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11月8日)
l 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l 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26批)公示 l 關于《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l 公開征集對《5G語音業務總體技術要求》等750項行業標準、《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通用功能要求》等30項國家標準和113項行業標準外文版計劃項目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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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2020年11月2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
11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通知稱,《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主要內容包括發展趨勢、總體部署、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構建新型產業生態、推動產業融合發展、完善基礎設施體系、深化開放合作、保障措施等共八個章節。該《規劃》的出臺,是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后,我國關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又一綱領性文件,對產業未來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規劃》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新發展理念,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電動化、網聯化、智能化發展方向,以融合創新為重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優化產業發展環境,推動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汽車強國。
《規劃》提出,到2025年,純電動乘用車新車平均電耗降至12.0千瓦時/百公里,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限定區域和特定場景商業化應用。到2035年,純電動汽車成為新銷售車輛的主流,公共領域用車全面電動化,燃料電池汽車實現商業化應用,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有效促進節能減排水平和社會運行效率的提升。
《規劃》部署了5項戰略任務:一是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堅持整車和零部件并重,強化整車集成技術創新,提升動力電池、新一代車用電機等關鍵零部件的產業基礎能力,推動電動化與網聯化、智能化技術互融協同發展。二是構建新型產業生態。以生態主導型企業為龍頭,加快車用操作系統開發應用,建設動力電池高效循環利用體系,強化質量安全保障,推動形成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產業生態。三是推動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新能源汽車與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全面深度融合,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交通體系和城市智能化水平提升,構建產業協同發展新格局。四是完善基礎設施體系。加快推動充換電、加氫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互聯互通水平,鼓勵商業模式創新,營造良好使用環境。五是深化開放合作。踐行開放融通、互利共贏的合作觀,深化研發設計、貿易投資、技術標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規劃》要求,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優勝劣汰,支持優勢企業兼并重組、做大做強,進一步提高產業集中度。落實新能源汽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優化分類交通管理及金融服務等措施,對作為公共設施的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給予新能源汽車停車、充電等優惠政策。2021年起,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公共領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
《規劃》強調,要充分發揮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地方協調機制作用,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部門任務分工,抓緊抓實抓細規劃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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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26批)公示 2020年11月2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1月2日,交通運輸部公布《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26批)公示》。
公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1094—2016)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JT/T1178.1—2018)落實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2018)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對通過技術審查的《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26批)》車型進行公示(詳見附件),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列入附件《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26批:公示)》的車型共3091款。其中,客車車型57款、乘用車(多用途乘用車和燃料電池多用途乘用車)車型6款、載貨汽車車型1938款、牽引車輛車型415款、掛車車型67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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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0年11月2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1月2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道路運輸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我部起草了《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2日。
《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道路運輸經營(客運、貨運、出租汽車、共同規定)、道路運輸相關業務(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從業人員管理、汽車租賃)、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八個章節一百八十六條。
此次修訂《道路運輸條例》總體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強化安全管理,推動新舊業態融合發展,加快行業轉型升級。
《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保持現行條例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新增“安全管理”一章以及“出租汽車經營”和“汽車租賃”各一節。共8章186條(較之現行《道路運輸條例》增加103條),分別是總則、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優化行政審批管理。一是精簡審批事項,取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以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二是簡化審批流程,對普通貨物運輸、道路運輸客運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三是縮短審批時限,明確將行政許可審批時限統一縮減為10日。(第十一條、二十九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五十一條、七十四條、八十八條、一百一十二條)
(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創新動態監管手段,明確重點營運車輛配備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裝置,加強對車輛與駕駛員的安全動態監控;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違法行為實施累積記分制度等。二是完善監督管理和處罰措施,明確對實施告知承諾的經營者進行實地檢查,以確保承諾事項落實到位;區分主體和情節嚴重程度,分類別設置具體處罰措施,對網約車等網絡平臺經營者設置了較大額度的罰金等。(第三十一條、七十四條、一百二十三條、一百三十三條、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九條、一百五十二條)
(三)系統規范新業態發展。一是規范網絡平臺貨運經營,明確以無車承運人身份從事貨運經營活動的網絡平臺,具備承運人屬性,并對其備案條件、行為規范、法律責任予以了系統規定。二是規范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行為,考慮到網絡平臺參與客運經營活動的方式不具承運人屬性,因此對相應的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行為和客運定制服務予以了明確和規范。(第二十二日條至二十七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四十三至四十七條、一百八十一條)
(四)突出安全管理。一是完善主管部門安全監管手段,明確在審查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時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明確建立道路運輸相關從業人員安全背景核查制度。二是強化客運安全管理,明確使用中型及以上客車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三是完善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入門要求,明確對危險貨物實施分類許可管理。四是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管理,針對“兩客一危”駕駛員開展強制性培訓等。(第九條、十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五十四條、一百三十七條)
(五)深化管理體制改革。落實中央有關改革精神與要求,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行政許可等行政管理職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履行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第八條等)
(六)增加農村客運相關內容。明確農村客運具有公益屬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對農村客運予以扶持,推進農村客運發展。(第十二條)
(七)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制度。將出租汽車經營納入條例調整范疇,明確出租汽車經營包括巡游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為保持現行制度平穩過渡,條例基本平移現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經營車輛、從業人員的準入條件、行為規范等予以明確。(第二章第三節)
(八)系統規范汽車租賃業。將汽車租賃經營納入條例調整范圍,明確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備案管理,并規定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的,應當遵守道路運輸經營的有關規定。(第三章第四節)
(九)強化信用管理。結合管理實踐與基礎,建立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第一百三十九、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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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集對《5G語音業務總體技術要求》等750項行業標準、《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通用功能要求》等30項國家標準和113項行業標準外文版計劃項目的意見 2020年11月6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1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布“公開征集對《5G語音業務總體技術要求》等750項行業標準、《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通用功能要求》等30項國家標準和113項行業標準外文版計劃項目的意見”。
意見稱,根據標準化工作的總體安排,現將申請立項的《5G語音業務總體技術要求》等750項行業標準、《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通用功能要求》等30項國家標準和113項行業標準外文版計劃項目予以公示(見附件1、2、3),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5日。
上述征求意見的標準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標準有:
一、2020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項目計劃表。包括:面向車路協同的路側設備(RSU)運維管理平臺、基于邊緣計算的C-V2X跨域協同交互技術要求、基于LTE的車聯網無線通信技術 V2I基礎信息單播傳輸技術要求三個項目;
二、2020汽車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表。包括:1、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通用功能要求,2、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功能道路試驗方法及要求 第1部分:試驗環境要素及條件,3、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功能道路試驗方法及要求 第2部分:試驗方法,4、智能網聯汽車 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第1部分:單車道行駛控制,5、智能網聯汽車 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第2部分:多車道行駛控制,6、智能網聯汽車 數據通用要求 第1部分:分類及代碼,7、智能網聯汽車 數據通用要求 第2部分:數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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