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4月26日)
l 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一批)》的公告 l 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l 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l 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的通知
|
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一批)》的公告 2020年4月2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 |
4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一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進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材料進行了審查?,F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一批)、《汽車生產企業名稱變更名單》予以公告。
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三十一批)》的車型共178款。其中:一、純電動汽車車型160款。包括乘用車車型27款、客車車型61款、貨車車型4款、專用車車型68款。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車型14款。包括乘用車車型3款、客車車型4款、專用車車型7款。三、燃料電池汽車車型4款。包括客車車型2款、專用車車型2款。
|
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 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
4月22日,財政部網站發布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公告稱,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
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2020年4月23日 來源: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 |
4月23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通知稱,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現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 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
二、適當優化技術指標,促進產業做優做強 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里程門檻(具體技術要求見附件)。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生產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三、完善資金清算制度,提高補貼精度 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安排最終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新型商業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
四、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 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開展示范,中央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示范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布)。爭取通過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五、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強化管理,要把補貼核查結果同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未按要求審核公示的上報資料不予受理。切實發揮信息化監管作用,對于數據弄虛作假的,經查實一律取消補貼。對監管不嚴、造成騙補等問題的地方和企業按規定嚴肅處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根據資源優勢、產業基礎等條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強化規劃的嚴肅性,確保規劃落實。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購、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貨車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優勢。
本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規定過渡期后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受多重不利因素疊加影響,2019年我國新能源汽車銷量同比下降4.0%。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2020年1-3月份新能源汽車銷量同比下降56.4%。延長補貼支持政策,有利于對沖疫情影響、促進汽車市場消費、提高綜合競爭力、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
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的通知 2020年4月24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4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的通知。
通知稱,為發揮標準在車聯網產業生態環境構建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加快制造強國、網絡強國和交通強國建設步伐,現將《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印發給你們,請與《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工信部聯科〔2017〕332號)、《<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系列文件》(工信部聯科〔2018〕109號)配套使用,認真貫徹執行。
《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標準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總體要求、構建方法、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等共四部分。主要針對車聯網環境下的車輛智能管理工作需求,指導智能網聯汽車登記管理、身份認證與安全、道路運行管理及車路協同管控與服務等領域標準化工作,推動公安交通管理領域車聯網技術應用與發展,提升我國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交通水平,并逐步與《建設指南》其它部分共同形成統一、協調的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