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8日-6月14日)
l 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l 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3批)》的公告 l 關于公開道路機動車輛檢驗檢測機構備案信息(第二批)的通知 l 國六車(機)型環保信息公開匯總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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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6月8日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6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水平,推動新能源汽車安全標準規范建設,促進產業安全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0號)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9號)等有關規定,請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電池供應商對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車輛安全排查 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根據車輛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降低車輛起火風險。 1、對于出租車、網約車、物流車、公交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里程和監測平臺數據分析結果設定排查比例。行駛10萬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駛10-20萬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駛20萬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2、對于私家車,生產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表出現嚴重故障報警信號(如電池、過壓、過溫、絕緣過低,充電插座過溫等)等。生產企業通過監測數據發現車輛達到上述觸發條件時,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車輛報警等方式提醒用戶回店檢查維護。生產企業應將上述觸發條件、通知方式及記錄、回店檢修項目等列入年度報告,存檔備查。 3、對于監測平臺出現3級報警故障、動力電池故障較多、6個月及以上未行駛或收到風險提示的車輛應進行100%排查。 4、企業應對各地區售后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專用維修設備工具配備及絕緣防護、技術人員維修及防護能力等進行排查,對存在問題的,應積極整改。 車輛生產企業應聯合動力電池供應商共同開展動力電池的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動力電池的常規性檢查和延伸性檢查(見附件1)。其中,外觀檢查和軟件診斷為常規性檢查,氣密性檢查和開箱檢查及更換零件為延伸性檢查。常規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再進行延伸檢查。如通過外觀檢查,發現有電池箱碰撞、變形、過水等事故;通過軟件診斷,發現溫度、絕緣性能存在異常時,應進行氣密性檢查和開箱檢查。延伸檢查條件可由車企和電池企業自行商定,但需要在排查方案中明確。 (二)企業監測平臺自查 1、企業應當檢查安全監測系統功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是否及時反饋車輛安全信息,通過平臺實時監測關鍵系統運行參數,及早發現安全隱患并啟動預警機制,對發現的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 2、企業應采取有效技術手段,優化與各方交互機制、夯實數據基礎,為安全隱患排查、事故調查等常態化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同時,在平臺有關測試方法、流程、數據校驗機制等方面加強技術交流與溝通,積極強化各項功能,不斷提升監測平臺應用水平。 3、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落實7×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設置故障處理聯系人。對出現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及時通知用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將處理結果在1日內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臺。對1日內連續出現多次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安排開展安全檢查,并將處理結果于5日內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臺。 4、企業應當確保監測平臺持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及時處理相關預警信息。嚴格按照應急處理機制和應急處理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跟蹤記錄新能源汽車的維護、維修情況,并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主要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 裝備中心將聯合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監測平臺效能評估檢查,掌握監測平臺的實際運行情況,督促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建設使用監測平臺。
二、排查情況上報 請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形成書面報告,如實向裝備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問題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容,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統計表》(見附件2)。
三、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 企業應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應建立并長期保持由研發、生產、售后、質量、監測等部門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調查小組,由企業主管新能源和產品安全的領導擔任調查小組負責人。 對發生火災事故的,企業應及時上報地方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和裝備中心,并主動開展事故調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生產企業應在24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12小時內)將事故的基本信息上報。 (二)生產企業應在5日內將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整車/電機/電池包的生產日期、型號、編號等);現場記錄(視頻照片等);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車主、后臺監控、物業、其他目擊者等);救援滅火過程(及相關記錄);車輛使用維護信息(維護、保養、維修);企業監測平臺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月監測數據等。 (三)生產企業應在15日內按要求上傳事故全面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二是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三是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后服務信息;四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相關技術介紹;五是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六是企業平臺數據分析;七是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 裝備中心將持續關注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并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聯合相關單位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將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企業應按規定上報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和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信息,對存在隱瞞不報、不按規定要求上報和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等行為的,裝備中心將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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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3批)》的公告 2020年6月11日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 |
6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3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3批)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7批)予以公告。
申報本批《公告》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共計725戶,新產品共計3252個。
經企業準入條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準新設立專用汽車生產企業12戶。經裝備中心最終審核,共有706戶生產企業(其中汽車生產企業560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46戶)的3155個產品(其中汽車產品2735個、摩托車產品420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依據同一型號判定原則歸納后,通過技術審查的產品共計2539個(其中汽車產品2255個、摩托車產品284個)。
同時,本批公告中發布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0年第7批)》,共包括148戶企業1423個車型,其中純電動產品共142戶企業1254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20戶企業90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24戶企業79個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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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道路機動車輛檢驗檢測機構備案信息(第二批)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6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公開道路機動車輛檢驗檢測機構備案信息(第二批)的通知》。
通知稱,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及《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備案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我中心組織開展了道路機動車輛檢驗檢測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現將近期完成的第二批檢驗檢測機構備案信息予以公布。
附件《公告》檢驗檢測機構備案信息(第二批)中汽車整車部分的檢驗檢測機構有:
1、國家高原機動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機構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楊林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路16號。法律責任承擔單位:中汽研汽車檢驗中心(昆明)有限公司。
2、國家汽車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機構地址:蘇州市吳中區越溪前珠路5號。法律責任承擔單位: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兩個機構僅具備《公告》要求的乘用車、貨車(不含三輪汽車)、客車、專用車、掛車、新能源汽車的部分檢驗檢測能力。
另外,附件《公告》檢驗檢測機構備案信息(第二批)中能力擴項備案部分的汽車整車部分檢驗檢測機構有: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襄陽)、國家機動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重慶)、國家客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國家工程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新能源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智能商用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共8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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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六車(機)型環保信息公開匯總 (2020年06月12日) 2020年6月12日 來源: 生態環境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實施國家《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標準)》(GB18352.6-2016)與《重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試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7691-2018),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公告》(國環規大氣〔2016〕3號)要求,有關企業在我中心平臺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達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機)環保信息(包括排放檢驗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截至2020年6月11日,國六輕型車、重型車環保信息公開情況分別如下:
輕型車:共有288家企業6804個車型(21421個信息公開編號)22176094輛車進行了輕型車國六環保信息公開,與上周匯總環比增加87個車型、416559輛車(占輕型車信息公開環比增加總數94.2%)。其中,國內生產企業265家、6126個車型、21044596輛,國外生產企業24家、678個車型、1131498輛;輕型汽油車企業279家、6122個車型、21351984輛,輕型混合動力車企業42家、245個車型、684772輛,輕型柴油車企業29家、298個車型、115409輛,輕型燃氣車企業10家、136個車型、20931輛,輕型兩用燃料車企業3家、3個車型、2998輛。
重型車:共有477家整車生產企業的11944個車型233947輛車進行了重型車國六環保信息公開,與上周匯總環比增加208個車型、9303輛車(占重型車信息公開環比增加總數13.1%)。34家發動機生產企業的578款發動機型按重六標準完成型式檢驗(重型柴油機487款,重型燃氣機91款),其中91款機型自愿進行了環保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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