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3日)
l 關于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 l 關于發布《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的公告 l 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9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13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二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八批)的公告 l 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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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 2020年12月30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2月30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關于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
意見稱,為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推動《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深入實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創新驅動在交通強國建設中的第一動力作用,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支撐,以典型場景應用示范為先導,以政策和標準為保障,堅持鼓勵創新、多元發展、試點先行、確保安全的原則,加快推動自動駕駛技術在我國道路交通運輸中發展應用,全面提升交通運輸現代化水平,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高品質出行需求,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支撐。
二、發展目標 到2025年,自動駕駛基礎理論研究取得積極進展,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車路協同等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和測試驗證取得重要突破;出臺一批自動駕駛方面的基礎性、關鍵性標準;建成一批國家級自動駕駛測試基地和先導應用示范工程,在部分場景實現規模化應用,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落地。
三、主要任務 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十二項具體任務。一是加強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加快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完善測試評價方法和測試技術體系,研究混行交通監測和管控方法,持續推進行業科研能力建設。二是提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加強基礎設施智能化發展規劃研究,有序推進基礎設施智能化建設。三是推動自動駕駛技術試點和示范應用。支持開展自動駕駛載貨運輸服務,穩步推動自動駕駛客運出行服務,鼓勵自動駕駛新業態發展。四是健全適應自動駕駛的支撐體系。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加快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持續推進標準規范體系建設。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交通運輸部將加強統籌協調,持續優化政策和機制。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強化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明確本地區促進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目標及路徑,充分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積極性。二是開展試點示范。交通運輸部將加大指導和支持力度,結合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選擇條件成熟的區域或典型場景,組織實施自動駕駛先導應用示范工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試點示范,探索形成自動駕駛技術行業應用方案。三是營造良好氛圍。鼓勵產、學、研、用各方加強技術、管理、標準、倫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國際合作。注重宣傳引導,加強自動駕駛科普工作,強化自動駕駛安全文化建設,為自動駕駛科學有序發展營造良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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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 |
12月30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的公告”。
公告稱,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I/M制度),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了《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數據交換規范、數據格式及約束條件、接口要求共五章。
本規范規定了汽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稱I站)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以下稱M站)之間的數據交換流程、數據交換內容、數據交換格式和數據交換接口等相關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實施中,I站和M站通過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和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機動車維護修理數據的交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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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9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13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二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八批)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9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13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二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八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9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13批)以及經商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二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八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9批)第一部分新產品的企業有:汽車生產企業共113家、民營改裝車生產企業共359家、超限車生產企業共6家、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2家。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13批)》的車型包括:一、新發布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141款;(二)其它新車型34款。二、變更擴展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36款;(二)其他新能源車型共7款。
列入附件3《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二批)》的車型共127款: 一、節能型汽車車型(汽、柴油輕型貨車)1款。 二、新能源汽車車型款。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12款,純電動商用車車型96款,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車型4款,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14款。
列入附件4《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八批)》的車型共163款。其中:一、純電動汽車車型131款。包括:乘用車車型32款,客車43款,貨車8款,專用車48款;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16款。包括:乘用車車型12款,客車車型2款,專用車車型2款;三、燃料電池汽車車型16款。包括:客車車型12款,貨車車型2款,專用車車型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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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 來源: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
12月31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通知稱,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保持技術指標門檻穩定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1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1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20%;為推動公共交通等領域車輛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10%。為加快推動公共交通行業轉型升級,地方可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
二、做好測試工況切換銜接,實現新老標準平穩過渡 2021年,我國新能源汽車試驗方法標準將更新。新標準發布實施前,按照老標準進行檢測的產品,只要符合補貼政策技術門檻要求,均可按規定享受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準下的補貼技術要求,有條件的等效全電續駛里程應不低于43公里;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小于65%,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于同整備質量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25%。其他新能源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準下的技術要求,適用財建〔2020〕86號文件規定。
三、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市場化長效機制 落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缺陷調查及主動召回。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門行政處理處罰的,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不主動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的,視程度予以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暫緩或取消財政補貼等措施。推動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監管機制,強化對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運營、報廢等全流程監管,對于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開展跨部門聯合調查。進一步加強購置補貼審核,提高重點關注企業現場審核比例。落實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車積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制度,承接購置補貼有序退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化發展。
四、切實防止重復建設,推動提高產業集中度 加強汽車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嚴控增量、優化存量,嚴格執行新建企業和擴大產能項目等規范要求。加大僵尸企業退出力度,鼓勵優勢企業兼并重組、做大做強,堅決遏制新能源汽車盲目投資、違規建設等亂象,推動產業向產能利用充分、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和企業聚集,不斷提高產能利用率和產業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購置補貼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
本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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