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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6-11 14:24:16    瀏覽量:1589次    

廣州市政府發布新修訂的《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其中購置節能車在71日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不再發放補貼。此外,個人車牌指標額度將從88%提高至90%,同時取消了增量指標和更新指標對于車輛排量的限制,指標有效期實際周期延長為12個月,同時非本市戶籍人員也無須連續2年繳納醫保而只需3年累計24個月繳納即可。

根據國家不再發布節能車目錄的情況,新政策修改了節能車的定義,并將符合條件的進口新能源車納入新能源車指標管理范疇。結合國家政策發展情況刪除了節能車、新能源補貼有關條款內容,同時明確了有關補貼事宜。

對于630日前已辦理車輛注冊登記,但暫未申領節能車、新能源車補貼的,可在規定時間內繼續申領補貼(維持現行做法,單位申領新能源車購置補貼須滿足累計行駛里程3萬公里的要求,可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后3年內申領,其余情況均為辦理注冊登記后半年內申領);對于購置節能車在71日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不再發放補貼;對于購置新能源車在71日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補貼政策另行制定。

由于下月起節能車不再補貼,建議申請到節能車指標但暫未購車的,抓緊時間在6月底前完成購車和注冊登記。

管理辦法指出,節能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產品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與國家標準《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65%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具體由車輛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聯合會商確認。

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中小客車,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明確標注的進口新能源中小客車。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1811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61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緩解交通擁堵,實現中小客車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小客車施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第三條 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周轉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更新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用于更新后車輛辦理登記的指標。

周轉指標是指二手車企業在二手中小客車交易中,收購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時使用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配置額度為12萬個,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為12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6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8萬個,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0%,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90%。

第五條 周轉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如下:

(一)周轉指標配置周期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發放;

(二)每個配置周期內,二手車企業的周轉指標額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實際交易本市登記中小客車數量的10%進行配置,具體以上一年度開具的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信息為準,按四舍五入法計算;

(三)注冊登記不滿一年的二手車企業周轉指標額度,可按其注冊資金和經營場地規模,參考同一行政區內現有類似規模二手車企業的周轉指標額度進行配置。

第六條 中小客車指標的配置額度、方式以及申領使用要求等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商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車保有量狀況、道路交通和環境承載能力、節能車和新能源車的應用情況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標配置,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回收周轉指標并監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靜態停放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登記,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行業協會負責協助指標管理機構匯集二手車企業的周轉指標申請,配合指標管理機構在二手車市場設置業務終端發放周轉指標證明文件與回收周轉指標,組織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的停放、出入等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指標申請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在指標管理機構指定網站提出申請。需要到場簽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業務。

指標管理機構因故需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的,應當提前3日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增量指標類型及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資格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通過搖號或者競價取得增量指標。

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編碼。1個編碼每期配置只能對應一種增量指標類型和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標申請,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增量指標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撤銷原申請后重新提出申請。需要撤銷或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申請的,應當在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有周轉指標使用需求的二手車企業應當提供企業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車交易信息以及相關的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等憑證,向指標管理機構申請周轉指標配置額度。

二手車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指標管理機構說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條 二手車企業取得周轉指標配置額度后,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憑本市登記中小客車二手交易憑證向指標管理機構申領不超過可申請額度的周轉指標。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轉指標不計入可申請額度。

第三章 增量指標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 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持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納稅狀態正常,上一年度(注冊登記不滿一年的,自注冊登記當月至指標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共計1萬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或者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三)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層標準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在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3億元,并取得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商務部門的核實憑證;

(四)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當年新注冊登記企業,在本市新開工5000萬元以上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或者新開工3億元以上商業投資項目,且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并取得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商務部門的核實憑證。

第十五條 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總數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上一年度(注冊登記不滿一年的,自注冊登記當月至指標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數累計達到8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申請1個編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依法納稅的,可以按照第(一)項規定確定可申請編碼數量。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5000萬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3億元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上一年度在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或者在本市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3億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其當年在本市新開工工業和信息化項目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者商業項目投資額3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當年在本市新開工工業和信息化項目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或者商業項目投資額每增加3億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取得增量指標后,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申請編碼數量。

單位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增量指標的,自指標有效期滿次日起,相應核減3年內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六條 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車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均登記為“注銷”或“被盜搶”狀態;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車指標;

