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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00914
發布時間:2020-09-14 16:05:17    瀏覽量:1607次    

(202097-913)

l        關于做好2021年度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許可申報工作的通知

l        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

 

關于做好2021年度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許可申報工作的通知

202097  來源:商務部辦公廳

97日,商務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2021年度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許可申報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汽車、摩托車出口秩序,根據《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產發〔2012318號),現將2021年度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許可申報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申報材料

(一)汽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應提供:

1.填報完整的申請表;

2.境外銷售維修服務網點、境外工廠情況表;

3.境外銷售維修服務網點及海外設廠總體情況說明;

4. 全地形車生產企業提供有效的ISO9000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證書和獲得進口國的相關國際認證證明材料;

5.未申報2020年度出口資質的生產企業、申報等級提高的生產企業(如2020年為四類企業,2021年擬申報為三類企業)需提供境外銷售維修服務網點的證明材料。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提供:

1.本地區汽車和摩托車企業申報出口許可總體情況;

2.填報完整的企業情況匯總表;

3.邊境地區有關省、自治區推薦邊貿企業有關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薦邊貿企業的出口經營情況。

  

二、有關要求

(一)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敦促企業認真對照填表說明(附件9),如實準確填報相關信息。我部將對有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將取消從事汽車或摩托車出口資格。

(二)相關申報材料需報送紙質版1份。同時,以光盤形式報送申報材料電子版。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于930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汽車和摩托車企業出口許可申報材料匯總,并將相關材料報送至我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郵遞單請注明“汽車摩托車出口許可申報材料”字樣,附件3478及各企業申請材料的電子版打包發送至郵箱)。

 

 

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

202099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9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調整方案,會同公安部確定了交強險費率浮動系數的調整方案,現將有關調整內容予以公告。

 

《公告》調整內容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一是新責任限額方案內容,明確了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相比原來責任限額,除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不變外,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均有較大提高。

 

二是新費率浮動系數方案內容,明確了全國各地區的費率浮動系數方案由原來1類細分為5類,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通過引入5類費率浮動系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交強險賠付率在各地之間差異較大的問題,提高了部分地區較低水平的交強險賠付率。

 

三是規定了切換時間和過渡安排,明確了2020919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強險保單均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

 

新方案實行時間:上述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從2020919日零時起實行。截至2020919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20919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20919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該《公告》發布前的202094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機動車輛保險是與人民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險種,長期以來是財險領域第一大業務,社會關注度高。2019年我國車險承保機動車達2.6億輛,保費收入8189億元,占財險保費的63%。我國車險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高定價、高手續費、經營粗放、競爭失序、數據失真等問題比較突出,人民日益增長的車險保障需要與車險供給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

 

《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

 

一是市場決定,監管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車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監管對車險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改進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整治市場秩序力度,提高準備金等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二是健全機制,優化結構。加大車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為基礎的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優化條款責任,理順價格成本結構,科學厘定基準費率,引導市場費率更加合理,促進各險種各車型各區域車險價格與風險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進服務。不斷豐富車險產品,優化示范產品,支持差異化產品創新。規范險類險種,擴大保障范圍和保障額度,改進車險服務,提升車險經營效率和服務能力,提高消費者滿意度。

 

四是簡政放權,協調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穩步放開前端產品和服務準入,提升微觀主體自主能力和創新能力,增強市場活力。把有利于消費者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結合點,把握好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進市場穩定。

 

《指導意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目標,具體包括: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建立、保障責任優化、產品服務豐富、附加費用合理、市場體系健全、市場競爭有序、經營效益提升、車險高質量發展等。短期內將“降價、增保、提質”作為階段性目標。

 

《指導意見》于2020919日正式實施,預計改革實施后,短期內對于消費者可以做到“三個基本”,即“價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減,服務基本上只優不差”。屆時,消費者將真真切切感受到以下改革紅利。

 

一是交強險責任限額大幅提升。有責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二是商車險保險責任更加全面。新的機動車示范產品的車損險主險保險責任增加了機動車全車盜搶、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等保險責任,刪除了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刪除了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賠爭議的免責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

 

三是商車險產品更為豐富。增加了駕乘人員意外險產品,包括代送檢、道路救援、代駕服務、安全檢測等內容的車險增值服務特約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規范和豐富的車險產品及服務。

 

四是商車險價格更加科學合理。保險業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重新測算了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同時,商車險產品設定附加費用率的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車險產品費率與風險水平更加匹配。

 

五是車險產品市場化水平更高。逐步放開自主定價系數浮動范圍,第一步將自主定價系數范圍確定為[0.651.35],第二步適時完全放開自主定價系數的范圍。

 

六是無賠款優待系數進一步優化。改革實施后,商車險無賠款優待系數將考慮賠付記錄的范圍由前1年擴大到前3年,對于偶然賠付消費者的費率上調幅度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