭,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于20221231日終止,20221231日之后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同時,繼續加大審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廣車輛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強產品安全監管引導,確保質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產品質量保障能力,滿足國家關于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在線升級等管理要求。提升企業監測平臺效能,提高售后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響應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于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本通知從202211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