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4月4日)
l 關于對擬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告知的通知 l 關于發布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的公告 l 關于開展2021年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的通知 l 關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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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擬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告知的通知 2021年3月29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3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對擬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告知的通知》。
通知稱,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關于“特別公示”的相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情況開展梳理工作,參考依據為車輛生產企業上傳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數量。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我中心將對擬特別公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書面告知,請各有關車輛生產企業對相關情況進行認真核對、確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車輛生產企業可以提出申訴意見,并隨附相關佐證材料:
(一)在統計周期內(本次統計周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出口車等生產,其產品產量不少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關于特別公示相關產量要求的;或者原合格證統計數據存在錯誤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生產數據及銷售發票,有出口車的企業還應當提供相應加蓋海關印章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等證明材料。
(二)企業處于兼并重組、破產重整狀態,且在上一輪特別公示統計周期內沒有發生兼并重組、破產重整事項的。企業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兼并重組、破產重整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如加蓋雙方或多方公章的實質性重組協議、法院破產重整裁定書等)。
2、整車類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提供省級汽車生產主管部門證明文件;改裝類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地市級汽車生產主管部門證明文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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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的公告 2021年3月29日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
3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布《關于發布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的公告》。
公告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綜合分析研判產品質量安全形勢,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組織制定了《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現予以發布。
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綱要要求,圍繞全面實施質量強國戰略,堅持民生導向和問題導向,堅持生產與流通、線上與線下融合監管,更加突出民生消費產品和特殊人群用品,更加聚焦安全指標和關鍵性能指標。抽查計劃共包括137種產品,其中,電子電器產品36種,農業生產資料6種,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19種,電工及材料產品7種,機械及安防產品23種,日用及紡織品20種,耐用消費品14種,食品相關產品12種。
市場監管總局將按照抽查計劃認真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及時公布抽查結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在按計劃開展國家監督抽查的同時,市場監管總局也將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抽查內容,組織對計劃外的產品開展專項監督抽查。
列入《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137種)》的機械及安防產品(23種)。其中,車輛相關產品(10種)。包括:汽車用制動器襯片、汽車輪胎、制動軟管、汽車安全帶、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摩托車乘員頭盔、機動車輛制動液、發動機潤滑油、車用尿素水溶液、車用汽油清凈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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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21年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的通知 2021年3月3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
3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2021年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深入實施《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穩定增加汽車消費,促進農村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引導農村居民綠色出行,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支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決定聯合組織開展新一輪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主題 綠色、低碳、智能、安全——一步跨入“新”時代,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二、活動時間 2021年3月—2021年12月
三、組織形式 (一)活動委托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組織實施,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能源主管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二)在山西、吉林、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山東、江蘇、海南、四川和青島等地,選擇三四線城市、縣區舉辦若干場專場、巡展、企業活動。 (三)鼓勵參加下鄉活動的新能源汽車行業相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積極參與“雙品網購節”,支持企業與電商、互聯網平臺等合作舉辦網絡購車活動,通過網上促銷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費者購買。 (四)鼓勵各地出臺更多新能源汽車下鄉支持政策,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推動農村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參與下鄉活動企業研發更多質量可靠、先進適用車型,加大活動優惠力度,加強售后運維服務保障。 (五)通過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宣傳平臺、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自有及聯動媒體宣傳平臺、各企業傳播渠道等開展活動宣傳報道。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最受歡迎車型評選。
四、活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同,加強人員和經費保障,動員企業積極參與活動,確保各項活動順利進行取得實效。同時,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持節儉辦活動。 (二)做好安全保障。嚴格遵守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強安全防護,嚴防事故發生。要制定工作方案、安全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應急預案,細化措施、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三)注重輿論引導。