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日報: 7月24日,《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一次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鑒于汽車租賃業快速發展,該條例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將汽車租賃業納入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并規定了詳細的措施。
市交委相關負責人介紹,2008年國家大部制改革,交通運輸部增加了對汽車租賃行業的指導職能。2011年,交通運輸部下發了《關于促進汽車租賃 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汽車租賃是我國新興的交通運輸服務業,并要求地方加快立法,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推動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
因此,修訂草案對汽車租賃業務提出了具體管理細則。例如,汽車租賃經營者要有二十輛以上符合國家標準并檢測合格的小型客車,并且保險手續齊備,有經營場地和管理人員,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等。
此外,汽車租賃經營者還需持完善資料,到運管機構辦理租賃車輛備案。
就經營管理而言,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不能沿途攬租。承租人承租車輛不得用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汽車租賃經營者也不得用自有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