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范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第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四、刪除第十五條第四項。
五、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證明借款人主體資格的法定文件”。
六、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汽車貸款發放實施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制度,貸款人發放的汽車貸款金額占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比例,不得超過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七、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系統,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通過內外評級結合,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級別”。
八、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它有效擔保。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九、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十、第十、十一、十七條中的“資信”修改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