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8月1日)
l 關于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令 l 關于《“領跑者”標準評價要求 汽車用天然氣發動機》等2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l 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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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令 2021年7月27日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布“關于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令”。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3號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21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4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 經營者義務、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二條。為了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在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公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修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進一步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對經營者提出更加嚴格的三包責任要求;二是適應產業發展和消費升級需要,擴大家用汽車三包調整范圍;三是針對家用汽車三包工作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完善相關監管制度。
我國是汽車生產、銷售、使用大國。對每個家庭來講,汽車都是名副其實的“大件”商品,其質量問題往往成為消費者的揪心事。《汽車三包規定》的出臺,緊貼國家發展戰略,突出問題導向,積極回應近年來發生的汽車“三包”熱點事件,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對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推動我國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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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領跑者”標準評價要求 汽車用天然氣發動機》等2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1年7月27日 來源: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行業發展部 |
7月27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網站由行業發展部公布關于《“領跑者”標準評價要求 汽車用天然氣發動機》等2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試行版)》的有關規定,《“領跑者”標準評價要求 汽車用天然氣發動機》和《“領跑者”標準評價要求 先進駕駛輔助系統》2項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至日期為2021年8月21日。
《“領跑者”標準評價要求 汽車用天然氣發動機》的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評價指標體系、等級劃分共五個章節,以及附錄A(規范性)熱效率測試及計算方法;附錄B(規范性)升功率、升扭矩計算方法;附錄C(規范性)單位功率/凈質量比;附錄D(規范性)WHTC 循環碳排放試驗方法。
本文件規定了汽車用天然氣發動機“領跑者”標準評價的評價指標體系、等級劃分和試驗評價方法。本文件適用于M2、M3、N2、N3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1類汽車用天然氣單燃料發動機的“領跑者”標準評價。天然氣發動機生產企業可比照本文件聲明公開先進標準,本文件可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企業標準“領跑者”評估活動的參考標準。
《“領跑者”標準評價要求 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的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評價指標體系、等級劃分共五個章節,以及附錄A(規范性)自適應巡航系統(ACC)試驗方法;附錄B(規范性)車對車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 C2C)試驗方法;附錄C(規范性)乘行人與騎行者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 VRU)試驗方法;附錄D(規范性)智能泊車(IPA)試驗方法;附錄E(規范性)側向輔助系統車門開啟預警(DOW)試驗方法;附錄F(規范性)智能行車輔助(ICA)試驗方法;附錄G(規范性)駕駛員行為監測系統(DMS)試驗方法;附錄H(規范性)組合輔助駕駛系統試驗方法。
本文件規定了先進駕駛輔助系統“領跑者”標準評價的評價指標體系、等級劃分和試驗評價方法。本文件適用于M1類、N1類汽車先進駕駛輔助系統“領跑者”標準評價。汽車生產企業可比照本文件聲明公開先進標準,本文件可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企業標準“領跑者”評估活動的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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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2021年7月2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 |
7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通知稱,現將《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本《規范》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及附則等七個章節。
(一)總則。主要明確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測試區(場)的定義,將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范圍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并對省、市級相關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與工作機制進行了說明。
(二)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主要提出了測試主體的單位性質、業務范疇、事故賠償能力、測試評價規程、遠程監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規等八個方面要求,以及示范應用主體還需額外具備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運營業務能力等要求,參照校車駕駛人規定提出了駕駛人的基本要求,明確了乘用車、商用車和專用作業車的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操作模式以及數據記錄等要求。
(三)道路測試申請。要求測試主體在進行道路測試前,應進行充分的測試區(場)實車測試并符合相應標準規范和過程要求,測試主體應提供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提交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設計運行條件等12項相關材料,并可憑上述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測試主體需增加測試車輛或在異地測試的,可憑原相關材料及需額外補充的材料,向當地主管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四)示范應用申請。示范應用主體在進行示范應用前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區域進行一定時間或里程的道路測試,可憑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安全性自我聲明以及道路測試情況、示范應用方案、載人載貨說明等7項材料,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應用車輛的,需按規定提交必要性說明;到期的可根據要求重新申領。
(五)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主要明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測試及示范應用路段及區域選擇、發布相關信息、對測試情況進行動態評估;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須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并按照要求提交相關報告;駕駛人應處于車內能夠對車輛進行及時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時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六)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主要明確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每月上報交通事故情況,發生嚴重事故情況應在要求時間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事故情況上報三部門。
(七)附則。主要解釋了本規范中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設計運行范圍和設計運行條件定義。
為適應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進程,本《規范》對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示范應用,允許經過一定時間或里程道路測試、安全可靠的車輛開展載人載物示范應用;并將測試示范道路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
二是測試車輛范圍增加了專用作業車,以滿足無人清掃車等使用需求,對測試示范主體則增加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推動實現測試項目和標準規范的統一,明確在一個地方通過檢測后進行異地測試時對于通用項目不需重復檢測,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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