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7日-5月23日)
l 關于GB 30510-2018等四項標準整改確認的通知 l 關于規范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產品申報工作的通知 l 關于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的令 l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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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GB 30510-2018等四項標準整改確認的通知 2021年5月1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GB 30510-2018等四項標準整改確認的通知》。
通知稱,按照GB 30510-2018《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5083-2019《汽車座椅、座椅固定裝置及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GB 38262-2019《客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GB 18296-2019《汽車燃油箱及其安裝的安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企業新生產的相關車輛產品應符合標準要求。近期,裝備中心對《公告》內產品進行梳理,部分產品仍不符合標準要求(具體名單見附件,截至342批公告數據統計),請企業盡快按照標準要求安排整改工作,并及時申報。采用簡化申報的產品,企業應盡快協調相關底盤生產企業進行整改確認。
相關汽車生產企業應關注附件《未整改車型名單(截至第342批《公告》數據)》,按要求進行整改,確保2021年7月1日前新生產的產品符合四項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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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產品申報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8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5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網站公布《關于規范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產品申報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按照《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運發[2021]35號)的要求,現將規范《公告》產品準入相關申報工作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第345批《公告》起,新申請產品準入的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以下簡稱罐車),應在《公告》“其它”欄中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2008)填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準運介質的最大密度,不再填寫具體介質品名、項別。
對于已獲得型式批準的罐車車型,生產企業應在2021年7月1日前,通過變更擴展進行相關整改申報。
二、罐車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罐車的設計、制造及檢驗。對于罐車在運營使用環節中發生準運介質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對《公告》相關技術參數進行變更備案,保證罐車生產一致性。
三、相關罐車生產企業應在罐車設計文件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載明適裝介質;檢驗檢測機構在開展《公告》產品準入檢驗檢測工作時,應對罐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相關內容進行檢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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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的令 2021年5月2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5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布“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的第40號令”
第40號令稱,《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3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生態環境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管理部門與職責分工、與現有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的關系、信息收集途徑、關于召回條件、調查與認定規范、其他說明等七個方面。
《規定》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機動車排放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保護召回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中關于生產者或經營者排放召回的相關時限要求也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一致,保證整體召回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協調性?!兑幎ā访鞔_,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規定》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汽車產品缺陷調查與認定程序相比,雖然基本流程一致,但部分環節增加了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聯合開展的要求。
由于排放召回單車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車安全召回,因此《規定》的實施短期內會給部分機動車企業,尤其是給排放技術水平較低的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和品牌壓力。但從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規定》會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為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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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 2021年5月2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
5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公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推進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加快停車設施提質增效、強化資金用地等政策保障、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完善停車管理法治保障、加強組織領導等七個方面共二十二項具體要求。
《意見》確定的主要目標是:到2025年,全國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社會資本廣泛參與,信息技術與停車產業深度融合,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車規范有序,依法治理、社會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區、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停車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給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車系統全面建成,為現代城市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意見》明確,做好城市停車普查,摸清停車資源底數,建立城市停車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科學編制城市停車規劃。有效保障基本停車需求,新建居住社區嚴格按照城市停車規劃和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位。鼓勵有條件的城市結合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老舊樓宇等改造,積極擴建新建停車設施。合理滿足出行停車需求,在學校、醫院、辦公樓、商業區、旅游景區等重點區域,結合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和周邊區域交通條件,區分不同時長停車需要,綜合采取資源共享、價格調節、臨時停車等措施,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適當控制公共交通發達區域停車設施建設規模。加強出行停車與公共交通有效銜接,鼓勵大中城市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建設“停車+換乘”(P+R)停車設施,支持公路客運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建設換乘停車設施,優化形成以公共交通為主的城市出行結構。統籌推進路內停車和停車設施收費電子化建設,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車、公交車等充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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