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0日-9月26日)
l 關于公布第35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l 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監督檢查結果 l 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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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35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2021年9月23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9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公布第35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178.1—2018)落實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第35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已通過技術審查和公示,現予以發布。
列入附件《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35批)》的達標車型共2192款。其中,客車達標車型61款;乘用車達標車型(多用途乘用車)12款;載貨汽車達標車型1228款;牽引車輛達標車型131款;掛車達標車型76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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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監督檢查結果 2021年9月2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9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發布《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監督檢查結果》。
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了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發現共有7家企業的8個車型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主要情況如下:
一、新能源乘用車 2家企業的2個車型產品不符合相應要求,涉及30分鐘最高車速、前排座椅安全帶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管理規定。(2家企業2個車型產品分別為:南京金龍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的NJL6420EV3 純電動多用途乘用車;東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的DFM7000G1F9BEV 純電動轎車)
二、新能源客車 4家企業的4個車型產品不符合相應要求,涉及說明書、整備質量、座椅面料燃燒速度、整車銘牌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管理規定。(4家企業的4個車型產品分別為: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GTQ6119BEVH21 純電動客車;成都廣通汽車有限公司的CAT6858CRBEV 純電動城市客車;南京金龍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的NJL6809EV15 純電動城市客車;丹東黃海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DD6109EV13 純電動城市客車)
三、新能源專用車 2家企業的2個車型產品不符合相應要求,涉及駕駛室兩側噴涂的字樣高度、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整備質量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管理規定。(2家企業的2個車型產品分別為:山東藍諾汽車有限公司的SC6105ABEV 純電動城市客車;江蘇奧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CSR6110GSEV3 純電動城市客車)
對上述檢查中發現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及《公告》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督促企業盡快查明產品問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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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1年9月24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9月24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推動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高質量發展,我部起草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24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五十四條。四、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落實行業審批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改為備案管理的改革要求,調整相關制度設計。一是調整了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許可證件、許可經營及相關處罰條款內容。二是明確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流程、變更和終止經營等要求,以及備案信息公示等相關要求。三是明確駕培機構按照備案事項開展培訓業務,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求。四是將其他涉及許可的相關表述統一調整為備案管理。
(二)完善教練員相關管理制度。一是落實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要求,明確教練員實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制度。二是落實駕培機構的主體責任,明確駕培機構應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和學員評價制度,明確駕培機構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的相關要求。三是規范教練員教學行為,細化了教練員相關行為要求。四是針對殘疾人駕駛培訓面臨的實際問題,優化調整殘疾人駕駛操作教練員要求,便利駕培機構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業務。
(三)進一步規范培訓教學過程。一是明確駕培機構培訓教學活動和結業考核相關要求,規范培訓考核流程。二是明確駕培機構應當在其備案的教練場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道路上進行教學的要求。三是推進培訓考試銜接,明確建立健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機制。
(四)進一步提升培訓服務水平。一是以學員滿意度評價為基礎,通過調整完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相關制度,引導駕培機構提升培訓服務水平。二是調整完善駕培機構需公示的相關信息,增加了公示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要求。三是鼓勵學駕雙方簽訂培訓合同、駕培機構為學員提供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保護學駕雙方合法權益。
(五)加強相關管理制度銜接。一是根據《關于廢止<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8號)的要求,刪除了外商投資駕駛培訓行業的管理規定。二是適應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在附則中調整完善了相關表述。
(六)對應修訂了有關法律責任。一是明確未按規定備案、備案不屬實、未按規定變更備案、超越備案事項等的處罰措施,同步刪除了涉及許可管理相關處罰條款。二是調整了對駕培機構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結業考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措施。三是對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對應調整了相應處罰措施。
(七)修訂了有關附件內容。一是按照備案條款要求,增加了附件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表,明確備案需要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相關材料, 并從解決行業反映突出問題的角度出發,結合各類車型培訓考試項目的實際需求,在附件1中將培訓車型分為五類。二是根據本次修訂的相關條款要求,對《培訓記錄》和《學員登記表》進行了相應調整。三是在附件4《結業證書》中增加了學員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簽字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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