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8月29日)
l 關于下達2021年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第二批)的通知 l 關于規范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 l 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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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達2021年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第二批)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8月23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關于下達2021年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第二批)的通知》。
通知稱,現將2021年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第二批)下達給你們,請按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2021年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第二批)制修訂項目》包括:一、行業標準和部門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一)行業標準(共20項)。其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有:JT 2021-26汽車售后維修服務客戶滿意度評價方法(修訂);JT 2021-27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范(修訂);JT 2021-32港口牽引車(修訂);二、已下達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一)國家標準(共10項)。其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有:20203572-Q-348機動車冷卻液 第1部分:燃油汽車發動機冷卻液(修訂);20212122-T-348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修訂);20212121-T-348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2部分:汽車綜合小修及專項維修業戶(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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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 2021年8月23日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
8月2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規范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
公告稱,黨中央明確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保有量不斷增長,檢測服務需求日益旺盛,優化檢測項目設計、規范車輛檢測收費成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深圳市、杭州市、濟南市、武漢市、長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個城市機動車檢測收費情況進行了抽查,發現部分城市在純電動汽車檢測收費中不列明具體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將不應收取的“尾氣檢測費”打包進年檢費一并收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規范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維護機動車檢測服務市場秩序,減輕群眾負擔,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機動車檢測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規范價格收費行為。對于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服務,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者捆綁銷售。對機動車檢測不區分環保檢測、安全檢測等具體服務項目,采取打包收費、“一口價”等收費形式的,屬于捆綁銷售,違反明碼標價相關規定。
二、各機動車檢測機構要根據新能源汽車結構特點,設立真實合理的檢測收費項目,列明服務內容,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不得就未真實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
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檢測檢驗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哄抬價格、串通漲價、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四、行業協會要加大指導力度,發揮好政策宣傳、溝通協作、指導引導作用,強化行業自律。
五、鼓勵和支持群眾積極監督價格違法行為,及時通過全國12315平臺或者熱線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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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8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稱,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的質量,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總則、梯次利用企業要求、梯次產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監督管理、附則共六個方面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2021年8月19日)起30日后實施。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辦法》提出,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辦法》提出,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余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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