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快科技
近日,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對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政策支持。
實施辦法總體上延續了上一輪政策安排,對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同時有以下三處修訂:
一是調整部分個人用戶的申領要求。
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由上一輪政策要求“申請之日前24個月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調整為“申請之日前3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
二是調整申請個人擁有車輛條件。
由上一輪政策要求“個人名下沒有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調整為申請人名下既“無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也“無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還“無使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
換個說法就是,要求個人名下“既無新能源車,也無燃油車(滬C號段車輛除外)”。
三是調整單位用戶申領要求。
對單位用戶申領新能源汽車牌照,在上一輪政策要求“信用狀況良好”基礎上,增加“在本市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人數超過5人,或者單位自申請之日前1年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的要求。
消費者受讓二手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的,符合相關條件和管理要求,也可以申領專用牌照額度。
但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擬受讓的新能源汽車,須是在本市注冊登記;二是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人,應當具備與購置新車的消費者同樣的資格要求,具體詳見上述解讀。
基于當前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態勢,《實施辦法》有效期暫定為1年,即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