(五)不具備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兩年內沒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且上一個月有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記錄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按規定不需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有效證明的高層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綠卡的人員;

(八)經本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證明,近兩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并有近兩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港澳臺居民、華僑;

(十)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辦理居留許可連續滿兩年,且近兩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并有近兩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外國人。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增量指標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時限計算至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審核結果的前一個月,外地轉入醫保時限不納入累計時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時限。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指標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24時之前將已取得申請編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市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國稅、地稅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的資格;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有效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許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信息;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

第二十條 市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未通過審核的原因及時反饋指標管理機構。需要提請非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的,非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述審核期限。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各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對通過全部審核的,確認其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對未通過審核的,應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指標管理機構于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確認通過資格審核、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有效編碼納入下一期配置。

第二十二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其有效編碼保留至當年12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后自動失效。

個人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其有效編碼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后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務窗口申請延期,并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自動失效。

第四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節能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以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后及時公布搖號和競價結果,并向取得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并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單位和個人指標分別搖號。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確需發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3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六條 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七條 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5日之前發布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競價規則、報價和繳款要求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競價規則參與競價。

競買人在提出指標申請后,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

第二十九條 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第三十條 競價采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后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服務器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后,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向買受人公布競價成交結果。

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需要對競買人出價規則進行調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一條 競價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但買受人未按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的,其競價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

第三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成交結束后5個工作日公布競價配置結果,并向按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的買受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 增量指標競價所得收入和不予退還的競價保證金本息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交通事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三十五條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和個人節能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原配置方式將其納入次月配置。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單位節能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調整為個人節能車增量指標,納入次月配置。

第五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或者辦理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前述車輛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中有達到報廢標準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二手車企業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國家或省、市明確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車輛,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淘汰的,不產生更新指標。具體辦法另行研究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八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在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手續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信息,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實時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標證明文件。

第六章 周轉指標管理

第四十條 二手車企業整體合并后,原企業持有的周轉指標額度可以變更至新成立企業名下。

二手車企業分立后,參照注冊登記不滿一年的二手車企業確定周轉指標額度。

第四十一條 每個配置周期期滿后,未失效的周轉指標可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

當期未失效和未回收的周轉指標計入下一個配置周期的可申請額度中,直至周轉指標失效或回收。

第四十二條 二手車企業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中,如超過當期指標額度50%在六個月內沒有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則暫停向該二手車企業發放周轉指標。

第四十三條 二手車買賣雙方應當統一使用《廣州市二手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周轉指標使用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周轉指標收取費用牟利。

第四十五條 除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車輛維修、辦理車輛登記、消費者試乘試駕外,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不得上路行駛,應當在場內靜態停放。因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辦理車輛登記、消費者試乘試駕確需上路行駛的,二手車企業應當提前向指標管理機構申請,經核實后方可駛離停放場所,并在規定時間內駛回原場所停放。

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因車輛維修的,每次駛離停放場所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確需超過48小時的,應當提供維修證明材料向指標管理機構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超過48小時;因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辦理車輛登記的,每次駛離停放場所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因消費者試乘試駕的,每次駛離停放場所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第四十六條 二手車企業應當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停放位置及時提交指標管理機構;停放位置如需改變,應當提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說明并及時更新信息。

第四十七條 二手車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建立和落實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出入停放場地的登記制度,加強對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的停放和出入管理,嚴格執行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的場內靜態停放要求。

第四十八條 二手車企業因注銷、變更經營范圍等原因不再從事二手車經營,應當將其名下的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繼續靜態停放在原停放場所,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十九條 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二手車企業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交易信息,并辦理周轉指標使用狀態更新和周轉指標的回收手續。

第七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五十條 中央駐穗或垂直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計劃管理的中小客車需要辦理登記的,憑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五十一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穗自帶中小客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五十二條 單位需要辦理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或者消防、救護、工程救險車輛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五十三條 單位需要辦理出租車(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輛登記的,憑車輛信息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汽車租賃經營者申領其他指標辦理新能源車輛登記并用于租賃經營的,應當符合省、市汽車租賃(含分時租賃)相關管理規定。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指標證明文件中注明用于租賃車輛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

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我市機動車保有量、交通、環境保護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等實際情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提出將新能源車輛指標納入總量調控的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五十五條 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憑人民法院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五十六條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繼受單位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繼受單位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其中,企業之間的上下級關系,指企業與其注冊成立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之間的關系。

