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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01221
發布時間:2020-12-21 16:51:37    瀏覽量:1656次    

                                       (20201214-1220)

l  關于調整甲醇汽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

l  關于進一步做好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l  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l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39批)擬發布內容的補充公示

 

關于調整甲醇汽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

20201214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12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調整甲醇汽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

 

通知稱,按照《八部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等規定,現將滿足國六排放標準的甲醇汽車申報產品準入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產品申報要求

 

1、企業選擇對應的車型類別進行甲醇汽車產品申報,產品名稱應包括“甲醇”。甲醇汽車產品應滿足《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審查要求》(2019年第1號公告)、《八部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等相關要求。

 

2、甲醇汽車按照《八部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和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的要求進行“甲醇、甲醛排放”檢驗項目測試,不再執行原J3“甲醛排放”項目。

 

3、甲醇汽車的蒸發污染物排放(和加油污染物排放)按照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結合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或GB14763-2005《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收集法)》等標準進行檢驗。

 

4、車輛按照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或GB17691-2018《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進行排放耐久性試驗時,需要同時進行J2“耐久性試驗燃料系統、排氣系統檢查”項目檢驗;通過標準推薦的劣化系數進行排放耐久符合性認定時,不再進行J2項目檢驗。

 

二、重型發動機系族申報要求

 

甲醇燃料發動機按照GB17691-2018要求進行發動機系族的申報和判定。

 

關于進一步做好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01214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1214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有關部署要求,切實做好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以下稱為輕型貨車) “放管服”改革工作,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安全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

 

《通知》的有關事項主要包括:

 

一、切實轉變輕型貨車運輸管理方式。完善輕型貨車運輸事中事后監管舉措,進一步規范輕型貨車從事冷鏈物流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的經營行為,不斷提升輕型貨車運輸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加強重點領域輕型貨車運輸監管。進一步依法規范對使用輕型貨車從事冷藏保鮮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準入管理,強化對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

 

三、嚴格落實零擔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對于未實行受理環節抽檢抽查、運輸禁止運輸的物品、未實行托運人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等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四、引導提升輕型貨車運輸服務效能。對于符合標準的新能源配送車輛給予通行便利。同時,要引導輕型貨車配送企業加快發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統一配送等先進運輸組織模式,推廣車用起重尾板、托盤等集裝化單元,提升運輸裝載效率。

 

五、做好城鄉物流配送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按照《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要求,加強對使用輕型貨車從事運營的實際承運人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評價、激勵獎懲等方式,督促其規范運輸行為。同時,要鼓勵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城鄉物流配送市場的監測分析,指導城鄉物流配送經營者科學決策,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20201214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12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現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車型,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

 

二、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需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

 

三、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信息采集表》。

(二)車輛照片及固定裝置布置簡圖。照片及簡圖應當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照片及資料掃描圖片要求》。

(三)證明進口車輛合法進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車輛一致性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五、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目錄》中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

 

六、已經列入《目錄》或《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七、《目錄》或《清單》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車輛,申請人可以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機關按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傳輸信息、辦理免稅手續。

 

八、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相關變化,適時調整《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

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

 

九、納稅人在202012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在202111日后繼續依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202111()后購置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稅務機關對20201231日之前申報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編列下發最后一期《免稅圖冊》后,不再更新《免稅圖冊》。

 

十、納稅人在202012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在202111日后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十一、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發現申請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列入《目錄》的車型,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違規車型從《目錄》中撤銷,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11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車輛購置稅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目錄》同日生效。

 

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39批)擬發布內容的補充公示

2020121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12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布“關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39批)擬發布內容的補充公示”。

 

公示稱,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的有關要求,現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339批)擬發布內容予以補充公示,請社會各界監督,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或通過網上意見征求系統反饋意見。

  

補充公示包括申報本批《公告》新產品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共計12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11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戶。以上企業申報的新產品共計13個,其中汽車產品12個、摩托車產品1個。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共有3戶企業的3個型號,其中純電動產品共3戶企業3個型號。 

 

補充公示包括申報本批《公告》變更擴展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共計178戶,其中汽車生產企業157戶、摩托車生產企業21戶。以上企業申報的變更擴展共計695個,其中汽車產品631個、摩托車產品6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