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5月26日)
l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關于第23批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的公示 l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l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l 生態環境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國六車(機)型環保信息公開匯總(2019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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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關于第23批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的公示 2019年5月20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5月20日,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公布《關于第23批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的公示》。
公示稱,根據《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規范》(交辦運〔2017〕16號)的要求,現對已通過技術審查,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的系統平臺、車載終端進行公示(見附件),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列入附件1《第23批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的系統平臺》的平臺,包括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五研究所車輛監控服務云平臺等共39家。
列入附件2《第23批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及規范的車載終端》的設備型號,包括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企業的設備型號。
附件3《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已公告產品信息變更名單》中,“公告產品申請單位名稱信息、法定代表人變更名單”1家;“公告產品信息變更(平臺)名單”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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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2019年5月23日 來源:財政部,稅務總局 |
5月2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
公告稱,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就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三、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四、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六、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七、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八、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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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19年5月22日 來源:財政部,稅務總局 |
5月22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稱,為支持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發展,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2019年5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吸引國內外投資更多參與和促進信息產業發展。 會議指出,,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是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先導性產業。通過對在華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實施普惠性減稅降費,吸引各類投資共同參與和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發展,有利于推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更好滿足高質量發展和高品質生活需求。 會議決定,在已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按規定的不同條件分別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或“五免五減半”(即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的基礎上,對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繼續實施2011年《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確的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01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同時,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完善下一步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的支持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旨在貫徹落實5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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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國六車(機)型環保信息公開匯總(2019年05月24日) 2019年5月24日 來源:生態環境部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實施國家《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標準)》(GB18352.6-2016)與《重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試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7691-2018),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公告》(國環規大氣〔2016〕3號)要求,有關企業在我中心平臺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達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機)環保信息(包括排放檢驗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截至2019年5月23日,國六輕型車、重型車環保信息公開情況分別如下:
輕型車:共有86家企業1923個車型(3732個信息公開編號)3396054輛車進行了輕型車國六環保信息公開,與上周匯總環比增加67個車型、209937輛車。其中,國內生產企業69家、1559個車型、3065643輛,國外生產企業17家、364個車型、330411輛;輕型汽油車企業86家、1815個車型、3298751輛,輕型混合動力車企業28家、108個車型、97303輛。公開車型均為國六b(除6款車型為國六a外)。 重型車:共有35家整車生產企業的463個車型177輛車進行了重型車國六環保信息公開,與上周匯總環比增加57個車型、56輛車。17家發動機生產企業的267款發動機型按重六標準完成型式檢驗(重型柴油機267款,重型燃氣機14款),其中58款機型自愿進行了環保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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