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北京市科委發布了《關于調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的通知》,明確2017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標準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補貼,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以下為政策全文:
北京市科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委關于調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的通知
京科發〔2017〕25號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文件,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經報市政府批準,現就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關于《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
1.原第十條調整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統籌組織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2.原第十二條調整為:本市財政補助參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相關內容,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的50%確定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2017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如下,相關技術要求按照《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執行。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2017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標準
備注: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3.原第十七條新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及相關細則執行,如與國家政策不符,則以國家政策為準。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