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11月11日)
l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13批)》的公告 l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一批)和撤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公告 l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特別公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第1批)》的公告 l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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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13批)》的公告 2018年11月5日 來源:工信部 |
11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13批)》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現將許可的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13批)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11批)予以公告。
申報本批《公告》的汽車、摩托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共計494戶,新產品共計1370個。經企業準入條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準新設立專用汽車生產企業20戶。經裝備工業發展中心最終審核,共有459戶生產企業(其中:汽車生產企業385戶、摩托車生產企業73戶、低速汽車生產企業1戶)的1262個產品(其中:汽車產品1080個、摩托車產品179個、三輪汽車產品3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依據同一型號判定原則歸納后,通過技術審查的產品共計1001個(其中:汽車產品867個、摩托車產品131個、三輪汽車產品3個)。
同時,本批公告中發布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11批)》,共包括77戶企業的161個車型,其中純電動產品共66戶企業132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13戶企業22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6戶企業7個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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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一批)和撤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公告 2018年11月6日 來源:工信部 |
1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一批)和撤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無產量或進口量的車型進行了審查。現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一批)、撤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型名單予以公告。
附件1《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二十一批)》中共有294款車型。其中:一、純電動汽車(共255款車型):(一)乘用車:包括北汽(廣州)汽車有限公司等20家企業的32款車型。(二)客車:包括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38家企業的116款車型。(三)貨車:包括安徽華菱汽車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的9款車型。(四)專用車:包括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48家企業的98款車型。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共29款車型):(一)乘用車:包括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的12款車型。(二)客車:包括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的17款車型。三、燃料電池汽車(共10款車型):(一)客車:包括東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的8款車型。(二)專用車:包括東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的2款車型。
附件2“撤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型名單”中共有包括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59家企業的157款車型被撤銷《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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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特別公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第1批)》的公告 2018年11月7日 來源:工信部 |
11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特別公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第1批)》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建立汽車行業退出機制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2〕34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特別公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第1批)》予以公告。
對于被特別公示的企業,暫停受理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新能源汽車新產品申報。申請移出特別公示的企業,需通過39號令《準入審查要求》的考核。
附件《特別公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第1批)》中共有包括天津天汽集團美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等27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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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 2018年11月8日 來源:六部委 |
11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六部委《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
通知稱,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多數產品屬于道路機動車輛,但生產使用未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近年來,部分地區出現低速電動車大規模生產使用情況,其無序增長加劇了城市擁堵,由其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態勢,嚴重影響城市綠色交通、慢行交通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從源頭上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清理整頓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18年11月)為調查摸底階段,第二階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為整改階段,第三階段為清理整頓階段。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區域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設定工作目標,落實部門責任,嚴格督辦落實,待《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及低速電動車規范管理相關政策發布后,按照明確的相關標準、政策、措施,制定實施本地區清理整頓專項計劃,依法采取綜合措施清理不達標生產企業,嚴禁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低速電動車;引導有條件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通過轉型升級或與現有機動車生產企業整合重組,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
二、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相關政策,停止制定發布低速電動車準入條件,停止核準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地區,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待國家出臺規范管理政策及規定后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必要性和復雜性,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切實抓好組織協調和落實工作,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商有關方面妥善處置相關風險及可能帶來的社會矛盾,既要保證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有序進行,也要保護合法合規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生產、銷售、使用的正當權益,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在用低速電動車處置辦法,研究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通過置換、回購、鼓勵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違規低速電動車在用產品。要加強對區域內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許可資質和相關產品標準依法依規生產銷售相應產品,嚴禁違法違規生產低速電動車產品。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要組成聯合督導組對各地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對落實要求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不作為的追責問責。要按照“升級一批、規范一批、淘汰一批”總體思路,加快制定發布《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加快研究提出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稅費、保險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務等環節具體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同時,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各類新媒體,廣泛宣傳駕乘不符合安全標準機動車的危害,曝光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扶優汰劣,為切實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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