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6月13日)
l 關于開展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工作的通知 l 關于印發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l 關于發布《燃料電池汽車測試規范》的通知 l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5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三批)的公告
|
關于開展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1年6月8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
6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和車聯網產業發展專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工作任務要求,加快推進車聯網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構建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體系,推動商用密碼應用,保障蜂窩車聯網(C-V2X)通信安全,現開展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工作。
通知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試點方向 包括:(1)車與云安全通信。面向車與云服務平臺通信場景,建立車云通信安全信任體系;(2)車與車安全通信。面向車與車直連通信場景,建立車車通信安全信任體系;(3)車與路安全通信。面向車與路側設施直連通信場景,建立車路通信安全信任體系;(4)車與設備安全通信。面向車與設備通信場景,建立車與設備通信安全信任體系。
上述試點方向均分別提出了技術要求、應用場景和試點目標。
二、試點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汽車生產企業、電子零部件企業、網絡安全企業、商用密碼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科研院所,以及網絡安全創新應用先進示范區、國家級車聯網先導區、國家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基地)、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能網聯汽車協同發展試點城市等的建設運營單位等。
(二)申報資格。由具備車聯網身份認證管理和運營能力的單位作為牽頭單位,聯合相關產業鏈主體(牽頭單位1家,聯合單位不超過10家)聯合進行申報。申報主體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好的技術研發和融合創新能力。單一申報主體牽頭的試點項目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個。
(三)技術要求。試點項目符合《基于LTE的車聯網通信技術 安全總體技術要求》《基于LTE的車聯網無線通信技術 安全證書管理系統技術要求》《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密碼應用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術 公鑰基礎設施 數字證書格式》《信息安全技術 證書認證系統密碼及相關安全技術》《車聯網無線通信安全技術指南》《車聯網信息服務平臺安全防護技術要求》《車聯網信息服務 數據安全技術要求》《車聯網信息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要求》等要求。試點項目不涉及需要第三方認證的電子認證服務。
(四)安全保障。試點單位要落實網絡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完善企業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參與試點相關整車及關鍵部件、車聯網平臺、車聯網APP、數據和用戶個人信息,在防攻擊、防病毒、防入侵、防控制、防竊取等方面落實網絡安全防護要求。涉及商用密碼應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有關要求,加強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和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可進行推薦。
三、工作流程 (一)申報方式。申報主體于2021年7月8日前將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試點申報書一式三份及電子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管理局)。由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和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推薦的申報主體,申報書需加蓋推薦單位印章。
(二)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遴選符合要求的項目開展試點工作。試點牽頭單位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和計劃,開展技術驗證和聯調測試,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項目任務。試點牽頭單位建立工作機制,加強組織協調,有序推進試點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和試點推薦單位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并組織對試點項目進行評價。
(三)支撐保障。成立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工作專家委員會,為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工業互聯網研究院、國家工業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國汽(北京)智能網聯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通信學會、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車載信息服務產業應用聯盟等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試點支撐工作。
(四)退出程序。試點單位因自身原因決定終止試點工作的,提出退出申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管理局)批準后啟動試點退出。試點單位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經營服務出現重大問題、造成重大網絡安全事件、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取消其試點資格。退出試點的單位,需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五)試點總結。試點牽頭單位會同參與單位對試點情況、主要做法、經驗成效、存在的問題、車聯網身份認證管理規范和流程建議等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于2022年6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管理局)及試點推薦單位。
|
關于印發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 |
6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現將《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要求、試點內容、組織實施與管理、保障措施共四個方面。
主要目標:通過試點工作,樹立一批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標桿企業,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實施模式。到2023年,報廢汽車規范回收水平顯著提升,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汽車生產企業為責任主體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模式;報廢汽車再生資源利用水平穩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75%;汽車綠色供應鏈體系構建完備,汽車可回收利用率達到95%,重點部件的再生原料利用比例不低于5%。
試點內容包括:建立回收體系、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加強信息公開共四項。
組織實施與管理:(一)產品范圍。本次試點產品為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汽車產品。(二)試點期限。本次試點期限為2年。(三)申報條件。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體進行申報。鼓勵汽車生產企業與其關聯企業結合優勢聯合申報,或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聯合申報,實現資源共享。(四)工作程序。試點工作分為確定試點企業、組織實施、階段評估、驗收和總結推廣四個階段。
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汽車生產企業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企業內部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分工,扎實推進試點任務落實,確保試點目標按期完成。(二)強化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現有政策對試點企業技術及模式創新的支持力度,積極支持試點企業申請獲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試點項目中符合國家及地方配套優惠政策的,可積極申請。(三)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圍繞綠色生產、回收利用、信息公開等領域,加快建立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配套標準體系,充分發揮標準的基礎性和引導性作用。(四)加強宣傳和培訓。充分發揮媒體、行業協會、社會公益組織等作用,加強綠色理念宣傳,提升回用件、再制造件的市場認可度,為試點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
關于發布《燃料電池汽車測試規范》的通知 2021年6月1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6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發布《燃料電池汽車測試規范》的通知”。
通知稱,為規范燃料電池汽車檢測工作,支撐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經請示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現將《燃料電池汽車測試規范》發布。請各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在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中實施。
附件《燃料電池汽車測試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通用要求、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測試方法、燃料電池系統質量功率密度測試方法、燃料電池堆體積功率密度測試方法、燃料電池系統低溫冷起動測試方法、燃料電池汽車純氫續駛里程等共六個章節。
測試過程中采集數據的頻率應不低于5Hz,數據應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另有說明除外。
|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5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三批)的公告 2021年6月1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6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5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三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5批)以及經商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三批)和《撤銷<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型名單》、《撤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型名單》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44批)》第一部分新產品的企業有:汽車生產企業共114家、民營改裝車生產企業共525家、超限車生產企業共9家。上述企業的諸多新車型產品。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第5批)》的車型包括:一、新發布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134款;(二)其它新能源車型28款。二、變更擴展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61款;(二)其他新能源車型共5款。
列入附件3《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七批)》的車型共241款:
一、節能型汽車車型9款。即天然氣重型商用車9款。
二、新能源汽車車型232款。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10款,純電動商用車車型197款,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車型4款,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21款。
列入附件4《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四十三批)》的車型共152款。其中:一、純電動汽車車型138款。包括:乘用車車型16款,客車34款,貨車11款,專用車77款;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3款。即專用車車型3款;三、燃料電池汽車車型11款。包括:客車車型5款,貨車車型1款,專用車車型5款。
列入附件5“撤銷《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型名單” 中的車型共1869款
列入附件6“撤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型名單”中的車型共1086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