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能源車輛生產企業:
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裝[2016]377號)的相關規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并與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對接。為貫徹落實上述要求,現就企業監測平臺與國家監管平臺對接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產品范圍
2017年之后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二、數據要求
非個人購買的新能源車輛、個人購買的商用車及專用車,按照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 32960)要求上傳相關數據。個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在整車車輛狀態、充電狀態、運行模式發生變化時上傳相關數據,但不包括定位數據。
三、時間進度
2017年11月30日前,企業監測平臺向國家監管平臺上報2017年度車輛靜態數據。
2018年2月28日前,企業監測平臺向國家監管平臺上報2017年度車輛運行的歷史數據。
2018年3月1日后,企業監測平臺應建立與國家監管平臺的通訊對接,向國家監管平臺實時上傳車輛信息。
國家監管平臺運營支撐單位,須在企業提交相關數據后兩周內完成符合性校驗,對于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告知。對于未按要求完成2017年度車輛數據上傳工作的新能源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2017年度以前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企業應逐步將相關數據補報國家監管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