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起,不符合國五尾氣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能在廣東上牌了?昨日,廣東省環保廳廳長魯修祿一行做客廣東民聲熱線節目時表示廣東“限遷令”的效力更高,是符合國務院發文精神的,因此從今年7月起,廣東珠三角及粵東西北均要對新車上牌或舊車遷入執行國五排放標準。
廣東在2010年就實施的《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在本省申請機動車跨地級以上市遷入的或者申請機動車由省外遷入本省的,所交驗的機動車應當符合遷入地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另一份是省環保廳去年印發的《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廣東省提前執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其中規定,珠三角地區要在2015
年3月1日,粵東西北要在2015年7月1日前,對新車執行國五排放標準(后又發文前者推遲到2015年底,后者推遲到2016年6月30日)。
綜合兩份文件,籠統地說就是機動車要想在廣東上牌,基本上要符合國五尾氣排放標準才行。
今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規定“不得制定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明確廣東除珠三角地區外,凡是符合國
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辦理遷入手續。已經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
前予以取消。
國務院辦公廳的《意見》與《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有明顯分歧。對此,魯修祿表示,限遷只是跨市域省域一個遷入的限制,廣東只有遷入的限制,
“實際上是在市內流通不受影響。”而所謂的“條文沖突”則應該準確理解國務院的精神,是達到環保和安全的精神,“從這點來說,廣東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文件并
不沖突。”其表示,《廣東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是地區省級人大的立法,其效力要高于相關文件,廣東還是會按照自己的規定辦,“兩者并沒有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