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廣州市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公眾意見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該意見稿提出,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補1∶1的比例給予地補外,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國補1:0.5的比例給予地補,且國補和地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補+地補+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對在廣州市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廣州將探討試行中心城區停車費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費減免。全面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關于征求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公眾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戰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發展,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辦函〔2017〕263號,以下統稱工作方案)等文件,我辦草擬了《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6月14日前實名書面反饋我辦(傳真:83123742,電子郵箱:gzfggy@163.com)。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6月5日
附件
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戰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發展,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辦函〔2017〕263號,以下統稱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訂本政策。
一、總則
(一)本政策所適用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注冊登記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本政策所指車輛生產企業,包括注冊在本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品牌)企業或外地新能源汽車生產(品牌)企業注冊在本市的唯一新能源汽車全資公司。
(三)本政策所指消費者,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對名下的新能源汽車承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檢查及遷出條件限制等義務。
(四)積極營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環境,引導技術水平高、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市推廣應用,帶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
(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實行綜合財政補助,用于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以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
(六)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統稱領導小組)統籌領導本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二、車輛生產企業
車輛生產企業是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質量、售后服務、應急保障以及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負責申領本市地方財政補貼,并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向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應急保障服務,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相關質量保障要求、有關行業規定及本市交通通行條件等,并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落實國家有關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的規定,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新能源汽車產品一致性、環境適應性、主要參數、售后服務能力的核實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出具。
(三)具備相應的車輛運行監控能力,確保對在本市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實現動態監控和數據采集,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上報車輛信息。
(四)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等納入銷售服務體系,承擔為消費者安裝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充電基礎設施的義務,且在購車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負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具備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處置能力或合法渠道,按照相關標準與規定,制定流程科學、職責清晰、操作性強的動力電池回收實施方案。
三、推廣應用
(一)根據工作方案,結合城市交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財政資金安排等情況,加強對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統一規范管理,促進應用與產業協同發展。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編制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按推廣應用領域由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安排落實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各有關職能部門按月統計本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
(四)每年7月,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財政資金
(一)采用補助、貼息、獎勵、直接股權投資等方式,加大財政資金對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促進提升產業水平。
(二)在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國補”)后,經審核給予地方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地補”)。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補1∶1的比例給予地補外,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國補1:0.5的比例給予地補,且國補和地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補+地補+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三)車輛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國補和地補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并告知消費者所承擔的義務。新能源汽車完成注冊登記后,車輛生產企業憑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購車合同和行駛證等材料,按照程序,向市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地補。
(四)享受本市地補的新能源汽車不滿三年遷出本市,需退還地補。
(五)本市地方財政資金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進行建設和運營補貼。對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對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按年度進行運營電量補貼。
五、發展環境
(一)強化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出臺實施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等文件,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充電基礎設施互通互聯。建立健全統一的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服務平臺,營造良好的充電服務環境。
(二)加快推進汽車電動化與智能化一體化發展,完善新能源汽車智能化全產業鏈體系,推進現有道路基礎設施的適應性改造和智能化基礎設施建設,出臺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政策辦法,積極創建國家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交通應用示范區。
(三)按照“智能化、規?;⒈憷币?,支持在本市創建一批充電服務“示范小區”、“示范單位”、“新能源+客車分時租賃示范區”,充分發揮示范帶動效應。
(四)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繼續對符合要求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實施大工業用電價格等優惠政策。
(五)對在本市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探討試行中心城區停車費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費減免,鼓勵居民綠色出行。
(六)全面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對新能源汽車通行給予便利。研究試行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城市配送體系中可享受貨車通行優惠政策。
(七)完善、優化新能源汽車辦證、上牌流程,繼續對新能源汽車上牌直接發放綠色環保標志。
六、職責分工
(一)進一步發揮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職能,及時研究解決新能源汽車發展重大問題,明確推進實施重大事項。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推動各項重點工作落實,牽頭制定并負責本政策的協調和解釋,做好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評估、檢查、督導等。
(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落實本政策,制訂可操作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負責解釋。
其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公務、私人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制定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等政策等。
市交委負責本市公交、出租、租賃、物流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負責新能源汽車(環衛領域新能源汽車除外)地補審核、撥付等。
市城管委負責本市環衛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本市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政策制定實施及行業發展和指導工作,牽頭對車輛生產企業回收廢舊動力電池情況進行認定并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資金保障和監管。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注冊、轉移、注銷。
市環保局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綠色環保標志發放。
七、監督管理
(一)建立本市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控平臺,實時采集車輛及充電服務相關信息數據,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及核撥財政補貼提供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應確保每一輛新能源汽車接入本市平臺。
(二)強化財政資金與車輛監管。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財政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和車輛性能及一致性、環境適應性、產品及服務承諾的履行等進行抽查,建立企業、產品退出機制和企業失信懲戒機制。完善車輛運行情況月度報送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三)車輛生產企業應誠信守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財政補貼申領及撥付。整改通過后,恢復其政策適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過,視情節輕重給予暫?;蛉∠湓诒臼蓄I取財政補貼資格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1.企業報送的材料及報送行為存在弄虛作假的;
2.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發布不實銷售廣告的;
3.產品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4.經各級審計、財政、公安部門發現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
5.違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受處罰的;
6.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四)在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或取消該產品在本市獲得財政補貼資格處理。
1.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所提供材料不一致;
3.產品一致性、環境適應性等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五)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創、財政、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等領域有關財政資金、車輛生產企業責任落實、車輛轉移等事項的跟蹤檢查和監管。
八、其他
(一)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斷提升對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管理水平。
(二)本市視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以及技術、市場、產業及環境變化等因素,將適時對本政策進行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