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上報國能新能源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新能源汽車建設項目核準的請示》(津發改工業[2016]93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同意國能新能源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純電動乘用車建設項目。
項目單位為國能新能源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請企業落實相關承諾,確保在2017年6月30日前將國能汽車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研發能力及資產(含其控股的瑞典汽車研發實驗公司)轉移給國能新能源汽車有限責任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天津濱海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園未來科技城南區。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達產后形成5萬輛純電動乘用車產能。主要建設內容是新建研發中心、沖壓車間、焊裝車間、涂裝車間、總裝車間、動力電池組裝車間、試制試驗車間及配套公用動力系統和辦公設施,新增相關生產研發設備。
四、項目總投資426688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62391萬元,鋪底流動資金158357萬元,建設期利息5940萬元。
項目資本金為240000萬元,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約為56.25%。北京中域綠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現金方式出資96000萬元,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為40%;北京國研互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現金方式出資24000萬元,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為10%;國能電動汽車瑞典有限公司以現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方式出資120000萬元,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為50%。總投資與項目資本金的差額186688萬元,通過銀行貸款方式解決。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項目單位應在開工建設前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審批。
六、項目招投標要按照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是《國土資源部關于國能新能源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新能源汽車建設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國土資預審字[2016]133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九、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