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8月15日)
l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l 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7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九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五批)的公告 l 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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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2021年8月1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
8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布“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批)擬發布內容的公示”。
公示稱,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的有關要求,現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批)擬發布內容予以公示,請社會各界監督,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或通過網上意見征求系統反饋意見。
申報本批《公告》新產品的汽車、摩托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共計731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572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58戶、三輪汽車生產企1戶。以上企業申報的新產品共計2647個,其中汽車產品2336個、摩托車產品307個、三輪汽車產品4個。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共有130戶企業的308個型號,其中純電動產品共107戶企業266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8戶企業12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15戶企業30個型號。
申報本批《公告》變更擴展的汽車、摩托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共計703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600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02戶、三輪汽車生產企業1戶。以上企業申報的變更擴展共計6362個,其中汽車產品6103個、摩托車產品245個、三輪汽車產品1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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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7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九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五批)的公告 2021年8月1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8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7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九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五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7批)以及經商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九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五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6批)》第一部分新產品的企業有:汽車生產企業共110家、民營改裝車生產企業共513家、低速汽車生產企業3家。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7批)》的車型包括:一、新發布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185款;(二)其它新能源車型42款。二、變更擴展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58款;(二)其他新能源車型共6款。
列入附件3《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九批)》的車型共202款:
一、節能型汽車車型13款。即天然氣重型商用車13款。
二、新能源汽車車型189款。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10款,純電動商用車車型151款,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車型7款,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21款。
列入附件4《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五批)》的車型共270款。其中:一、純電動汽車車型235款。包括:乘用車車型53款,客車63款,貨車22款,專用車97款;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17款。包括:乘用車車型8款,客車車型4款,貨車車型4款,專用車車型1款;三、燃料電池汽車車型18款。包括:客車車型5款,貨車車型7款,專用車車型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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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 2021年8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8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
意見稱,為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等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意見》分為“總體要求、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規范軟件在線升級、加強產品管理、保障措施”共5個部分、11項內容,具體概括如下:
一是明確管理范圍、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見》明確管理范圍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車與X(車、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意見》明確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軟件升級、功能安全和預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
二是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能力。在強化數據安全管理能力方面,《意見》明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保護;建設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保數據持續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依法依規落實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數據安全事件報告等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內存儲,需要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在加強網絡安全保障能力方面,企業應當建立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具備保障汽車電子電氣系統、組件和功能免受網絡威脅的技術措施,具備汽車網絡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安全缺陷和漏洞等發現和處置技術條件,確保車輛及其功能處于被保護的狀態,保障車輛安全運行;依法依規落實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和處置要求。
三是規范軟件在線升級。《意見》明確企業生產具有在線升級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建立與汽車產品及升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能力。企業實施在線升級活動前,應當確保汽車產品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升級涉及技術參數變更的,要求企業應提前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辦理變更手續。要求在線升級活動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明確未經審批,不得通過在線等軟件升級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車自動駕駛功能。
四是加強產品管理。《意見》提出企業生產具有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車輛功能及性能限制、駕駛員職責、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條件等信息。企業生產具有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的汽車產品的,還應采取脫手檢測等技術措施,保障駕駛員始終在執行相應的動態駕駛任務。企業生產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確保汽車產品至少滿足系統失效識別與安全響應、人機交互、數據記錄、過程保障和模擬仿真等測試驗證的要求。應當確保汽車產品具有安全、可靠的時空信息服務,鼓勵支持接受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信號。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意見》明確企業應當建立自查機制,發現產品存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在線升級安全、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依法依規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有關機構做好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技術審查等工作,各地主管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做好對《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加快推動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在線升級、駕駛輔助、自動駕駛等標準規范制修訂,并鼓勵第三方服務機構和企業加強相關測試驗證和檢驗檢測能力建設,不斷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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