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8月8日)
l 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l 關于發布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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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2021年8月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
8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意見稱,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的截至日期為2021年9月4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有關事項包括:
一、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要求
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大噸小標”、超載運輸隱患,減少小微型載客汽車非法改裝空間,自本通知實施起,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輕型貨車產品,增加貨廂材質、厚度、重量等參數信息;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參數信息。新申報產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產產品,除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外,還需滿足本通知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關于車輛結構、參數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公告;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術規范》其他要求的輕型貨車在產產品,給予生產過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過渡期滿后,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相關機構應立即停止接收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對本通知實施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庫存產品,生產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并隨附庫存清單以及生產企業關于該型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情況、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書面材料,經履行核實、公示等相關程序,可給予一定延期銷售期限。根據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進展的具體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修訂完善《技術規范》。
二、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循市場規則,合法守信進行生產經營,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切實擔負起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加強對車輛產品出廠前檢驗,確保批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確保批產產品與公告型式批準車型規格參數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產的貨車整車生產企業承擔委改產品安全質量、生產一致性完全責任,要制定辦法對委改企業加強管理,對委托改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一致性管理,保證委改產品參數與許可參數一致。生產企業應加強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在機動車制造完畢且檢驗合格后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合格證載明的信息應當與《公告》產品技術參數以及產品實際技術參數一致,不得銷售尚未傳送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機動車。嚴禁為同一機動車配發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嚴禁對檢驗不合格、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產品,生產企業應組織進行設計整改。經整改,確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復其產品生產及合格證傳送;無法滿足要求的,生產企業應主動注銷相關產品公告。
三、嚴把車輛產品檢驗機構產品檢測關
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車輛檢驗機構,要嚴把產品檢測關。在對申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不得降低檢驗標準,要嚴格執行檢驗樣品保留3個月的樣品追溯制度。對貨車產品,空載檢測要認真檢測產品整備質量,保存檢驗過程視頻,保證在車輛隨車工具齊全,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加裝、加注的條件下進行測量,要重點核驗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與申報車型總質量是否匹配;涉及滿載檢測的,要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載荷加裝照片,保存相關視頻;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當發現車型配置與總質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產企業制作使用“值班車廂(車斗)”送檢的車型,檢驗機構應及時停止檢驗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小微型載客汽車,靜態檢驗要重點查驗車輛座椅布置及車廂后部空間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不按上述要求進行產品檢驗、造成嚴重檢測質量事故的檢驗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停止采信其檢驗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提高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產品安全技術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地方主管部門重點圍繞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以問題為導向,以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交換和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車輛合格證信息比對制度,對在車輛注冊登記環節發現的“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快速預警、聯合處置,對確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暫停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公告》,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本《通知》發布實施后,如生產企業仍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產品、“一車雙證”等違規行為的,一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并責令企業收回違規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五、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管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等登記查驗,嚴格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范》、《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1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等規定和標準查驗車輛,對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公告》數據及合格證數據比對不一致的,不予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在辦理輕型貨車登記時,重點核對輕型貨車整備質量與檢驗合格報告、《公告》和合格證記載的整備質量數值,嚴禁為“大噸小標”車輛辦理登記;在辦理小微型載客汽車登記時,重點核對車輛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輪胎規格以及防抱制動系統(ABS)等安全裝置的配備。對發現外觀與《公告》明顯不符、安全裝置配備不齊全、輕型貨車整備質量存在嚴重違規嫌疑的,按規定開展現場調查。對調查確認違規生產的車輛,要詳細記錄違規機動車基本信息及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違規證據,通過信息系統上報違規機動車產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檢驗貨車整備質量、發動機型號、貨箱尺寸、輪胎以及客車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輪胎規格以及防抱制動系統(ABS)等項目,對與《公告》、國家標準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嚴格違規檢驗登記責任追究,對發現檢驗機構為“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一律依法處罰,提請有關部門撤銷資質認定證書;對車管所民警或工作人員為“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登記上牌的,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嚴格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對“大噸小標”貨車和非法改裝客車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交通事故的,一律落實“四個不放過”的要求,依法追究違規生產、銷售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六、推進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治理
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生產責任,對違規生產銷售的“大噸小標”輕型貨車,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或回收。對在用“大噸小標”輕型貨車符合中型貨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按照“安全標準不降、依規依標轉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生產企業組織重新整備轉改,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確認轉改車型型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變更車輛類型及質量參數申請,車輛經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重新審核確認的車輛型號參數辦理變更手續。優化城市配送貨車通行管理,鼓勵城市根據配送需求適當放寬限行噸位,避免簡單按照車輛號牌類型劃分通行權。試點推進城市配送貨車標準化車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標準化車型配送貨車給予通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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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公告 2021年8月6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8月6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關于發布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公告》。
公告稱,現發布《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其中,附件1《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與汽車行業相關。主要內容包括:范圍、產品種類、術語和定義、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檢驗結果告知、異議處理、復查、附則等共11章,以及附錄1原始記錄表、附錄2行業監督抽查檢測報告格式。
本規范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簡稱終端)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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