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0日-7月26日)
l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8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三批)的公告 l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l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告》檢驗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l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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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8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三批)的公告 2020年7月20日 來源: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 |
7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發布“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8批)、《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三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4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8批)以及經商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七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三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4批)》第一部分新產品的企業有:汽車生產企業共128家、民營改裝車生產企業共447家、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2家。上述企業的諸多(詳見附件1)新車型產品。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8批)》的車型包括:一、新發布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332款;(二)符合《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4款;(三)其他新能源車型共86款。二、變更擴展車型:(一)符合《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產品技術要求的新能源車型共42款;(二)其他新能源車型共2款。
列入附件3《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七批)》的車型共213款:
一、節能型汽車車型17款。包括:乘用車車型1款,天然氣重型商用車車型13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車2款,客車車型1款;
二、新能源汽車車型196款。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10款,純電動商用車車型177款,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車型4款,燃料電池商用車車型5款。
列入附件4《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三批)》的車型共349款。其中:一、純電動汽車車型321款。包括:乘用車車型78款,客車158款,貨車15款,專用車170款;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18款。包括:乘用車車型12款,客車車型3款,專用車車型3款;三、燃料電池汽車車型10款。包括:客車車型7款,專用車車型2款,貨車車型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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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2020年7月21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7月21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征求《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函告稱,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相關要求,加快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I/M制度),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聯合起草了《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征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7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和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數據交換規范(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數據交換規范、數據格式及約束條件、接口要求等共五部分。
本規范規定了汽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I站”)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以下簡稱“M站”)之間的數據交換流程、數據交換內容、數據交換格式和數據交換接口的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在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實施中,I站和M站通過汽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和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機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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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告》檢驗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2日 來源:工信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7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告》檢驗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車輛產品檢驗檢測結果是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以下簡稱《公告》)的重要依據。為保障《公告》檢驗工作質量,保證檢驗結果客觀性、公正性、準確性,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告》檢驗檢測管理的工作部署,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誠信自律。
承擔《公告》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充分認識其檢驗工作對于保障車輛出行安全、保障車輛行業節能減排、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認識其所擔負的法律責任,堅守法律紅線和道德底線,在依法授權的檢驗范圍內科學、公正、誠信、獨立的開展車輛產品檢驗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法規,對檢驗結果負責。 檢驗機構應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自覺規范檢驗行為,誠實守信,不斷提升檢測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的行業風氣。檢驗機構應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擅自組織開展以商業營利為目的各類車輛檢測評比活動。
(二)完善內部管理,提升檢驗工作質量。
檢驗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體系,并有效實施。應加強對樣車、樣品的管理,建立完善樣車、樣品配置確認、登記、流轉、保存、退回等流程記錄,進一步強化樣車基本結構及配置參數的核實工作,杜絕無樣車出具檢驗報告或者不據實出具檢驗報告的行為,強化和落實樣車保管和追溯制度,按《公告》管理要求保證檢驗樣品的可追溯性。 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產品檢驗檢測工作,加強對檢驗報告的校驗、審核,確保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對雖然符合標準,但結構、參數與車型預期設計不相符或存在不合理設計的檢驗樣車,檢驗機構應及時予以識別,在車輛強制性檢驗統計表中進行說明和報告。 檢驗機構應加強對本機構檢驗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加強隊伍作風建設,完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取切實措施,防止內部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編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服務意識。
檢驗機構應主動適應行業發展需求,積極研究、完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相關的產品檢驗檢測技術,特別是電動汽車、氫燃料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新產品的檢驗檢測技術。按照《公告》管理要求,不斷加強標準法規要求的檢驗能力建設,加強人員、設備等相關要素管理,提高檢驗工作準確性、科學性。在嚴把產品“檢驗”關的同時,積極主動為行業企業做好服務,用高水平的檢驗檢測工作,高水平的服務,提升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助推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 檢驗機構應根據以上要求,結合本機構承擔的《公告》檢驗檢測任務,對2020年開展的相關《公告》檢驗檢測工作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整改,提出并實施整改措施,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和自查表(見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適時組織開展對檢驗機構《公告》檢驗檢測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檢驗機構自查情況及監督檢驗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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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4日 來源: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監總局 |
7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部署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組織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工作,預防和遏制貨車非法改裝行為,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現就具體事項印發通知。
《通知》的具體事項包括總體要求、工作部署、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共四個方面。
工作部署共分三個階段:(一)組織部署階段(2020年7-8月)。(二)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三)總結完善階段(2021年4月至5月)。
主要任務包括:貨車生產改裝企業排查整治,貨車維修企業從事非法改裝排查整治,貨車登記檢驗排查整治,非法改裝“黑窩點”排查整治。《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協作配合、聯合執法的長效工作機制,按時完成《行動計劃》和《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
總體要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動員各地落實《行動計劃》和《實施方案》工作機制的力量,通過集中排查、重點檢查、突擊抽查、專項治理等方式,強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自卸貨車、半掛車、輕型載貨汽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5類重點貨車生產改裝監管,嚴把車輛生產制造源頭質量關,落實貨運企業對車輛安全監管的主體責任,嚴厲打擊“大噸小標”、“百噸王”及倒賣合格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查處取締一批嚴重違法違規生產企業、維修企業、貨運企業、檢驗機構和非法改裝“黑窩點”,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法律責任,健全和完善貨車生產改裝監管機制,為實現到2022年基本消除貨車非法改裝、“大噸小標”等違法違規問題打下良好基礎,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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