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11月28日)
l 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名錄(截至2021 年11 月) l 關于《電動汽車安全使用規范》等2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l 公開征求對《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等5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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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名錄(截至2021 年11 月) 2021年11月2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名錄(截至2021 年11 月)》。
公示稱,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0號)有關規定,為充分發揮特別公示制度作用,促進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置專欄,集中發布列入特別公示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名錄,便于行業企業和社會各界監督查詢。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持續加強對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監督管理,動態更新特別公示企業名錄,并與相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切實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列入《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名錄(截至2021 年11 月)》的汽車生產企業共397家。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5家、客車生產企業10家、改裝類客車生產企業45家、貨車生產企業5家、通用貨車掛車生產企業330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2家、運輸類專用車生產企業12家。另外,摩托車生產企業2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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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動汽車安全使用規范》等2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2021年11月23日 來源:中汽協會行業發展部 |
11月23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行業發展部公布“關于《電動汽車安全使用規范》等2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函告稱,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試行版)》的有關規定,由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牽頭起草的《電動汽車安全使用規范》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檢查技術規范》2項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截至日期為2021年12月22日。
《電動汽車安全使用規范》(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使用規范等共四章。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安全使用的規范;本文件適用于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車輛交付環節對消費者的宣傳要求。
工信部發布的《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生產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表出現嚴重故障報警信號(如電池過壓、過溫、絕緣過低,充電插座過溫等)。生產企業通過監控數據發現車輛達到上述觸發條件時,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車輛報警等方式提醒用戶回店檢查、維護。生產企業應將上述觸發條件、通知方式及記錄、回店檢修項目等列入年度報告,存檔備查。由此,可以看出電動汽車產權一旦轉移到消費者手上后,生產企業就無法干涉太多,而且由于檢查維護費用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可能會對報警信號存疑,從而選擇視而不見,埋下安全隱患。另外,汽車企業對已售電動汽車的數據,并未共享給消費者,導致信息不對稱,也是消費者與車企之間信任通道無法建立的障礙之一。
此外,很多電動汽車使用者使用隨車配備的充電樁進行充電,但對電動汽車充電安全知識卻知之甚少。隨著充電樁的不斷建設,對充電安全的重視也在與日俱增。使用者對于電動汽車使用快充影響壽命和安全性的缺乏基本知識。電動汽車的正確使用,是保障電動汽車安全的前提。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制作了如何安全地使用電動汽車的宣傳手冊,從整車安全、駕駛和使用安全、充電安全、保養及維修安全等方面進行了簡要科普。各電動汽車廠家在新車出廠時也配備了相應的汽車使用手冊,對電動汽車安全使用也進行了相應的提醒。但這還不足以對電動汽車消費者在駕駛、放置、充電、日常維護、故障等階段形成較強的指導作用,尤其是自有樁充電環節,需要消費者對電動汽車的充電安全有清晰的認識。本規范旨在加深消費者對電動汽車的認知,促進電動汽車的安全使用。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檢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使用規范等共四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公共充電設施檢查形式分類表;附錄B(規范性)公共充電設施風險評估;附錄C(資料性)公共充電設施企業自查流程與要求。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檢查的技術要求及試驗規范;本文件適用于公共充電設施和自用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作為基礎設施,其具有量大面廣、工作環境多樣、智能電氣設備且普通民眾經常接觸等特點,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必然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其日常安全運營,理應受到全社會的重視和關注。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安全檢查)是對充電設施及其配套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及風險排查,保障充電設施安全的常態化措施。充電基礎設施包括配電系統、充電系統、監控系統等多個組成部分,基本上都屬于電氣設備范疇,而電氣設備從新到舊,從開始使用到壽命終止這一過程的長短,除與產品設計、制造質量、安裝施工和使用方法有關之外,還與是否經常檢查和精心維護保養有關。從某種意義上說,檢查維護對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電氣設備投入運行后,如果不經常檢查測試,進行隱患排查,就不能及時發現運行中的缺陷,設備帶“病”運行,容易引起火災和人身觸電事故,造成比較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此外,在安全檢查結果上進行風險評估,劃分等級,根據風險等級進行差異化管理,能有效降低管控成本。因此,對充電設施設備和系統進行定期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對于充電設施和電動汽車的安全運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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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求對《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等5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的意見 2021年11月2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
11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布“公開征求對《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等5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的意見”。
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組織完成《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等5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含2項修改單)的制修訂工作。在標準批準發布之前,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對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1年12月25日。
此次公示的5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中與汽車行業有關的標準有:《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汽車和掛車號牌板(架)及其位置》第1號修改單;機動車輛 間接視野裝置 性能和安裝要求(報批稿)。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的修改之處共兩個方面。一是增加了駕駛區隔離設施的要求;二是修改座墊高度、座椅前方空間和座椅上方空間的技術要求。本次修改后,實施需要的技術改造和成本投入較低,發布后至實施日期之間企業可以立即實施,老舊產品不需立即退出市場,可繼續使用,自然淘汰。
《汽車和掛車號牌板(架)及其位置》第1號修改單的修改之處是,將5.2.2 條,修改為:“5.2.2 安裝于后號牌板(架)上的號牌應基本垂直于水平面。后號牌不應下俯,如需上仰,在整車整備質量狀態下,縱向夾角應不大于15°”。
本修改單為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5741-1995 的第一號修改單,對車輛后號牌板(架)號牌角度等進行了規定,為滿足修改單要求,相關產品的后部造型需進行更改,進而造成生產線壓模工藝、沖壓模具的變更等。為便于后續主管部門的實施及行業的應用,建議對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本修改單發布之日起第31 個月開始實施,對已型式批準的車型給予直至停產的過渡期。
機動車輛 間接視野裝置 性能和安裝要求(報批稿)的主要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安裝要求、CMS安裝要求、同一型式判定、實施過渡期等共九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反射率測試方法;附錄B(規范性)視鏡反射面曲率半徑測試方法;附錄C(規范性)I類至IV類CMS的測試方法和安全規定;附錄D(規范性)Ⅴ類和Ⅵ類CMS發現距離的計算。本文件規定了M和N類以及至少駕駛室被部分封閉的L類機動車輛的間接視野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安裝要求、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適用于M和N類及至少駕駛室被部分封閉的L類機動車輛的間接視野裝置。
本標準為第三次修訂標準,其所對應產品是目前市場上存在的產品,針對新增的無邊框后視鏡及CMS要求只是允許企業采用此方案,而不是強制采用此種方案,因此不會給生產企業及主機廠增加額外的成本。但其所涉及部分檢測項目,如CMS性能相關檢測項目,目前國內具有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較少,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但設備成本和人員培訓成本較低,本標準的實施不會引起生產和檢測成本的明顯增加。因此,本標準實施所需技術條件是成熟的,建議按照正常流程進行發布和實施。所以本標準的實施過渡期建議如下: a)對于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b)對于已獲得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第13個月開始執行。
本標準與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進行準入管理。本強制性國家標準將納入該管理體系,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本標準對相關產品進行準入管理,并依法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理。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 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信部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中也明確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確認車輛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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