因前兩款規定情形辦理車輛轉移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者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通過周轉指標登記的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盜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一)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

(二)在公安機關立案,并于20127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登記為“被盜搶”狀態;

(三)被盜搶車輛在辦理被盜搶登記業務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中沒有達到報廢標準記錄;

(四)未以被盜搶車輛名義申請取得指標,若已以被盜搶車輛名義提出增量指標申請且未取得指標的,應當先行退出增量指標申請;

(五)書面承諾被盜搶車輛被追回后,放棄因車輛被盜搶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并承擔全部費用。

根據上述第(五)項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若被盜搶車輛被追回,在解除車輛被盜搶狀態之日起6個月之內未辦理上述登記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標新購置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今后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因普通車被盜搶取得的其他指標,可以用于普通車、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因節能車被盜搶取得的其他指標,可以用于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車輛在201271日至2018630日之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登記為“被盜搶”的,車主應當在2019630日前申領指標;車輛在201871日及之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登記為“被盜搶”的,車主應當在車輛登記為“被盜搶”狀態之后1年內申領指標。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申領取得其他指標后用于辦理登記的車輛,以及使用周轉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被盜搶后,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十八條 個人因離婚辦理本市中小客車轉移登記的,憑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車輛轉移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五十九條 按本辦法取得增量指標有效編碼的單位和個人,因成功競拍本市法院司法拍賣的本市登記中小客車,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可以憑本市法院相關證明文件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第六十條 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申領取得其他指標后用于辦理登記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六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齊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發放指標證明文件;審核不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六十二條 取得中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者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六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購買車輛后,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及時辦理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之后,依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依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以下業務:

(一)車輛轉移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市后的回遷登記,回遷后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五)出租車(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改變使用性質;

(六)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領取得其他指標后辦理登記的教練車改變性質。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0126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辦結的車輛登記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四條 因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中小客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在本市辦理中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或由外地轉入本市時,需提交已取得的指標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 指標配置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有效期12個月,周轉指標有效期3個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指標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以競價方式取得指標的競價成交款不予退還。

第六十六條 指標不得借用、租賃、轉讓或繼承。

第六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可以用于普通車、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節能車增量指標,可以用于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第六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產生的更新指標,可以用于原增量指標類型適用的中小客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將名下2012630日之前在本市辦理登記的普通車更新為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后,產生的更新指標,可以用于普通車辦理登記。

第六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指標,應當用于與申請條件一致的車輛辦理登記。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有關單位和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審核、查驗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七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承諾和材料申請指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借用、租賃、轉讓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配置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并移交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其責任。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上述相關違規信息。

第七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訂二手車企業申請、使用周轉指標及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靜態停放的行業自律細則,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七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定期核查或抽查全市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靜態停放情況,二手車企業和行業協會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七十五條 周轉指標的申領、使用及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靜態停放的落實情況應當納入二手車企業的征信范疇。

第七十六條 二手車企業未按規定申領、使用周轉指標及落實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靜態停放管理規定的,由指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其名下的周轉指標額度和已發放的周轉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其周轉指標申請,并移交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定編管理的車輛,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2012630日之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車已在本市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可以直接辦理1次車輛轉移登記,且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七十九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及擁堵情況,適時采取措施對長期在本市指定區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車的通行進行規范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制定發布。

第八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中小客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二)節能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產品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與國家標準《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65%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具體由車輛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聯合會商確認。

(三)單位是指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四)二手車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的企業。

(五)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中小客車,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明確標注的進口新能源中小客車。

(六)行業協會是指廣州市汽車服務業協會。

(七)稅款是指單位實際繳納入庫的增值稅(含“營改增”前繳納入庫的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總額,不含費、滯納金、罰款、退稅和代扣代繳稅款。具體繳納稅款的數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為準。

(八)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所列的身份證明;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中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九)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是指二手車企業收購本市登記中小客車后,使用周轉指標將其轉移登記至名下靜態停放待交易售出的車輛。

(十)專用客車、專用校車指分別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專用客車”“專用校車”分類規定的中小客車。

(十一)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教練車指分別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出租客運”“公交客運”“消防”“救護”“工程救險”“教練”等使用性質規定的中小客車。

(十二)本辦法中的“以上”“超過”“不超過”“之前”“之后”“起”“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6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