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8月22日)
l 關于《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l 關于公布第3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l 關于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項目名單的公示 l 關于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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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1年8月17日 來源: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行業發展部 |
8月17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網站公布“關于《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試行版)》的有關規定,《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團體標準的13個部分及編制說明已完成,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日期為2021年9月12日。
換電模式的純電動乘用車在換電站普及之后將會被廣泛應用于市場。
推廣共享換電,其一是國家戰略需求,在車電分離的趨勢下,在提升動力電池安全性和循環利用的大背景下,需要戰略層面的引導,給市場放量;其二是讓車企擺脫電池這個“重資產”,將重心放在研發換電版車型上,乃至換電部分OEM,自身放在整車輕量化和換電機構適配性上,提升整車效能的同時,讓更多車企投身換電供給端,促進新能源單車技術轉型;其三是讓電網公司、電池企業、換電OEM、能源運營商等充分探究產業協作,深挖動力電池全產業鏈的價值能力,促進全產業鏈實現價值升級,共謀共創。為了引導行業發展,迫切需要制定《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團體標準分為引言和12 個標準部分,分別規定了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的相關規范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動乘用車的共享換電站的建設所參考的規范與要求。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1 部分:引言》對換電行業國內外標準現狀、換電模式的經濟和社會意義、共享換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共享換電站的關鍵部件、共享換電站的關鍵技術、共享換電的關鍵步驟和共享換電站發展的關鍵階段進行了說明。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2 部分:換電平臺和裝置技術要求》規定了純電動乘用車M1 類車型共享換電站換電平臺的組成以及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性要求、試驗方法等。適用于純電動乘用車M1 類車型共享換電站換電平臺,其他類型的換電站也可參考使用。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3 部分:換電電池包通信協議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換電電池包組(以下簡稱電池包組)基于控制器局域網(CAN)的通信物理層、數據鏈路層、應用層的定義。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4 部分:車輛識別系統要求》規定了純電動乘用車M1 類車型共享換電站車輛識別系統的組成以及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性要求、試驗方法等。適用于純電動乘用車M1 類車型共享換電站車輛識別系統,其他類型的換電站也可參考使用。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5 部分:電池包技術要求》規定了底盤式換電純電動乘用車換電電池包規格及尺寸要求,適用于底盤式換電純電動乘用車換電電池包。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6 部分:換電機構技術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或簡稱車輛)共享換電站電池包車端換電機構的技術要求,適用于進行換電的M1 類純電動汽車。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7 部分:電連接器技術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電連接器技術要求以及標識、包裝、運輸和存儲的要求,描述了電連接器的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適用于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電連接器。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8 部分:液冷連接器技術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共享換電電池箱液冷連接器的技術要求,描述了換電電池箱液冷連接器的試驗方法,適用于電動汽車共享換電電池箱液冷連接器。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9 部分:充電設備、搬運設備、電池倉儲系統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的充電設備、搬運設備、電池包存放周轉貨架系統和換電站內動力電池系統維護和儲存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其他類型換電站可參照使用。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10 部分:數據安全管理,風險預警分析技術要求》規定了電動乘用車換電過程中的數據上傳,包括換電站登入、準備換電(換電握手)、換電過程、換電后電池補能過程、換電后電池置放過程等5 個過程中換電站和電池采集和上傳的數據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11 部分:安全防護及應急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的安全防護及應急措施規定及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其他類型換電站可參照使用。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12 部分:換電站規劃布局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的安全防護及應急措施規定及試驗方法,適用于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其他類型換電站可參照使用。本部分主要對設備防護、人員防護、場地防護和車輛防護及應急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電動乘用車共享換電站建設規范-第13 部分:換電站標識、安全運營、設備運輸和安裝要求》規定了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的標識、安全運營、設備運輸和安裝的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電動汽車共享換電站,其他類型換電站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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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3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2021年8月1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8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公布第3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178.1—2018)落實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第3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已通過技術審查和公示,現予以發布。
列入附件《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34批)》的達標車型共5688款。其中,客車達標車型171款;乘用車達標車型(多用途乘用車)32款;載貨汽車達標車型3531款;牽引車輛達標車型435款;掛車達標車型151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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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項目名單的公示 2021年8月2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管理局 |
8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管理局公布《關于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項目名單的公示》。
公示稱,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網安函〔2021〕148號),經組織開展評審核驗,現將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項目名單予以公示。
公示時間: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9月1日。
附件《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項目公示名單》共有61個項目。其中由汽車生產企業牽頭的項目有以下5個項目: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牽頭的“中國一汽基于商用密碼算法的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應用項目”項目;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牽頭的“智能重卡車聯網身份認證與多場景安全信任體系的應用項目”項目;奇瑞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牽頭的“”項目;廈門金龍聯合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牽頭的“智能網聯車路協同商用車車路安全通信示范驗證與應用項目”項目;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牽頭的“長安汽車車云通信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體系建設項目”項目。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2021年6月8日印發的《關于開展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工作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遴選符合要求的項目開展試點工作。試點牽頭單位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和計劃,開展技術驗證和聯調測試,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項目任務。
試點目標是:試點單位研發建立身份認證、安全加固等技術能力,支持各類車與設備通信場景下的身份認證、數據機密性和完整性保護,構建車與設備通信安全保障能力。
申報主體包括: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汽車生產企業、電子零部件企業、網絡安全企業、商用密碼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科研院所,以及網絡安全創新應用先進示范區、國家級車聯網先導區、國家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基地)、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能網聯汽車協同發展試點城市等的建設運營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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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令 2021年8月20日 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8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站公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五部委“關于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令”
第7號令稱,《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已經2021年7月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共十九條。
隨著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汽車產業加速融合,智能汽車產業、車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以自動輔助駕駛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日益普及,汽車數據處理能力日益增強,暴露出的汽車數據安全問題和風險隱患日益突出。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領域出臺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的責任和義務,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是防范化解汽車數據安全風險、保障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的需要,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規定》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車內處理”、“默認不收集”、“精度范圍適用”、“脫敏處理”等數據處理原則,減少對汽車數據的無序收集和違規濫用。
《規定》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個人相關信息,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汽車數據處理者還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滿足限定處理目的、提示收集狀態、終止收集等具體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其他要求。汽車數據處理者具有增強行車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紋、聲紋、人臉、心律等生物識別特征信息。
《規定》強調,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重要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依法在境內存儲的規定,加強重要數據安全保護;落實風險評估報告制度要求,積極防范數據安全風險;落實年度報告制度要求,按時主動報送年度汽車數據安全管理情況。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評估結論違規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并在年度報告中補充報告相關情況。
《規定》提出,國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包括開展數據安全評估、數據出境事項抽查核驗、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平臺建設等工作。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有關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