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5月31日)
l 關于公布第2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l 關于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審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補助資金預撥審核情況的公示 l 關于國五排放輕型汽車產品確認的通知 l 關于實施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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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2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2020年5月25日 來源: 交通運輸部 |
5月25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關于公布第2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178.1—2018)落實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第20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已通過技術審查和公示,現予以發布。
列入附件《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20批)》的車型共1936款。其中,客車達標車型143款、貨車達標車型179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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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審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補助資金預撥審核情況的公示 2020年5月25日 來源: 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 |
5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公布《關于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審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補助資金預撥審核情況的公示》。
公式稱,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2015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補充通知》(財辦建〔2016〕115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開展2018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的通知》(財辦建〔2019〕87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等文件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開展了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審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補助資金預撥審核工作。
現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請社會各界監督,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將意見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公示時間: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
審核結果詳見附件1、2018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審核終審車輛信息表;附件2、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審核終審車輛信息表;附件3、2015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審核終審車輛信息表;附件4、2018、2019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預撥審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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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五排放輕型汽車產品確認的通知 2020年5月28日 來源: 工信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5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國五排放輕型汽車產品確認的通知》。
通知稱,按照《生態環境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和GB 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要求,國五排放輕型汽車產品應于2020年7月1日停止生產。請相關企業盡快核實產品情況,現將具體產品名單公示如下(見附件),請抓緊安排相關工作。
附件《國五排放輕型汽車產品清單》中共有7198款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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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通知 2020年5月29日 來源: 工信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5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實施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產業技術進步,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整體安全水平提升,平穩有序的貫徹落實國家強制性標準,經請示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在《公告》產品準入管理中提前實施《電動汽車安全要求》、《電動客車安全要求》、《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即在標準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提前執行以上強制性國家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 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 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第39號部令)中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并行。企業申請產品準入時,可依據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相關檢驗檢測報告做為產品準入的依據。
二、在并行期間,實施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標準時,應分別按照標準規定的替代關系執行,即: 1、GB 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代替GB/T 18384.1-2015《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SS)》、GB/T 18384.2-2015《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GB/T 18384.3-2015《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三項標準; 2、GB 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代替GB/T 31485-2015《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67.3-2015《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兩項標準。同時,不再執行裝備中心[2019]869號《關于實施<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熱擴散乘員保護測試規范(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文件要求; 3、GB 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代替《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工信部裝[2016]37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考慮到GB 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不適用于燃料電池電動客車,現階段燃料電池電動客車仍參照執行原《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
三、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并替代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以及《關于實施<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熱擴散乘員保護測試規范(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裝備中心[2019]869號)的文件要求。
四、相關檢測機構應盡快健全完善檢驗檢測能力,完成檢測資質認定和相關備案工作,為提前實施上述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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