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轉報福建省汽車工業集團云度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產業化項目核準申請材料的請示》(閩發改網工業[2016]174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同意福建省汽車工業集團云度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項目。
項目單位為福建省汽車工業集團云度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江口鎮石西村荔涵大道729號。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達產后形成6.5萬輛純電動乘用車產能。項目新建沖壓車間、焊裝車間、涂裝車間、總裝車間、試驗試制車間、動力站房等生產、辦公及輔助設施,新增相關生產工藝設備。
四、項目總投資188552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53861萬元,建設期利息2942萬元,流動資金31749萬元。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102467萬元,銀行貸款86085萬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項目單位應在開工建設前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審批。
六、項目招投標要按照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是《國土資源部關于純電動乘用車產業化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國土資預審字[2016]152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九、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