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6月28日)
l 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l 關于征求《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征求意見稿)》等兩項征求稿意見的函 l 關于規范裝備“可提升橋”的貨車及半掛車產品準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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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0年6月2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6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第53號令“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53號令稱,《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4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積分辦法》修改明確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此外,《積分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是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為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研發投入,《決定》對生產/供應低油耗車型的企業在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給予核算優惠,考慮到隨著油耗達標要求逐年加嚴,符合低油耗標準的車型技術難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實際情況,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車型核算優惠力度,從0.5倍、0.3倍逐步過渡到0.2倍。
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為降低積分供需失衡風險、保障積分價格,《決定》建立了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機制,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結轉。
三是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允許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資企業間、國內汽車企業與其持股的境外生產企業所對應的授權進口供應企業間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
四是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對具備節能減排優勢的車型給予核算優惠。
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等規定,后續將根據疫情影響情況,研究提出有關調整政策,在充分聽取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按程序發布實施。
《積分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了積分供大于求、積分價格偏低,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引導力度不夠的情況,此次《積分辦法》修改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發布實施后,隨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強制考核納入、油耗要求進一步加嚴,積分市場供大于求情況將顯著改善,交易價格也將充分體現市場價值,激發行業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活力。對此,大多數企業已有預期,認為《積分辦法》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市場化調節作用也會顯著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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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征求意見稿)》等兩項征求稿意見的函 2020年6月22日 來源:中國汽車工業協會 |
6月22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印發“關于征求《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征求意見稿)》等兩項征求稿意見的函”。
函件稱,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工作,防治大氣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和《甲醇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兩項意見征求稿,開始征求行業意見。
為有效反饋行業企業意見訴求,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現組織研究意見征求稿,請貴企業認真研究文件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0年7月3日下班前反饋到協會,我會將根據企業反饋意見持續與部委溝通交流。
《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標準是為貫徹實施《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及簡易工況法)》( GB 18285 20 18 )、《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GB 3847 20 18 ),明確標準中有關數據上報的規范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開展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的各級單位與生態環境部門實現數據聯網、數據交換,以及各類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標準適用于新車注冊登記檢驗、在用汽車定期排放檢驗和在用汽車監督抽測等環節。
《甲醇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標準規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輕型汽車、重型發動機和汽車,包括使用甲醇單一燃料和甲醇—柴油雙燃料的發動機和汽車排氣中甲醛和甲醇的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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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裝備“可提升橋”的貨車及半掛車產品準入的通知 2020年6月2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6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規范裝備“可提升橋”的貨車及半掛車產品準入的通知》。
通知稱,為了加強并規范對裝備“可提升橋”車輛產品準入管理,現對相關產品申報及檢驗檢測要求如下:
一、 適用車型范圍 《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審查要求》中定義的貨車及運輸類半掛車(非罐式)。
二、 規范申報要求 裝備“可提升橋”的上述車輛產品應在《公告》中進行明確標注。 在《公告》參數“其他”欄中注明:“車輛第×軸為可提升橋,僅允許空載狀態下提升?!辈⒃趥浒竻抵忻枋鎏嵘龢虻男问剑喝鐨鈮禾嵘?、液壓懸掛提升等。
三、 加強檢驗檢測 1、裝備“可提升橋”的上述車輛產品,按照“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 12676)進行空載檢驗時,應對“提升”狀態與“落地”狀態分別進行檢驗。 2、在進行“側翻穩定角檢驗”(GB 7258)時,應增加提升橋“提升”時,空載靜態檢驗。 3、在按照“機動車和掛車防抱制動性能和試驗方法”(GB/T 13594)進行空載檢驗時,應增加提升橋“提升”狀態時的檢驗。 4、檢驗機構對此類產品檢驗時,應對提升橋的“升降”功能進行實車檢查確認。
四、 強化主體責任 車輛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裝備“可提升橋”產品的生產管理。對生產的此類產品應隨車提供“可提升橋”的相關使用規范、使用說明等文件,并積極采用多種方式,提示用戶正確、規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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