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工信部發布了《關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盡管《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將于2018年4月1日開始實施,但是針對2016~2017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仍提出了明確的抵償要求。
2016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的企業,可以使用2017年度自身產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或參照《積分辦法》規定的關聯企業間轉讓、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等方式于2017年度積分考核時抵償歸零。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不能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使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2013年度至2016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每向后結轉一次,均需乘以80%的比例,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以下為政策原文
關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提升乘用車節能水平,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市場化發展長效機制,2017年9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積分辦法》),將于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為 做好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乘用車企業2016年度、2017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實施核算。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確認后,發布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
三、2016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的企業,可以使用2017年度自身產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或參照《積分辦法》規定的關聯企業間轉讓、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等方式于2017年度積分考核時抵償歸零。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不能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使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四、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可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其中:
(一)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其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乘積。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應當以6.9升/百公里作為企業的目標值。
(二)企業使用2013年度至2016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抵償2016年度負積分的,按結轉至2016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數量作為可使用的積分數量;抵償2017年度負積分的,按結轉至2017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數量作為可使用的積分數量。2013年度至2016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每向后結轉一次,均需乘以80%的比例,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三)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五、本通知執行期間,如有相關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要求
一、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一)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其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二)對部分特殊企業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的說明
對于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生產量 2000 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 2000 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 應企業,如果其 2016 年度至 2017 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 較上一年度下降 6%以上的,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 時,其達標值乘以 160%;下降 3%以上不滿 6%的,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時,其達標值乘以 130%。
二、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企業該年度新能源汽車 積分實際值與達標值之差。
(二)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計算
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不對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進行考核,達標值按照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