運用新聞媒體、微博微信、廣播電視等渠道,開展活動全過程全覆蓋宣傳引導,加大新能源汽車科普宣傳力度,加強活動前預熱宣傳,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列入附件《參與活動企業及車型》有: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S2、E1、E2、E3、全新元EV360、元EV535、全新秦EV) 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宏光MINI EV、寶駿E100、寶駿E200、五菱榮光電動車、新寶駿E300、新寶駿E300Plus)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汽榮威Ei5、科萊威)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歐拉IQ、歐拉R1、歐拉白貓)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淮IEV6E)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螞蟻EQ1、開瑞K60EV、開瑞優優EV、開瑞優勁EV) 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奔奔E-star、歐尚A600EV、歐尚尼歐、長安睿行EM80、長安之星9EV、長安跨越X1EV、長安跨越V5EV、CS15 E-pro) 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楓葉30X、帝豪EV500、帝豪Gse、帝豪EV Pro、吉利遠程E5L) 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威爾馬斯特EX5) 浙江合眾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哪吒N01) 北京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汽新能源EC3) 東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風神E70、啟辰D60EV、風行S50EV、菱智M5EV) 浙江零跑科技有限公司(T03) 國機智駿汽車有限公司(國機智駿GC1) 云度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云度π1、云度π3) 江西江鈴集團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新能源EV3) 江蘇吉麥新能源有限公司(凌寶BOX) 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新海獅EV、好運一號EV、T50EV) |
關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1年3月31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3月31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體系,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我部起草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5月1日。
修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管理決策部署,加強安全生產治理的具體行動;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舉措;是統籌行業管理政策,提升行業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是對標國際先進做法,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基礎保障。
2019年11月,交通運輸部聯合相關部門發布了聯合部令《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界定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等參與方責任,明確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六部門監管職責。同時,我部還部署推進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及運單電子化工作,修訂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目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部分制度與上述部門規章有待進一步加強銜接,相關管理政策也有待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中進行固化。為統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政策,強化制度協同,實現“多規融合”,加快提升行業治理能力,亟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修訂后,包括總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專用車輛設備管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個部分。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規章名稱。為規范相關文字表述,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名稱保持一致,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修改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二)總則。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危險貨物的定義,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中的定義保持一致。二是修改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范圍,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保持一致。三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和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精神,明確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綜合行政執法職能和道路運輸事務性工作的承擔部門。
(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一是完善了企業準入管理。明確了常壓罐式車輛的罐體應當經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增加了停車場地必要設施設備配備要求,完善了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要求,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資產規模,風險管控能力及事故賠付能力等確定企業經營范圍。二是完善了車輛準入管理。進一步明確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罐式車輛罐體技術要求;將擬投入車輛、設備的承諾期限由1年縮減為180天;將車輛結構類型、罐式車輛適裝介質等納入《道路運輸證》標注內容;增加了車輛應當配備智能視頻監控裝置的要求。三是完善了從業人員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增加了罐式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單獨標注要求;增加了兩類關鍵人員的考核要求。
(四)專用車輛、設備管理。一是完善了危貨車輛審驗制度。增加了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配備,以及罐體檢驗合格證書等車輛審驗要求。二是完善了危貨車輛、設備管理制度。增加了車輛、設備選型及維護要求,完善了爆炸品、強腐蝕性、劇毒化學品危險貨物車輛貨物配載限制要求。三是完善了企業日常車輛和罐體安全檢查制度。進一步明確了車輛、罐體在使用環節的安全檢查內容、檢查頻次、檢查記錄的保存期限要求。
(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一是刪除了與既有規章重復的內容。刪除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重復的托運人義務、包裝物容器檢查記錄、超限超載、道路通行管理、停車及報告、裝卸作業要求等內容;刪除了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規定》重復的車輛動態監控及數據保存等內容。二是增加了兩類人員考核要求。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安全考核合格。三是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將企業調度人員納入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從業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定期安全教育要求。四是健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管理制度。細化了貨物混合裝運要求、應急器材配備、應急救援演練頻次要求,建立了事件分析報告制度,優化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放管理。五是調整了企業安全監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對運輸企業和異地經營車輛的監管,細化了運單制作及使用要求、運單數據接入要求,刪除了企業異地經營強制備案、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六是針對危險貨物國際道路運輸,增設了安全咨詢顧問制度。
(六)監督檢查。一是完善了監督檢查制度。新增常態化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定期監督檢查計劃,并可聘請專家參與監督檢查工作。二是建立路檢及戶檢清單制度。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檢路查清單、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清單。三是建立監管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制度。根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特點,明確監管執法人員入職培訓和復訓要求。四是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按照安全運營考核等級結果,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七)法律責任。一是針對本規定的管理規范,全面設定相應的罰則。二是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處罰和退出機制,明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吊銷的情形。三是增設企業不落實主體責任的處罰條款。
(八)附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和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精神,明確了縣級以上負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事務性工作的機構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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